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08版)第1篇-统一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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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指构成工程结构的主要组成部位。

1.2.0.5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指工程施工的主要工序或工种。

1.2.0.6工程质量

  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1.2.0.7质量验收

  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

1.2.0.8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

1.2.0.9检验批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1.2.0.10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1.2.0.11见证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监督施工单位某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1.2.0.12见证抽样检验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抽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活动。

1.2.0.13平行检验

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1.2.0.14验证性检验

由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单位提出,由通过计量认证并具备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或主要功能项目进行的复核性抽样检验。

1.2.0.15主要检验项目

  分项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2.0.16一般检验项目

  主要检验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2.0.17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1.2.0.18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1.2.0.19一般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使用性能或耐久性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1.2.0.20严重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使用性能或耐久性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1.3 基本规定

1.3.0.1水运工程施工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工程开工前应按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和记录。

1.3.0.2水运工程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1.3.0.2.1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现场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见证抽样检验或平行检验。

1.3.0.2.2各工序施工应按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1.3.0.2.3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应经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3.0.3水运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和验收。

1.3.0.3.1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1.3.0.3.2工程质量的检验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3.0.3.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1.3.0.3.4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抽样检验或平行检验。

 1.3.0.3.5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要检验项目和一般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1.3.0.3.6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按相应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或验证性检验。

 1.3.0.3.7承担见证抽样检验及有关结构安全检验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能力等级。

 1.3.0.3.8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4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划分

1.4.0.1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及检验批进行划分。

1.4.0.2单位工程应按工程使用功能和施工及验收的独立性进行划分。

1.4.0.2.1疏浚与吹填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港口工程中的航道、港池、泊位和锚地的疏浚工程各为一个单位工程;

(2)内河航道整治工程中的疏浚工程按河段划分单位工程;

(3)长度较长的航道疏浚工程按合同标段或节点要求划分单位工程;

(4)分期实施的疏浚工程按施工阶段划分单位工程;

(5)陆域形成的吹填工程按合同或设计文件划分的区域划分单位工程。

1.4.0.2.2码头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码头按泊位或座划分单位工程;

(2)两侧靠船的栈桥或窄突堤码头按主靠船侧泊位划分单位工程;

(3)宽突堤码头的横头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4)长度超过500m的附属栈桥或引堤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1.4.0.2.3防波堤和护岸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防波堤、导流防砂堤和独立护岸按座或合同标段划分单位工程,长度较长时以长度为1000~2000m划分单位工程;

(2)兼做码头的防波堤和独立护岸,其码头部分按码头工程的规定划分单位工程;

(3)码头、船坞、船台和滑道等工程的附属护岸作为所属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

1.4.0.2.4堆场与道路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港区堆场按设计单元划分单位工程;

(2)港区或厂区内的道路按设计单元划分单位工程;

(3)工程量较小的附属堆场与道路作为所属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

1.4.0.2.5码头配套接卸及输送系统构筑物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翻车机房按座划分单位工程,翻车机房地下廊道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2)输送转运机房按座或系统划分单位工程;

(3)输送廊道、刚架和设备与支架的基础按系统、结构类别或转运区段划分单位工程。

1.4.0.2.6船闸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船闸主体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2)上、下游引航道各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3)闸阀门制作与安装和启闭机安装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4)船闸的电气与控制系统安装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1.4.0.2.7干船坞、船台与滑道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干船坞、船台主体和独立滑道按座划分单位工程;

(2)坞门、防水闸门的制作与安装各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3)船坞、船台与滑道的设备安装工程各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1.4.0.2.8航道整治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堤坝、护岸、固滩和炸礁工程按座或合同标段划分单位工程;

(2)较长的整治建筑物按合同标段或以长度2~5km划分单位工程;

(3)分期实施的整治建筑物和炸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施工阶段划分单位工程;

(4)长河段航道整治工程按单滩划分单位工程。

1.4.0.2.9航标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塔型标按座划分单位工程;

(2)杆形岸标和立标、浮标、信号标志和航行水尺等按航道管理区段、系统类别或合同标段划分单位工程,工作量较小的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3)遥测监控系统按一个遥测监控中心及遥测终端组成单位工程。

1.4.0.2.10码头设备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起重、装卸设备按台划分单位工程;

(2)输送设备和管道工程等按类别和系统划分单位工程;

(3)电气、控制、消防和环保设备等按系统划分单位工程,当工作量较小时,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1.4.0.3分部工程应按工程的部位进行划分。

设备安装工程可按专业类别划分分部工程。

1.4.0.4分项工程应按施工的主要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主要装置等进行划分。

施工范围较大的分项工程宜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检验的需要按结构变形缝、施工段或一定数量等进行划分。

1.5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标准

1.5.0.1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5.0.1.1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应全部合格。

1.5.0.1.2一般检验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应全部合格。

其中允许偏差的抽查合格率应达到80%及其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对于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5倍,对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2倍。

1.5.0.2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5.0.2.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1.5.0.2.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

1.5.0.2.3当分项工程不划分为检验批时,分项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应符合第1.5.0.1条的规定。

1.5.0.3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5.0.3.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1.5.0.3.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1.5.0.3.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1.5.0.4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5.0.4.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1.5.0.4.2质量控制资料和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1.5.0.4.3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

1.5.0.4.4观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要求。

1.5.0.5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5.0.5.1所含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1.5.0.5.2工程竣工档案应完整。

1.5.0.6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检验资料核查、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和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

1.5.0.7当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和分部工程的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质量合格标准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5.0.7.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应重新进行检验。

1.5.0.7.2经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

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

1.5.0.7.3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5.0.7.4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不得验收。

1.5.0.8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5.0.8.1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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