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点评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学校卫生情况年报表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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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点评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学校卫生情况年报表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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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常见病预防控制系列报表技术规范

总则

学生常见病预防控制系列报表(卫统26)是由卫生部组织制定,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年报表,全套报表共有二式。

表二:

学生预防保健(卫统26-2,见附录1);表三:

学生疾病发生情况(卫统26-3,见附录2)。

本报表的填报工作受国家统计法规的保护,所涉及部门及个人有填报工作的义务和责任。

1目的和意义

1.1了解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及学生健康状况,掌握其变化规律,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学生疾病防治重点,制定相关卫生政策、卫生标准和评价学校卫生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1.2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学生疾病控制工作,开展学生健康监测及常见病防治提供统一的技术规范。

1.3有利于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1.4加强学生疾病控制力度,促进基层学生疾病控制工作的改善。

2适用范围

2.1普通高等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乡及乡以上普通中学和普通小学(含私立学校)。

2.2上述学校的注册学生。

3统计范围

3.1表二的统计范围为各市被监测点校。

3.2表三的统计范围:

(1)学生因病缺课:

为各市被监测点校

(2)学生因病休退学及死亡情况为辖区内所有学校的全体注册学生。

3.3 中学部分以完全中学作为一个统计单位。

3.4 各类学校及学生的具体抽样方法见抽样方法一章。

4内容和指标

填报内容由学生预防保健和学生疾病发生情况二部分组成,指标可分为检测指标和登记指标两大类,见附录1、2。

5填报单位

本系列报表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填报,由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儿少/学校卫生中心。

6监测覆盖时间及上报日期

本系列报表的监测覆盖时间与学年相一致,既上年的9

月1日至本年的8月31日为一个监测年度,各市每年9月30日之前将本年度的报表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0月底以前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并上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儿少/学校卫生中心。

7报表的填报规范

填报时一律使用钢笔或计算机打印。

要求书面整洁,字

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必要时涂改处须有填报人的签字或公章。

表中各栏目间的数字不得出现逻辑错误。

表中各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汉字采用楷书形式,填报单位名称一栏须加盖单位公章,表中所有栏目不留空格,无阳性结果时均填写符号“0”,缺乏该项数据时均画一横杠“—”,其它特别情况所采用的其它符号,需加文字说明。

8组织和实施

8.1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使用的该系列报表暂时由各地按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学校卫生情况年报表格式自行印刷解决。

8.2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司为全国的直接领导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儿少/学校卫生中心为技术指导单位。

8.3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的组织实施及技术指导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卫生、临床、统计和教育等有关方面专家,在技术上给予指导和咨询。

8.4报表的填报工作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8.5全省各填报学校采用本文规定的填报要求、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方法。

8.6各填报学校的学生体检工作应安排在下半年(即新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其它防治工作可根据本地区、本校情况,全年安排。

8.7各填报学校若接受其它全国范围的学生健康监测任务时,可使用全国监测工作在本校的监测数据填写本报表,但非重复指标需要补测。

8.8学校卫生情况年报表要求每年填报一次,形成制度。

填报学校的规定

1市、县的划分

按行政区域划分市和县级学校。

市级学校指直辖市和省辖市市区(含郊区)的学校;县级学校指县(县级市、市辖县)的学校。

学生以所在学校为准,不追究学生来源和户籍。

普通高校和中专技工类学校不分市、县。

2学校类别

普通高等院校:

即教育部门所辖的部级、省级、市级普通本科和专科院校(除外军事、公安、文艺、体育类院校)。

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走读大学、夜大学不列入抽样单位。

中专、技工类学校:

即部级、省级、市级、县级和大型厂矿级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并包括农业中学和职业高中。

普通中学:

包括初中和高中共6个年级(部分地区完中5个年级亦可)。

只有初中或高中的不完全中学,可与其它单独的高中或初中合并。

若某学校只有初中和职业高中时,可作为特殊情况作为一个抽样单位。

若某学校有初中、高中和职业高中三部分时,除外职业高中,余者(初中和高中)作为一个抽样单位。

3学校规模

被监测的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数不少于600人,中专技工类学校学生数不少于300人,城市中、小学各不少于300人,县中、小学各不少于200人。

4学校数量

4.1表二的被监测点校各市不少于8所,其中大学不少于2所;中专、技工学校不少于2所;中、小学分别不少于2所(市级中、小学各1所,县级中、小学各1所)。

4.2表三的被监测学校:

(1)学生因病缺课:

各市被监测点校不少于4所,中、小学分别不少于2所(市级中、小学各1所,县级中、小学各1所);

(2)学生因病休退学及死亡情况为辖区内所有学校。

5 指标人群

表二:

所涉及的普通高等院校、中专技工类学校监测除沙眼、蛔虫、贫血和龋齿以外的所有指标,普通高校抽取一、三年级所有学生。

普通中、小学校内,除蛔虫、贫血指标外,其余指标监测全部学生。

蛔虫、贫血在各学校的实查人数如下:

(1)各校按性别分别抽取小学一、三、五年级,初中初二,高中高二年级学生。

(2)同性别、同年龄的学生数不少于20人。

(3)蛔虫与贫血的监测样本在各学校内可来自同一人群,也可来自不同人群。

表三:

(1)学生因病缺课情况:

指监测点校的全体学生。

(2)学生因病休退学、死亡情况:

指辖区内全部学校的全体注册学生。

抽样方法

为保证样本的代表性,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和交通便利情况,将辖区内的市、县分别分成上、下二个层次,然后按层次抽取足够数量的相应学校。

