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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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doc

娄底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部、财政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湘办发〔2011〕02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是指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和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灾害防治、汽车渡口维护、其它配套设施维护、路政管理等。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树立养护管理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进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养护管理机构,广泛筹集养护资金,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养护管理,实现有路必养,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乡村落实”的体制。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县为主体、国省市补助”的投入机制。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负责筹集市本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明确乡镇、村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职责;督促乡、村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九条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农村公路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指导、监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市级数据库;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并下达市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计划,监管资金使用;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监管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农村公路养护规划的制订和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市本级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国省市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其农村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制度,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政策以及相关制度,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和使用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编制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议计划和建议规划;编制养护工程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农村公路的交竣工验收;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农村公路水毁工程的抢修;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员会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与管理按照“多方筹措、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县市区为主体、国省市给补助”的投入机制。

资金主要来源:

(一)国、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定额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按照不低于国、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定额补助资金的标准落实市级补助资金。

(三)各县市区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筹集除国、省、市补助资金以外的不足部分,但县市区政府筹集部分不得低于国省市补助资金的50%。

(四)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资金,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组织村道养护工作。

(五)农村公路受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三条随着农村公路养护里程的不断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要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证已建成农村公路的完好率和通畅率。

同时,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或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于市本级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管理。

对于当年配套资金筹集不到位、养护管理不到位和养护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县市区,酌情扣减相应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各级财政、审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及时到位,安全使用。

市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年度养护管理和资金预算计划,逐级汇总上报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地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计划,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管养机制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现有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进行健全和规范,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级别、人员编制和经费。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交通运输管理站,并要做到有办公地点、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养护设备,应配备1名站长(由乡镇副科级以上干部兼任),1—2名副站长(由乡镇会同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选任),1—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专职工作人员应掌握一定的农村公路养护技能。

第二十条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分离,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

各地可在现有养护生产部门的基础上,组建养护工程专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参与市场竞争,承担公路养护工程作业。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序、良性运行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第二十三条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和小修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

第二十四条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均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

第二十五条村道养护应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市对县市区的考核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处依据《娄底市交通运输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进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情况,各有关方面职责落实情况,公路路政管理情况,农村公路基础数据统计情况,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及各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县道月检、乡道季检、村道抽检”的原则,组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并根据各县市区的《交通运输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可依据《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湘办发〔2011〕024号)和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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