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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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与公司年度考核、人事考评和薪酬奖惩相结合。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是:

(一)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力争零死亡。

(二)无较大责任事故。

(三)无重大安全隐患。

(四)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

(五)无刑事案件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公司建设运营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组织并参与安全生产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湖北交投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发布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落实安全生产缺陷整改。

第九条工程安全生产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制,建设单位是经公司批准成立的负责项目建设的项目公司或指挥部。

建设单位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职能部门和人员负管理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安全检查制度,实施对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管。

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制订项目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定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并负责按有关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三)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主动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审查投标单位的安全条件资质;

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督促所辖项目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检查。

(五)对各参建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对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应通知相关单位及时更换。

(六)负责项目安全管理相关信息的统计工作,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等。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地质、水文、测量等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满足工程安全生产和运营安全的需要。

(二)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深度能够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

(四)设计单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设计单位应按勘察单位的建议及有关规定要求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并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75号)要求,对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方案实行风险评估,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专题报告。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工程施工前,勘察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技术交底,其中应含有内容完整的安全技术交底。

(六)应按合同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方案,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必要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安全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四)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六)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七)按相关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八)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一)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会议、方案审查、检查及隐患督促整改等安全监理工作制度,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监理方法。

(二)按合同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安全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承担安全监理责任。

(三)工程开工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审查的重点是:

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是否制定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4、是否制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5、施工现场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施工人员按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8、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四)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五)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发现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

对危险性性较大的工程作业要定期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

情节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六)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七)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安全责任登记制度。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工程安全责任登记表(见附表)。

中心对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安全责任登记表、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登记表负责审核,确认后报公司建设运营部备案。

建设单位对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登记表负责审核,确认后报中心备案。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第十五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建设项目除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公司和中心对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公司建设运营部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心应定期、不定期派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十八条 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除责令有关责任单位停工、整改、返工外,还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事故的,除按合同追究责任外,同时禁止今后参加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第五章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条 事故的报告程序遵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及时上报安全月报和事故快报。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公司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对事故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放过。

第二十四条各建设单位每月29日之前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见附表)上报公司。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期间:

发生第1次一般责任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上年度薪酬总额1%—3%的罚款;

发生第2次一般责任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上年度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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