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措施是保证填报质量的重要一环,质量控制应贯穿填报工作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主要如下。

1制定各地区实施方案

各市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卫生年报表的实施方案,并作出质量评定。

2监测现场的质量控制

2.1监测现场的质量控制从技术培训开始,包括现场调查和体检、学生因病缺课和学生因病休退学及死亡情况登记报告工作。

2.2现场质量控制主要采用随机抽样复测方法,复测卡片占样本数的5%,体检和化验项目可分别进行,贫血和蛔虫卵检查以一次采取双份样品为宜。

3误差发生率的计算

3.1误差发生率公式:

P=∑n/A·N×100%

∑n—所有复查卡片中,监测误差超过允许范围的项次数之总和

A—每张卡片复测指标之和

N—复测卡片数

P—误差发生率

3.2误差发生率(P)不应超过5%,若5%<P<10%时应查明原因,对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指标进行复测加以改正。

当10%≤P<20%时,凡单项指标超过允许误差范围在3人次以上者,该指标全天检测数据作废。

当P>20%时,当天检测全部数据无效。

4报表的书写应规范、数字准确无误

5原始数据存档

为便于进行质量控制,要求各市将原始数据存档、备案。

表二的技术规范

学校卫生情况年报表之二(学生预防保健报表),是对全国学生常见病防治进行监测的重要手段。

严格遵守其技术规范,是填报数据科学性的重要保证。

1身高

1.1测量方法

受试者测量时,脱去衣、帽、鞋袜、只穿短裤和背心或短袖衫。

身高计在使用前必须经标准钢尺校正,lm误差不得超过0.2cm。

使用过程中,经常检查立柱是否垂直和摇动,零件有无松动,并及时加以校正。

测量时,受试者赤脚,立正姿势,站立在底板上,上肢自然下垂,足跟并拢,足尖分开成60度,躯干自然挺直,头部正直,两眼平视前方,两耳屏上缘与眼眶下缘呈一水平,足跟、骶骨部及两肩胛间三点与立柱相触接。

测试人员站在受试者右侧,将水平板轻轻压下至受试者头顶,测试者两眼与水平板呈水平位进行读数,记录员复诵后记录之。

测试误差不得超过0.5cm。

1.2注意事项

身高计应选择平坦靠墙的地方放置,立柱刻度尺面向光源。

测量时,身体站直而又不紧张,足跟、骶骨和两肩胛间靠紧立柱,水平压板与头顶接触要松紧适度,读数完毕立即将水平板上推。

1.3评价方法

采用1995年全国7~22岁城乡学生身高百分位数评价表进行评价,第90%位数以上为“上等”,第10%位数以下为“下等”。

1.4评价指标

分别计算上等和下等的学生数。

2体重

2.1测量方法

测量仪器采用体重计(杠杆秤)。

仪器误差不大于0.1kg。

体重计应放在平坦的地面或平台上,调整零点,受试者自然站立在称台面中央,测试员添加砝码,移动游码至刻度尺平衡并读数,记录员复诵后记录之。

测试误差不超过0.lkg。

2.2注意事项

受试者上下体重计的动作要轻,体重计每天使用前进行校正。

当天测完后应取下砝码,固定刻度尺,以免受振动。

2.3评价方法

采用1995年全国7~22岁城乡学生体重百分位评价表,第90%位数以上为“上等”,第10%位数以下为“下等”。

2.4评价指标

分别计算上等和下等的学生数。

3营养不良和肥胖

3.1评价方法

根据学生身高、体重测量结果,采用“1995年全国学生7~22岁身高标准体重值”评价营养状况,以同等身高标准体重值为100%,受试学生体重在标准体重之90%~110%之间为营养状况良好,低于90%为营养不良(分为轻、中、重度),超过120%为肥胖。

3.2评价指标

分别计算肥胖和营养不良的学生数。

4视力低下

4.1诊断标准

双眼中心远视力均在5.0及5.0以上者为视力正常,低于5.0记录为视力低下。

4.2检查方法

使用对数视力表灯光箱检查视力。

视力表悬挂的高度以5.0视标一行与受检者的眼等高为准。

受检者在距视力表5m处,用遮眼板分别遮挡一只眼,先检右眼然后检左眼。

切勿用手指压迫眼球,以免使眼球变形影响视力,或存在由指缝窥视的弊病。

未用镜片矫正之视力为裸眼视力。

以被检查裸眼所能辨认的最小视标作为视力记录。

如仅能辨第1行视标即为4.0,能看清第11行即为5.0,最佳视力可测至5.3;如在5m处尚不能辨认4.0视标,则让受检者向前走近至能视清4.0视标为止,按下表即可查出在此距离时的视力。

距离(米)5.04.03.02.52.01.51.21.00.80.60.5

视力4.03.93.83.73.63.53.43.33.23.13.0

辨认正确的视标数应超过该行视标总数的一半,记下该行视标的视力记录值,即为该眼的视力。

4.3评价指标

计算裸眼视力低下的学生数。

5沙眼

5.1诊断标准

按照中华医学会眼科学会(1979年)提出的沙眼临床分

期分级标准草案,沙眼的诊断依据为:

(1)上穹窿部和上睑板结膜血管模糊充血,乳头增生或滤泡形成,或两者兼有;

(2)用放大镜检查可见角膜血管翳;

(3)上穹窿部或(和)上睑板出现瘢痕;

(4)结膜刮片有沙眼包涵体。

在第

(1)项的基础上,兼有其它三项中之一者可诊断

沙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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