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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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11.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
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
12.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13.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
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
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
~60°
,且不得小于30°
,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
14.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
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栓拉绳。
续表1
15.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
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
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16.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拔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7.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
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表1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m)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m)
1.0
2.0
18.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的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
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9.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钢管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
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20.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钢丝。
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最后一根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
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
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表2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mm)
10个以下
10~20
21~26
28~36
36~40
最少绳卡数(个)
3
4
5
6
7
绳卡间距(mm)
80
140
160
240
21.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
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表3根数时,应予报废。
当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3报废标准按表4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续表2
表3钢丝绳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
采用的安全
系数
钢丝绳规格
6×
19+1
37+1
61+1
6以下
12
22
11
36
18
6~7
14
26
13
38
19
7以上
16
8
30
15
40
20
表4钢丝绳锈蚀或磨损时报废标准的折减系数
钢丝绳表面锈蚀
或磨损量(%)
10
25
30~40
>40
折减系数
85
75
70
60
50
报废
22.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
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
23.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
当出现下列的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24.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
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指导带磨损超过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
补充内容:
交底部门
交底人
接受交底人
交底日期
轨道式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11
1.塔式起重机应有专职司机操作,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并应有由专职指挥工持证指挥。
2.必须遵守“十不吊”等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3.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必须按规定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
4.夜间作业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5.起重机必须有可靠接地,所有电气设备外壳都应与机体妥善连接。
6.起重机行驶轨道不得有障碍物或下沉现象。
轨道压板螺栓完整有效,轨道末端应有止挡装置和限位器撞杆。
7.工作前应检查传动部分润滑油量、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种限位和保险装置等,如不符合要求,应及时修整,经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施工。
8.司机必须得到指挥信号后,方可进行操作,操作前司机必须按电铃,发信号。
9.工作休息或下班时,不得将悬挂在空中。
10.工作完毕,起重机应开到轨道的方向。
动臂变幅式塔吊起重臂放到最大回转半径处,小车变幅式塔吊的小车收置里端。
所有控制器必须扳到停止位,拉开电源总开关。
11.遇有台风警报,下旋式塔机应将夹轨器紧撑住转台后部,放下起重臂,用缆风绳拉住塔身上部或将整机放倒在地面上,上旋行走式塔机应用四根缆风绳拉住塔身上部,夹紧夹轨器。
履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012
1.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
2.起重机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
在正常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3°
,不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3.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防护装置及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无松动。
4.起重机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应按照JGJ33—2001第3.2节的规定启动内燃机。
5.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接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顺序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其制动器,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6.作业时,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出厂规定。
当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
7.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
起重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8.在起吊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升降动作应慢速进行,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动作。
9.起吊重物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已挂牢,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的可靠性均良好,再继续起吊。
在重物升起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把脚放在制动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钩冒顶。
当起重机停止运转而重物仍悬在空中时,即使制动踏板被固定,仍应脚踩在制动踏板上。
10.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
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
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11.当起重机如需要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栓好拉绳,缓慢行驶。
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12.起重机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
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
当路面凹凸不平时,不得转弯。
13.起重机上下坡道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
续表
臂仰角适当放大。
严禁下坡空挡滑行。
14.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15.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16.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17.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18.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手段进行指挥。
19.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
20.作业后,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40°
~60°
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应关停内燃机,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各制动器加保险固定,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加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