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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制度汇编.docx

制度及职责汇编

第一部分【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核心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是指病人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必须对其接诊的病人,特别是对危、急、重病人进行必要的检查、做出初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专科、转院等临床诊疗工作,并认真书写病历。

二、凡来院就诊的病人,首诊科室和医师应认真做好接诊工作,任何科室和医务人员无权拒绝,推诿病人。

三、首诊医师应详细询问所接诊病人的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及处理,认真书写病历,根据规定执行相应的报告制度。

四、诊断为本科疾患,首诊医师负责处理,遇到诊治困难应请上级医师会诊及处理。

五、诊断为非本科疾患,需请其他科室会诊,首诊医师应写好病历。

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应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作书面交待。

六、中级以下职称的首诊医师请其他科室会诊,原则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后同意。

被邀科室应有二线医师人员参加会诊。

七、经会诊明确它科疾病,对门诊病人,应做好转科工作;对住院病人,应主动与相关科室联系,并写好病历资料后转科。

不得擅自涂改科别,或让患方独自联系。

八、两个或多个科室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应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或本科主任。

若双方或多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科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九、对危重病人,首诊科室或医师应立即实施抢救。

同时,由病人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如不属本科疾病,应进行必要的救治处理,同时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某科室主管之前,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相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

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好病历记录。

十、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医疗条件所限,须由高级职称医师亲自察看病人后,决定是否可以转院;病人转院,须科主任同意。

对需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病人,由转院科室医生先与接诊医院联系,做好病情记录。

同时,应认真做好有关告知谈话,征得患方同意。

对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应做好交待和妥善处置。

十一、遇到重大抢救或成批急诊病人时,必须及时向科主任及医务科或院长报告。

十二、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及时请内科医师会诊。

要按规定观察或收治,并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

十三、首诊医师应对病人的去向或转归进行记录备查

十四、凡在接诊、诊治、抢救病人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病人者,将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各级医生必须认真履行查房制度,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即:

主治医师对住院医师的诊疗工作负责,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对主治医师的诊疗工作负责。

二、查房要求:

1)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下级医师和有关人员参加,查房一般在上午进行。

2)对危重病员,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请示上级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临时检查处理。

3)查房前医护人员应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检查报告、所需检查器械等。

查房时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

管床住院医师报告简要病历和当前病情,并提出需解决的问题。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应根据情况作出必要的病史病情询问、体格检查和病情分析等工作,并提出明确的诊治意见。

4)查房时保持病室安静,不准会客、不接私人电话。

3、查房内容:

1)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

解决疑难病例的诊治;审查新入院、危重病员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检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主治医师、护士长对诊疗及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诊查分析和教学讲解。

对所查病人,应亲自询问诊疗情况和病情变化,同时全面查体。

每周至少一次查房。

2)主治医师查房:

对所管病人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危重、诊断未明确或治疗效果不好的病员进行重点检查及讨论;听取医师和护士意见;倾听病人陈述;了解病员病情变化,并征求其饮食生活意见;检查审阅所管住院医师的病历,并对病历质量进行把关和负责;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院、转院、转科、会诊等问题,并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每天至少一次查房,查房时结合具体病例进行临床教学,并注意培养下级医师的独立思考能力。

3)住院医师查房:

对所管病人全面查房,重点视察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前、手术后等病员,了解病人病情、症状、体征变化及饮食状况,检查当天诊疗计划执行情况,查阅各种辅助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和治疗意见;对危重病人随时观察处理,及时报告上级医师;主动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4)有教学实习的科室,每周进行一次教学查房,实习医师参加,并按教学实习要求进行。

5)上级医师查房意见应详细、准确记录于病历记录中,能正确反映各级医师的查房意见,上级医师应亲自审查修改签字。

上级医师查房指示,应及时执行。

分级护理制度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

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1、分级护理原则

1)特级护理

①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②重症监护患者;

