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金杯奖评选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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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金杯奖评选办法Word下载.doc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四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

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隧道、地上地下公共交通设施、轨道交通、港口、码头、管网、垃圾处理、堤岸工程、广场、停车楼场、环卫、园林绿化、给排水管线、供水、污水处理等土建及安装工程,以及其它相关工程项目。

具体要求:

一、市管群体工程建设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单体工程或标段工程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其它工程建设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

对工程独特,社会效益显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可以参加“优秀奖”的评选。

第五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外独资工程和由外国企业进行总承包的工程。

二、已申报过金杯奖、优秀奖而未被评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金杯奖、优秀奖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建设部基本建设程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各项工作任务,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第七条按照“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一个单体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由多个单体工程组成的群体项目,其主体工程必须合格,单体工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其工程造价不低于总工程造价的60%,竣工验收(或正式交工验收)使用一年(或至少一个冬夏)的检验,未发现结构上的质量隐患,未发现使用功能上的严重缺陷。

第八条施工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施工技术规范以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未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工程项目管理先进、科学。

第九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与建设单位签定了施工承包(或分包)合同、监理合同,申报表彰的主要监理单位市管工程最多不超过3家;

其它工程表彰监理单位最多不超过2家。

第四章申报资料

第十条申报资料及要求

一、金杯奖、优秀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创优计划一式两份;

三、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监理评价报告一式两份;

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该工程需进行功能性实验报告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六、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一式两份;

七、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DVD片(时间约10分钟,单体工程不少于5分钟;

要求图象清晰,构思完整,可观性强,能反映工程特点、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八、反映工程全貌及关键部位施工的彩色照片12张,其中4张为竣工照片。

九、申报文字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规格的纸印刷装订,重点介绍本工程的重点、难点、亮点、特点,含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获得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认证的,还应准备证书复印件。

第五章申报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单体工程或标段工程由承担工程主体任务的施工企业申报;

群体工程由负责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主体施工企业申报,并注明主要施工企业(参加金杯奖评选,承担工程量须在600万元以上;

参加优秀奖评选承担工程量须在180万元以上)和监理单位名称。

第十二条金杯奖、优秀奖评选程序分为登记、申报、初评、评定四个程序。

一、争创金杯奖、优秀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后60天内带上创优计划到市评选办公室进行申报登记。

二、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竣工验收或正式交工验收一年后带上所需材料,市管工程项目直接向市评选办公室正式申报;

其它工程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经预审同意后,向市评选办报送申报资料。

申报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应在函件中说明推荐评选次序的具体意见。

三、金杯奖、优秀奖评选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认真完成报审及初评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已被评为重庆“巴渝杯”或“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奖的项目,经核查申报资料,检查外观质量符合要求后,可直接推荐参加评审。

四、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由重庆市市政工程金杯奖、优秀奖评审委员会,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重点部位及隐蔽工程的抽查和必要的现场复查。

五、金杯奖、优秀奖评委在评选办公室初审及复查结果的基础上,按评选办法规定的程序进入复查、评定阶段,以无记名评分的方式,评选出金杯奖、优秀奖获奖项目。

六、金杯奖、优秀奖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工程复查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关于项目申报理由、概况、施工及质量,特别是结构安全可靠性方面的情况汇报。

复查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二、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状况。

三、查阅内业资料。

四、对个别质量和有碍观瞻的问题,评审专家组将

通知其限期整改;

并进行跟踪查验,如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将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依照金杯奖、优秀奖的评审内容制订评分表,实行100分制计分:

从质保资料、外观质量、使用功能、“四新”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打分,经汇总平均分数达到85分以上者(含85分)评为金杯奖、80分(含80分)至84分评为优秀奖工程。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到会,并以无记名记分方式择优评出获奖工程,写出专家评审意见和综合评审报告,报市政协会和市市政委审定。

第十六条市市政工程协会将评审委员会意见在协会网站上公示7天,并根据公示情况市政工程协会会同市市政委联合作出表彰决定。

第六章评审组织、纪律

第十七条由重庆市市政行业内的专家、教授组成金杯奖、优秀奖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必要时以若干小组形式开展复查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申报金杯奖、优秀奖评选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评审人员必须严格纪律;

认真负责,公平公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者将取消评委资格,并通报全行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奖励

第十九条对荣获金杯奖、优秀奖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企业、建设、监理单位,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建设、施工单位颁发奖杯、证书;

向监理单位颁发奖牌、证书。

并在市内公开的宣传媒体上予以宣传。

第二十条获得金杯奖、优秀奖工程的建设单位、主要施工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按重庆市建委的有关规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提倡对荣获金杯奖、优秀奖的工程予以激励,建设单位可在制定施工招标文件或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时明确激励方式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在荣获“金杯奖”的工程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行业最高荣誉奖项——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评选和表彰。

第二十三条各获奖单位对做出贡献的人员,应据实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市政工程金杯奖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二○○七年三月一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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