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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中思想要集中,不准开玩笑,做私活。

14.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

15.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

16.拆下的脚手架、钢模板、轧头或木模、支撑要及时整理,铁钉要及时拔除。

17.砌墙斩砖要朝里斩,不准朝外斩。

防止碎砖堕落伤人。

18.工具用好后要随时装入工具袋。

19.不准在井架内穿行;

不准在井架提升后不采取安全措施到下面去清理砂浆、混凝土等杂物;

不准吊篮久停空中;

下班后吊篮必须放在地面处,且切断电源。

20.脚手架上霜、雪、泥等要及时清扫。

21.脚手板两端间要扎牢,防止空头板(竹脚手片应四点扎牢)。

22.脚手架超载危险。

砌筑脚手架均布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70kg,即在脚手架上堆放标准砖不得超过单行侧放三侧高。

20孔多孔砖不得超过单行侧放四侧高,非承重三孔砖不得超过单行平放五皮高。

不允许两排脚手架上同时堆放。

脚手架连接物拆除危险;

坐在防护栏杆上休息危险;

搭、拆脚手架,井字架不系安全带危险。

23.单梯上部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

24.挂梯上部要挂牢,下部要绑扎。

25.人字梯中间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不准人坐在上面,骑马式移动。

26.高空

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严禁患有高血压、贫血症、严重心脏病、精神症、癫痫病、深度近视眼在500度以上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从事高空作业。

对井架,起重工等从事高空作业工种人员的要每年体检一次。

(1)在平台、屋沿口操作时,面部要朝外,系好安全带。

(2)高处作业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平衡而坠落。

(3)在平台等处拆木模撬棒要朝里,不要向外,防止人向外坠落。

(4)遇有暴雨、浓雾和六级以上的强风应停止室外作业。

(5)夜间施工必须要有充分的照明。

(二)建筑安全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规定

第一节施工现场

第一条:

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熟知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二条:

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起重机司机、打桩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第三条: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裙子、高跟鞋和赤脚,在没有防护施工下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好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距地面2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档板或安全网。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负责人同意。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警示标志。

第六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志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咱,应设指挥;

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七条:

工地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3%,铁轨终点应有车档,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可靠。

第八条:

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定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移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立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坑边距离,往沟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第九条:

调配酸溶液,应先将酸缓慢的注入水中,搅拌均匀,严禁将水倒入酸中。

贮存酸液的容器应加盖和设有标志。

第十条:

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

第二节机电设备

第十一条:

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第十二条:

机械和动办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

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地接零,并设置单一开关,漏电保护器,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动行和超负荷作业。

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行中修理。

第十六条:

电气、仪表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运行,运转时不准清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十七条:

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00KV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m)

4

6

8

第十八条: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潮湿场所或金融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十九条:

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暴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

乙炔发生气、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

X光和γ射线探伤作业区,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第二十一条:

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节 

高空作业

第二十二条:

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二十三条:

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二十四条:

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体禁止抛掷。

第二十五条:

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第二十六条:

梯子不得缺档,不准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在底脚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二十七条:

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半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派专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笼装物上下。

第四节 

季节施工

第二十九条:

暴雨台风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等,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等机械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第三十一条:

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三、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2米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零(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四、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1、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

2、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3、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4、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5、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6、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8、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10、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坡等危险地区应设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

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磨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

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

木砖、预制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米,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载荷不准吊。

(六)气焊、电焊“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工作场地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烧焊。

4.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烧焊。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地方,在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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