③各种复杂或大手术后的患者;

④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⑤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⑥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⑦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①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②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③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④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

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道护理等;

⑤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⑥实施床旁交接班。

2)一级护理

①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②手术后或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④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①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③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④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

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3)二级护理

①病情稳定,仍需要卧床的患者;

②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①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③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④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⑤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4)三级护理,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①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②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三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①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③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④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疑难病例是指入院2周确诊困难或疗效不明确的病例。

二、疑难病例应在科主任主持下,全科医师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和管床护士参加。

三、讨论前管床医师准备好病人的相关资料,病历摘要应在讨论前1-2天送到参会专家,准备好CT、MRI、胸片等辅助检查资料。

四、参会专家认真采集病人的病史、了解病人的症状、体征变化、检查病人,管床医师报告病史,带组的上级医师介绍补充有关病情,对诊断、诊疗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分析意见,提出本次疑难病例讨论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目的。

五、参会人员事前须作发言准备,咨询或查阅相关资料,集思广益,认真进行讨论,力争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讨论结束,由主持人作总结。

六、涉及多学科的疑难病例必须及时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根据情况酌情组织全院相关学科专家参加。

相关科室要积极配合,并根据病情需要及时转科治疗。

七、管床医师认真作好记录,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并将讨论原始意见记录在医院统一制作的记录本上,由科室妥善保存。

病程记录只记录讨论汇总意见。

会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院会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会诊包括科内会诊、院内会诊、医师外出会诊、请院外医师来院会诊。

第二章院内会诊

第三条科内会诊:

危重或疑难病例,不能及时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佳者,由科室主任、医疗组带组医生提出,科主任组织科内会诊,认真分析,充分讨论,及时确诊,制定有效诊疗方案。

第四条科间会诊:

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科室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后,报本科室主任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全院会诊:

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进行全院会诊的,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后,由经治科室科主任提出,报医务科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六条会诊申请签发:

科间会诊申请单由主任或带组医师签字,全院会诊申请单由经治科室主任签字,经治科室医务人员送达拟邀请科室。

双方医务人员在邀请科室会诊登记本上签字确认送达时间。

第七条会诊医师资质:

科间会诊由总住院医生以上人员承担,全院会诊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承担;如会诊医师不能解决的应立即请示本专业上级医师会诊,力争达到会诊目的。

第八条邀请会诊科室的准备:

(一)确定会诊时间,提前一天将会诊申请单和病历摘要(急会诊除外)送到拟邀科室;

(二)填写会诊病历,写明会诊目的及要求;

(三)专家会诊时,必须派知情医师简述病情并陪同专家检查病人;

(四)管床医生做好会诊前准备,包括病历、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并做好会诊记录。

第九条会诊程序

(一)会诊主持:

科内会诊由经治组质控医师主持;全院会诊邀请科室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加,特殊情况由医务科主持。

(二)会诊流程:

1、管床医师报告病史、上级医师补充;

2、会诊医师追问病史,检查病人;

3、会诊医师发表会诊意见;

4、主持人总结会诊专家意见。

第十条会诊到达时间:

(一)急会诊:

应邀人员必须10分钟内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会诊。

(二)一般会诊:

应邀人员应在24小时内完成。

第三章邀请外院专家会诊

第十一条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等原因,需外院专家会诊的,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后,由经治科室科主任提出,书面报医务科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十二条经医务科审批同意的会诊邀请,由邀请科室确定会诊时间,医务科或邀请会诊科室向被邀请医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邀请医师或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称、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地点、交通安排和费用等情况,加盖医务科公章,并附会诊患者病历摘要。

第十三条拟邀请的专家必须具备副高以上专业职称,在本专业有一定的影响或知名度。

第十四条会诊主持:

一般由医务科主持,特殊情况由分管副院长或院长主持。

第十五条邀请外院专家的会诊费、手术费、往返路费、住宿费等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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