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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守则第十章、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

第76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表扬、嘉奖、小功及大功。

第77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记表扬一次。

奖励人民币10元:

(1)能积极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经查证属实。

(2)缓和员工间纠纷或改善公司内员工不良风气者。

(3)代表公司对外比赛成绩特殊的,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一次。

(4)拾金不昧者。

第78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记嘉奖一次,奖励人民币30元:

(1)维护团体荣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2)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所提建议经采纳施行确具成效者。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工作表现出色者。

(4)具有其它功绩,足为其它员工楷模者。

第79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记小功一次,奖励人民币100元:

(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纳实施确具显著成者。

(2)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并采取措施处置得宜者

(3)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案件者。

(4)具有其它较大功绩,足供表扬者。

第80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记大功一次,奖励人民币300元:

(1)遇有意外事故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损害者。

(2)对生产设备或工艺流程有新的发明或改进,经试行成果显著者。

(3)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4)维护公司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5)具有其它重大功绩,足为其它员工之表率者。

第81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

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

申戒、警告、小过、大过、

四种。

第8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记申戒一次,并罚款10元

(1)因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给公司造成301元-500元损失的。

(2)妨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员工守则情节轻微者。

(3)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4)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5)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6)员工上班时间(含加班、加点)未穿着制服或佩戴识别证,或应穿着工作鞋而未穿着者。

(7)公司有事打其电话,拒绝接听或半小时未回复者。

(8)需跨部门沟通协调之邮件未抄送于总经理室、处长(经/副理)(含处长、经/副理文员)者。

(9)违反其它管理条例,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

第83条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记警告一次,处人民币30元罚款。

(1)损坏工厂公共设施以及工厂工具的

(2)在制作或加工机台时出现错误致使生产速度减缓的。

(3)不爱护宿舍卫生者

(4)不爱护工厂工具者

(5)因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给公司造成501元-1000元损失的。

(6)具体参照部门考核办法

第84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记小过一次,处人民币

100元罚款: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

理不当者。

(2)在工作场所睡觉或喧哗、嬉闹、妨碍他人工作,情节严重者。

(3)携带危险物品进厂,未构成损害者。

(4)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者;公司内随地吐痰,乱抛杂物。

(5)泄露本人的薪资或了解其它职工的薪资。

(6)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份之利益者。

(7)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或制造事端者。

(8)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制人员查询者。

(9)未经核准擅自将叉车驶离限定操作区域者。

(10)未经许可擅自越权做主,致使公司蒙受一定损失者。

(11)经警告处分后再次违反相同规定者。

(12)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及秩序后不服从或抵抗保安的正常劝说或执

法者。

(13)在公司吵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15)工作时间闲谈、嬉戏或从事规定以外工作。

(16)其它违反规定事项,经主管认可应予记小过处分者。

(17)因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给公司造成1001元-3000元损失的。

第85条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记大过一次,处人民

币300元/次罚款:

(1)在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或于工作现场睡觉,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2)门卫在值勤时间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或睡觉者。

(3)泄漏生产或经营上机密者。

(4)携带违禁物品入厂不听制止者。

(5)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品或工具者。

(6)随意撕毁公告及公共文件者。

(7)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8)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情节恶劣者。

(9)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作私人物件者

(10)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11)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12)非设备合格使用者或非经许可擅自操作设备者。

(13)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14)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

(15)员工将识别证借予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识别证者。

(16)经相应处分后再次违反同一规定且情节恶劣者。

(17)无正当理由不顾公司人事招聘规定,利用职权在人事招聘中录用与本人同一户籍地或有亲戚朋友等相关关系的人员进入公司者。

(18)在公司吵架,情节严重者。

(19)现场违规操作者。

(20)安排现场员工违规操作者。

(21)安排现场员工违规操作,而造成严重后果,主管记大过并降职处分。

(22)现场作业人员(组长以上人员除外),在岗期间接打电话者。

(23)在禁烟区吸烟者(除了公司正门口双侧、员工食堂、一楼办公室前面),公司其它地方均为禁烟区)。

(24)其它违反规定事项,经主管认可应予记大过处分者。

(25)因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给公司造成3001元-10000元损失的。

第8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

可以实时解除劳动合同:

(1)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

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2)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旷工满三天者。

(3)在公司拉帮结派,搞个人势力妨碍公司利益者。

(4)不服从上级的安排并进行人身威胁者。

(5)在试用期内被记小过两次或大过1次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6)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或睡觉,经查获满二次者。

(7)在公司打架者。

(8)触犯法律、法令,情节重大或构成犯罪行为者。

(9)如发现《出厂单》所填货物数量与货车所载货物数量不符,相关责任人责令开除。

(10)在职期间向公司提供虚假病例者。

(11)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12)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13)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14)在异性宿舍与异性员工同宿的;

(15)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1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2000元(含)以上重大的。

损害

(17)员工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三万元以上的。

(18)员工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5千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可以随时辞退。

(19)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违犯地方治安的。

(20)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21)正式员工一个月内被记小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大过2次以的。

(22)有其它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者。

(23)因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给公司造成10000元以上损失的。

第87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经预告终止劳动关系(解雇):

(1)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工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2)员工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又拒不服从工作调配时;

(3)歇业或转让时;

(4)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5)由于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第88条各部门对本部门员工奖惩,[处罚与奖励单]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主管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在本部门内部实行。

第89条各部门文员将每天奖惩状况汇总至管理部人事课,由人事稽核,对稽核中有异议的奖惩,提报总经理室裁决。

奖惩列入年终考核,作为人员薪资异动、升迁、续签之参考。

第90条小功、小过以上(含)奖惩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主管签核后必需向管理部提报,经行政课主管、管理部主管、总经理签核完毕后,由人事打印公告张贴并知会全厂人员。

第91条行政课保安在执勤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或先进事迹,则由保安记录在[保安日志]上,直接交总经理室签核奖惩意见,根据保安[保安日志]提供之情况,经行政课人事会办、前台文员在公告张贴前知会全厂人员。

第92条课级以上主管奖惩需总经理核准。

第93条奖惩依下列规定计算:

1、三次申戒相等一次警告,三次记小过相等一次大过。

2、三次嘉奖相等一次记小功,三次记小功相等一次大功。

附:

奖惩对照表

奖励

惩罚

表扬一次

10元

申戒一次

10元

嘉奖一次

30元

警告一次

30元

小功一次

100元

小过一次

100元

大功一次

300元

大过一次

300元

抵扣与折算

一次表扬可抵扣一次申戒

三次申戒等于一次警告

一次嘉奖可抵扣一次警告

三次警告等于一次小过

一次小功可抵扣一次小过

三次嘉奖等于一次小功

一次大功可抵扣一次大过

三次小功等于一次大功

核准:

审核:

会办:

各部门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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