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公路局《浙江省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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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畅通和隧道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省、县道公路隧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其他公路隧道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隧道的养护与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鼓励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使养护维修达到安全实用、质量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

第五条特别重要的公路隧道、长隧道、特长隧道和隧道群可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公路隧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隧道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

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单位是指主管隧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省、市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具体的监管工作。

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承担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任务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隧道养护管理单位。

第七条公路隧道的各级监管单位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责:

(一)省级监管单位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对下级公路隧道监管单位、管养单位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编制与下达省安排资金的公路隧道养护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4.审批省安排资金的国、省道公路隧道修复和改造工程方案及预算;

5.对国省道公路技术状况为A类的长隧道、特长隧道进行复核,并给出最终复核意见;

6.按规定拨付公路隧道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7.负责公路隧道养护“四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组织人员培训;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二)市级监管单位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辖区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的实施细则;

2.具体承担辖区内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以及国、省、县道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3.对辖区内公路隧道的养护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公路隧道的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4.编制、上报辖区内公路隧道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公路隧道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5.受省委托,组织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隧道维修和改造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审批有省、市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隧道维修和改造工程的方案及预算;

组织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6.组织实施辖区内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隧道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

按规定对辖区内技术状况为A类隧道进行复核工作;

7.监督公路隧道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8.汇总、审核、编制、上报各种隧道养护管理资料,做好与省、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衔接工作;

9.负责公路隧道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

10.负责公路隧道养护“四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组织人员培训;

11.按规定做好辖区内公路隧道应急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2.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三)县级监管单位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3.定期对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隧道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隧道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4.检查、监督和指导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隧道养护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5.负责辖区内公路隧道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

6.按规定做好辖区内公路隧道应急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以下管养职责:

(一)做好辖区内管养隧道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工作,做好技术状况评定并按规定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

协助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做好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

(二)根据管养隧道的实际状况制定相应的养护方案;

(三)编制、上报辖区内管养隧道的养护建议计划;

(四)组织实施辖区内管养隧道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五)编制、上报所管养隧道的养护管理资料,做好基础性技术和统计工作;

(六)按规定布置实施辖区内公路隧道应急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收费公路经营业主为其所经营的收费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承担隧道管养责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所管养隧道的检查评定、养护工程、应急处置、档案管理等工作,并接受隧道监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以下公路隧道路政管理职责:

(一)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侵占公路隧道的行为;

(二)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公路隧道的行为;

(三)制止和督促查处在公路隧道建筑范围内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隧道附近焚烧物品的行为;

(四)负责公路隧道标志标线的监管或设置;

(五)办理涉及公路隧道的路政许可;

(六)对公路隧道及其建筑控制区等区域实施路政巡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

第三章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十二条国、省道非收费公路隧道养护资金由省全额列支,收费公路的隧道养护资金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隧道的日常养护资金由地方负责,养护工程资金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进行筹措。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足额安排公路隧道养护资金,以确保隧道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公路隧道的养护资金主要用于隧道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隧道检查和隧道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省级公路隧道养护资金的拨付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平调和挪用公路隧道养护经费。

上级公路隧道监管单位对公路隧道养护经费的使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公路隧道养护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章检查与评定规定

第十七条隧道的检查与评定应符合《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八条隧道的日常检查周期每月不少于一次,雨季或冰冻季节应增加检查频率。

隧道的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年一次,检查宜安排在春季或秋季进行。

隧道遭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出现异常事件的,应通过特别检查,及时掌握隧道受损情况。

通过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均无法判断隧道的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的,应通过专项检查进行专门检测。

隧道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在检查当天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的格式、内容应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内容填写。

第十九条隧道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由隧道管养单位完成,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由隧道管养单位提出,由上级隧道监管单位组织。

第二十条隧道特别检查可由监管单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开展,专项检查应委托有相关资质和从业经验的单位实施,各项检查和试验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隧道专项检查报告应组织专家论证,以确保检查结论可靠。

第二十一条公路隧道技术状况原则上由隧道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

对技术状况评定为A类的隧道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国、省道公路技术状况为A类的中、小隧道,由市级监管单位负责组织复核并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国省道公路技术状况为A类长隧道、特长隧道由市级监管单位负责组织复核,由省级监管单位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县道公路技术状况为A的隧道由市级监管单位复核,并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对难以判断损坏原因的长隧道、特长隧道应首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通过专项检查及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评定隧道的技术状况。

第五章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隧道养护维修和改造工程原则上由隧道管养单位组织实施,隧道改建的组织实施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技术状况为S类的隧道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

对技术状况为B类的隧道应进行定期观测或做特别检查作进一步观察,以确定对策。

对技术状况为A类隧道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隧道特别检查或专项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维修、改造或改建。

对安全标准、通行能力和建筑界限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影响通行安全的隧道,应在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同时,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公路隧道的维修、改造或改建工程的设计应择优选择有资质和从业经验的单位,隧道的检查或检测结果作为隧道维修、改造或改建设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除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外,隧道养护维修、改造和改建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制。

各级隧道监管单位要加强隧道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隧道养护工程市场。

第二十七条公路隧道维修、改造或改建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按规定负责质量鉴定,隧道管养单位组织交工验收,隧道监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对于规模较小的隧道养护工程项目,交、竣工可一并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隧道管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隧道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除紧急情况外)的施工,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在项目开工前15日发布相关信息。

干线公路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报省级隧道监管单位备案,高速公路、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由省级隧道监管单位及时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隧道养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分管领导和责任人;

施工单位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相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标化建设,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所管养隧道有关标志、标线的监管、设置和维护,并保持标志完好有效,缺损的标志应及时修复。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和维护管养路段隧道交通标志、标线,保持标志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隧道建筑限界、建筑控制区内的路政管理,及时督促查处利用公路隧道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等危及公路隧道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查处危及公路隧道安全的行为。

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落实公路隧道路政管理责任制,明确隧道路政管理责任主体与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公路隧道的路政巡查,建立完善的巡查记录。

第七章 应急处置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路隧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县为主。

第三十六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各级公路隧道监管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安全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在日常巡视、日常检查或定期检查发现隧道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隧道监管单位。

隧道监管单位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确认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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