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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doc

学校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我校省级文明单位成果,激励教职员工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特制定学校精神文明奖的发放管理办法,更好地发挥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激励与导向作用。

一、本办法中所指的精神文明奖,是指依照《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所发放的专项精神文明奖金。

二、精神文明奖发放的范围:

1、在岗在编教职工。

2、校聘教师。

3、离退休人员。

三、精神文明奖发放的标准和时间:

1、在岗教职工每人年终发放1-2个月的基本工资。

2、离退休人员年终按基本离退休费减半发放。

3、年内办理退休:

工作期间按其本人年终1-2月基本工资的月平均数乘以在岗月数发放,其后时间按其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减半的月平均数乘以退休月数发放,两项之和即为年内办理退休人员的年终文明奖。

4、新进人员,从报到次月起可发给文明奖,按其本人年终1-2月基本工资的月平均数乘以在岗月数发放。

5、调离、因事因病离岗人员,从离校或离岗次月起停发其文明奖。

四、精神文明奖发放的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公正廉洁、助人为乐,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3、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无责任事故,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成绩突出;

4、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注重个人仪容仪表,讲究卫生,举止文明;

5、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崇尚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无不良嗜好;

6、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

(一)精神文明奖由办公室依据考核结果,年底造册发放给个人。

(二)校文明办具体负责精神文明奖的考核发放工作。

(五)核定及发放程序

根据校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表》各科、室、系在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的基础上,每月评定一次。

科、室、系于次月5日前将考核情况交办公室汇总。

办公室、目标办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督导下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会同有关职能科室进行初审,结果报校党委最后审定。

年终由办公室汇总造册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附件:

学校文明奖实施细则

学校精神文明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巩固我校省级文明单位成果,激励教职员工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特制定学校精神文明奖的发放管理办法,更好地发挥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激励与导向作用。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个人文明奖100元。

(1)根据学校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者;

(2)大型集会、课堂、实习车间、考场及其它学校开展活动场所吸烟者;

(3)乱倒垃圾、污水者;

(4)在公共场合乱贴乱画乱扔杂物或个人物品堆放公共场所者;

(5)违反学校安全、教学、管理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

(6)上班时间打牌、打麻将、玩游戏、炒股票、看股市、干私活者;

(7)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训斥、指责、侮辱学生家长者;

(8)在卫生大检查中,被认定为不合格单位的全体人员;

(9)在工作中穿戴不文明(如拖鞋、背心、吊带衫等)或不符合工作要求(如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帽等)者;

(10)未做到“首遇负责制”者。

即广大教职员工要牢固树立“人人要管事,人人敢管事,人人善管事”的主人翁意识,遇见公私财物受侵害、学生权益受侵害、学生违纪时等,要在第一时间负起保护和教育的职责,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和处理,必要时报学校相关部门。

(11)在校园对自己孩子监管不力(如随地便溺,损坏花草、树木等)者;

(12)根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发生1次一般教学或工作事故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个人文明奖200元。

(1)旷工一天者;

(2)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无故不接受任务者;

(3)工作“棚架”、相互推诿扯皮者;

(4)不能很好履行工作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者;

(5)组织观念不强、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6)根据学校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迟到、早退累计4--6次者;

(7)放任宠物在校园乱跑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个人文明奖300元。

(1)损坏花草、树木及其它公物者;

(2)有污言秽语、吵架或在家属区休息时间高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休息者;

(3)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有较大失误者;

(4)违反学校安全、教学、管理制度造成较大影响者;

(5)安全、保密事故有直接责任者;

(6)与同事、邻里、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家长等)发生矛盾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7)根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发生2次一般教学或工作事故者;

(8)以非正当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学管理秩序,损害学校利益者。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个人文明奖500元。

(1)违反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理者;

(2)参加上级召集的会议,违反纪律,被通报批评者;

(3)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者;

(4)不如实申报科室情况者(如出勤情况、工作完成情况、招生完成情况等);

(5)根据学校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迟到、早退累计7次以上者,旷工累计3天者;

(6)根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发生1次重大教学事故者;

(7)私搭乱建房舍、私自改扩建装修校内家属院房舍及乱堆放装修垃圾者;

(8)违反规定对学生有乱罚款、乱收费行为者;

(9)未经学校允许在校园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者;

(10)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安排学生校外打工或带领学生参加其它活动者。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个人文明奖总额。

(1)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者;

(2)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者;

(3)有盗窃、赌博、色情或其它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者;

(4)在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5)根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超过3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1次重大教学事故者;

(6)不听劝阻在学校饲养家禽者;

(7)中层干部因失职渎职受到上级或学校诫勉谈话者。

借住亲友、租住户违反以上条例的处罚房主。

未列在以上条例的不文明行为的处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精神文明奖实施细则不与其它制度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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