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成果交易补贴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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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成果交易补贴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部署,激活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依据《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交易项目指在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网上平台完成的、由线上线下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交易项目。
第三条科技成果交易补贴对象为转化或应用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单位科技成果的企业、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纪人。
第四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提供各类线上线下交易服务的机构。
线上技术转移机构是为确保线下技术转移机构完成交易,提供信息资源、交易规范和交易保障的服务机构。
线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技术对接、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等服务,结合线上机构提供的服务,直接促成交易的服务机构。
技术转移机构应按照《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登记。
技术经纪人应为已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的在册人员。
第五条交易补贴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
参与科技成果交易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并通过审验后,根据标准据实核拨补贴资金。
第六条交易补贴实施为三年期,第一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第二期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第三期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相应的支持范围及补贴标准:
(一)企业
我市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的、单项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项目,三个交易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5%、4%、3%的标准退坡补贴。
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技术转移机构
1.线下技术转移机构
技术受让交易。
对我市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三个交易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2%、1.5%、1%的标准退坡补贴。
单项交易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技术出让交易。
对我市法人单位为出让方的国内技术转让交易,三个交易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1%、0.8%、0.5%的标准退坡补贴。
单项交易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以上交易不可兼得,单个机构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线上技术转移机构
三个交易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0.5%、0.4%、0.3%的标准进行补贴,单项交易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机构的服务能力、交易量经过考核后兑现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技术经纪人
技术转移机构应将不低于30%的补贴资金用于奖励对促成成果交易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由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技术经纪人实际贡献进行分配。
第七条以下情形不属于交易补贴项目支持范围: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提成支付部分。
(二)认定登记为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技术交易。
(三)交易成果已在本市科技计划转化类项目中立项支持的,不再给予委托或受让企业补贴。
第八条交易补贴项目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市科委每年根据工作程序发布《天津市科技成果交易补贴项目受理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申报程序;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申报主体以法人单位名义进行申报。
各申报主体法人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在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网上交易平台上在线提交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部门根据本办法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时间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统一受理地点。
(四)市科委对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五)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补贴项目建议,确定拟补贴项目及额度,并在“天津科技”政务网进行公示。
(六)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拨付补贴资金。
第九条科技成果交易补贴工作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实施单位,开展项目受理、材料审验及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补贴项目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前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
相关单位在补贴项目申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
市科委对享受交易补贴的项目按照2%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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