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本-莱芜市政府采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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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莱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自动化设备及服务购置项目B包
合同编号:
LCX2016-005-B
甲方:
莱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乙方:
莱芜市恒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莱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甲方)所需办公自动化设备及服务(货物名称)根据莱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自动化设备及服务购置项目B包招标文件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定莱芜市恒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为成交供应商。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
(3)成交通知书
(4)合同通用条款
(5)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投标人在谈判时的书面承诺)
(6)附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
3、货物名称与数量(详细配置见附件)
货物名称:
莱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自动化设备及服务购置项目B包全部内容数量:
打印机、电脑及高拍仪等共计65台(套)详见附表。
4、乙方提交的货物应符合投标文件中所记载的详细配置、技术指标、参数及性能,并应附有此类货物完整、详细的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5、乙方应保证将货物按国家或行业标准包装并确保货物安全无损的运抵安装、调试现场或使用地,需要安装的货物应安装、调试完毕且通过验收。
6、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
191088元(大写)壹拾玖万壹仟零捌拾捌元整。
7、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中标人货物全部交付完毕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开具全部货物清单的全额发票给甲方,由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金额的94%价款,中标金额的剩余6%作为质保金,自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甲方无息支付质保金。
8、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于2016年7月31日以前完成。
9、交货地点:
招标人指定地点:
文化北路46号。
10、验收程序
乙方提交的货物由甲方负责组织验收,采购代理机构可协助验收。
甲方指定验收人员,全权负责验收签字工作,要将验收情况在验收单中如实说明,并签字确认。
甲方要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如对验收意见存在异议,可向当地质检(商检)部门申请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主张方支付。
对检测不合格的货物,供货人应无条件退回,如果重新发货延误合同交货时间,供货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安装的货物应安装、调试完毕,验收不合格的应无条件返工。
11、售后服务条款
(1)对不符合合同签订要求的设备应立即进行调换,调换本身并不影响甲方就其损失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乙方应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服务。
12、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经招标人审查合格后,甲、乙双方加盖印章开始生效。
13、违约条款
(1)甲方迟付货款,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除迟交货物外,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货物每迟交一天,按中标总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
乙方若出现其他违约行为情形,应按合同总金额支付违约金。
(3)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4)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仍应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14、不可抗力条款
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及用户,并在10天内提供相应证明。
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1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补充条款应同时报招标人备案。
16、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莱芜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7、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莱芜市莱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乙方:
莱芜市恒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名称:
(盖章) 名称:
(盖章)
全权代表(签字):
张同祥 全权代表(签字)莫玉祥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莱芜城北支行
帐号:
帐号:
229916790654
时间:
时间:
2016.7.18
合同条款
1、定义
1.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包括所有的附件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材料。
1.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4“甲方”系指与中标投标人签署合同的单位。
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中标投标人。
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7“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技术规范
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差表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知识产权
3.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国境内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
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付款
付款方式:
中标人货物全部交付完毕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开具全部货物清单的全额发票给甲方,由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金额的94%价款,中标金额的剩余6%作为质保金,自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甲方无息支付质保金。
5、交货方式、安装时间、地点
交货、安装时间按招标确定的合同条款。
6、质量
6.1乙方须保证货物是货物制造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6.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6.3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
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
6.4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6.5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6.6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6.7除“合同特殊条款”另有规定外,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验收之日起12个月。
6.8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乙方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货物的备品、备件及维修服务,且乙方保证在货物使用期内以不高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价格提供上述服务。
7、包装和标记
7.1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指定交货地点。
7.2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印刷以下标记:
(a)收货单位;(b)货物名称;(c)箱号/件号;(d)毛重(千克);(e)尺码(长*宽*高);(f)发货单位;(g)发货单位详细地址
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印刷“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和装卸搬运时应注意的通用图案。
7.3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全套的技术资料。
7.4凡因乙方对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或因乙方其它原因,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8、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8.1合同生效后日之内,乙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进口货物中英文各一套)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等交付甲方。
8.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8.3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将这些资料免费交付甲方。
9、风险负担
9.1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甲乙双方联合验收交付前由乙方承担,通过联合验收交付后由甲方承担;因质量问题甲方拒收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0、验收
10.1乙方提交的货物由甲方负责组织验收,采购代理机构可协助验收。
甲方指定验收人员,全权负责验收签字工作,要将验收情况在验收单中如实说明,并签字确认。
甲方要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如对验收意见存在异议,可向当地质检(商检)部门申请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主张方支付。
11、索赔
11.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1.2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