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茂国浅谈扣件式钢管脚手架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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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茂国浅谈扣件式钢管脚手架Word文件下载.doc

一、概要

1.根据建质【2009】87号文规定,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工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要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第十九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随着各类建筑中的大跨度、大空间、重荷载、高层建筑中的转换层在结构中的使用越来越多,解决高大空间模板支撑成为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中的重点和难点的一项技术课题,而安全则是此类结构的重中之重。

同时,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了监理责任,作为高支模是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中的重中之重,作为安全管理者应严抓安全工作“不要懒、不要心太软”。

针对高支模的安全因素,监理应进行安全分析及采取监理有效措施完善监理工作,规避部分监理风险;

对此,笔者针对多年现场施工监理的经验,就影响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高支模体系安全问题的一些因素进行分析及监理的措施进行探讨,以供同行商榷。

二.影响高支模体系的主要安全因素分析及监理措施

1、使用材料不符合要求:

1.1、扣件

(1)、施工单位进场的扣件,个别项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个别项目为了降低成本使用非标扣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监理措施:

材料进场前通过工程例会对施工单位提出相关事项的要求,做好事前预控,钢管、扣件、顶托、底托进场时要求施工单位自检,并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填《_材料报验表》B.0.6表报验,监理工程师审核检验报告、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要求。

(2)、施工单位对进场项目的扣件不按规范JGJ130-2011的要求进行见证抽样复检。

对材料按照《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技术规范》JGJ130-2011见证取样复检,复检合格,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填《_材料报验表》B.0.6表报验,合格方可使用。

(3)、施工现场不注重对扣件的维护、保养,扣件螺丝锈蚀、滑丝还在使用,导致使用拧紧力矩达不到规范要求。

监理人员对现场使用扣件进行检查,对锈蚀、滑丝达不到设计要求等质量缺陷的材料,将要求施工单位集中堆放,做出标识,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A.0.3表,要求限期清出工地。

1.2、钢管

钢管质量不能保证。

有租凭材料,有从非正规生产厂家进场材料,进场材料无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很多施工单位不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复检,所用钢管壁厚从2.8—3.5mm不等,甚至部分钢管有裂缝、变形、弯曲等质量问题,承载力就大大降低。

对使用的钢管忽视防锈处理或不使用镀锌钢管,影响钢管的承载力。

、在材料选定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单位证明材料,材料报验时,要求填写《报验申请表》B.0.7表报验。

、监理工程师对进场材料要求施工单位见证取样复检,同时,要求提供进场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填《材料报验表》B.0.6报验,合格方可使用。

、进场钢管要求施工单位对钢管壁厚进行核查,并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并对统计数据与计算方案进行对比,若存在问题,将要求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要求进行防锈处理或采用镀锌钢管。

2、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未按法规及规范要求落实:

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易出现的安全因素进行分析及采取监理措施

2.1、方案审批程序:

按照《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相关规定,方案须经过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加盖公司章,但部分项目签字人员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方案则是现场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加盖项目部章。

、按照《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中第3.0.5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共计四条要求,对照审核,对存在问题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A.0.3表或在报审表上签上明确的要求,若监理审核要求整改的问题较多,可以单独呈文作为审核附件,并登记发施工单位整改。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第八条规定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按照第九条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程序审核是否符合要求,对存在问题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A.0.3表或在报审表上签上明确的要求,若监理审核要求整改的问题较多,可以单独呈文作为审核附件,并登记发施工单位整改。

2.2、计算荷载

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未考虑工程结构,支撑体系施工工序及环境等实际情况编制,而是简单依照《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的通用荷载标准及计算软件进行取值,造成设计值小于实际值,导致支撑体系承载力不足。

、审核计算书是否是采用软件计算,若是软件计算应审查软件是否与规范配套并符合要求,《扣件钢管脚手架技术规范》JGJ130-2011。

、审核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是否按照设计图纸、实际使用材料、设备工艺及周边环境等进行设计。

、审核是否按照高大模板中梁板实际尺寸、配筋等,结合《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的规定综合确定荷载和施工荷载标准值,确保设计值与实际值相符。

2.3、支撑立杆顶端悬壁长度计算错误及忽视悬壁长度验算,导致悬壁端过长,立杆失稳。

审查是否对立杆顶端悬壁自由端进行验算,确保悬壁段的稳定性。

2.4、立杆顶端具体传力方式未考虑,顶端采用顶托传力和采用直角扣件传力的效果截然不同,前者是立杆轴心受压而后者是偏心受压。

审核方案应注意,若是采用顶托传力,应采用轴心受压计算,若采用扣件传力,应采用偏心受力计算。

2.5、组织管理体系不适用或缺失,验收管理体系不符合《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文要求。

、在支架施工前(15-30天),项目监理部通过工程例会或其它文字方式,要求施工单位落实专项方案的报审,具体要求应明确,做好监理的预控。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文及《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审核施工单位组织管理体系,应急救援体系,验收组织体系等是否符合要求。

2.6、方案中无相关施工图,按照《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文要求,须做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大样图、剪刀撑平面图等,但方案中无相关图纸,造成施工人员手中无图,交底的效果极差,导致部分项目方案与搭设不符,出现方案与实际“两张皮”的现象。

按照《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文要求审核方案中是否有相关施工图,并且应审核施工图是否与设计计算相符,各节点大样、平面、立面、剖面图等是否能指导施工及现场检查、验收。

2.7、方案中文字部分与计算书相关数据及施工图不符,导致施工操作人员、质检人员、验收人员等相关人员各持己见,造成支撑体系节点连接方式多样化,荷载传递多样化。

审核方案中的文字部分是否根据计算书的相关数据编制,是否按照施工图的相关要求编制,以防出现“套用方案模板”、“套用规范条例”,而不符合设计计算要求的隐患。

2.8、忽视高支模方案的特殊性,未认真考虑支架是普通型、加强型、还是一般支撑体系,而方案套用一般模板支撑的构造措施,导致因构造达不到要求而降低架体的整体稳定性。

审核方案是否考虑高支模的特殊性,扫地杆、纵横向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以及支撑体系与内部结构构件及周边已有建筑的连接等都必须符合《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的规定及《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构造规定。

2.9、支撑架立杆地基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要求,支撑立杆基础承载力偏低,宽度不够,加之垫板厚度、宽度不够,造成支撑体系下沉。

审核立杆基础的承载力,具体审核堆载预压或者其它试验方法提供报告的承载力是否满足计算承载力要求,防止因基础承载力不符合要求而立杆下沉的安全隐患。

2.10、立杆连接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立杆采用搭接,上节立杆与下节立杆未采用对接扣件连接,而是将上节立杆连到水平杆上,对接接头设在同一平面内,造成支架承载力降低,整体刚度降低。

审核方案中立杆的连接方式,立杆的连接必须采用对接,严禁采用搭接,上节立杆与下节立杆错开直接固定在水平杆上,相邻立杆对接接头不得在同一步距内,且沿竖向错开距离不宜小于50cm,对接接头中心距每步的端头中心不大于1/3步距。

2.11、支撑立杆倾斜,搭设立杆使用前未调直,搭设过程未分段检查验收,导致立杆受力与计算不符,承载力降低。

支撑立杆须保持垂直状态,使受力状态与计算方案相符,通过现场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钢管要求进行调直处理。

2.12、立杆顶部顶托伸出长度不符合要求,顶托自由端伸出长度大于30cm,顶托与主楞两侧间隙过大,顶托螺杆与立杆连接间隙过大,造成立杆承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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