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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学校教代会制度

一、教代会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二条规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育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育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

“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劳动法》第八条规定: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二、教代会的任务

      教代会的任务是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学校内部矛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主人翁地位,支持和监督学校行政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保证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努力培育社会主义“四有”新人,把学校办成高质量、有特色、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新型学校。

     三、教代会的职责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和通过由校长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讨论和通过教职工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由校长颁布施行。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定期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根据其任职期间的业绩进行表扬或批评,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四、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和义务

     1.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人数是全校教职工总数的50%,代表中教师占60%以上。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调离学校时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代表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停止。

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闭会期对学校有关工作检查。

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加好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联系群众,协助做好群众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五、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1、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参加;遇有需要处理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或党支部、校长、工会主席共同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2、每次大会均由本届选举产生的由包括党、政、工的主要责任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主席团主持。

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选举与表决必须获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志才有效。

     3、教代会征集代表提案为一年一次,提案处理情况应及时公布,并在下次教代会上报告;教代会可成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由大会选举产生。

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六、教代会的召开

     1.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教代会常委或全体代表参加,汇报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提请教代会常委或全体代表审议通过。

     2.开大会

     开好教代会是教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重要保证。

因此,要严格按照预备会议通过的议程,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认真主持开好大会。

     会议召开前,大会主持人核实出席大会的教工代表人数。

到会代表超过2/3,即可宣布开会。

大会的主要议程是:

     ①大会报告:

     由校长作工作报告或有关行政负责人作专题议案报告;由工会主席或教代会常委汇报上届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以及本届大会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②分组讨论:

     分组对大会报告、议案等进行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定草案或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

各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

     ③大会发言:

     由组长或推选出来的代表在大会发言,陈述讨论、审议的意见和建议。

也可让教职工代表自由发言。

     ④大会表决:

     对各项方案、大会决议、表决草案或候选人进行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投票两种表决形式,宣布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需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大会决议是教代会对其各项议题做出的决定,是教代会职权的表现形式。

决议落实得好不好,是检验教代会能否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志,党、政、工必须通力合作,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维护教代会的权威和大会决议的严肃性,教代会的决议任何人不能随便修改。

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经党、政、工联席会议或教代会常委讨论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召开教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表决。

     七、学校工会委员会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教代会有关组织制度另行制定。

             

                                                          华强学校工会委员会

                                                     二00九年九月修订

 

教代会审议制度

 

教代会审议制度是教代会对学校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审议权、知情权、建议权、民主评议权,是法律赋予全体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

1、学校的办学规划、校长工作计划、支部工作报告、结构工资的调整、评选先进、3%晋级、学校特殊津贴获得者评选、福利待遇等须经教代会审议。

2、校长、书记的述职报告经学校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监督评议。

3、有关学校发展和建设的重大事宜,教代会代表参加讨论、审议和发表建议权。

4、凡是有关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的问题,须经过教代会代表票决通过。

5、教代会代表大会审议学校教职工福利待遇问题与学校行政商议后,由教代会审议通过。

 

 

                                              华强学校工会委员会

                                              二00九年九月修订

 

 

 

 

 

 

 

华强学校教代会工作制度

 

教代会是学校的常设机构,履行教师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法》、《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学校民主建设,完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使我校的民主管理程序化、制度化、特制定教代会工作制度。

1、明确各小组的工作职责范围,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2、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小组的工作计划,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3、经常开展活动,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及时同行政有关部门沟通,并参加有关会议,参与有关方案、措施的起草制定;

4、平常向教代会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教代会工作汇报和研究制度

(1)学校教代会主任,定期向学校党组织汇报教代会工作的情况,重大问题和学校行政领导共同研究,协同配合;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要随时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必要时提请由党组织出面,召集党政工的民主管理联席会议。

(2)学校党政工民主管理联席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学校教代会和民主管理工作。

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时,由党组织临时召集联席会,研究情况,采取对策,使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华强学校工会委员会

                                              二00九年九月修订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制度

 

1、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按照每次大会的议题,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生活等重要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发展,提交大会讨论处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可以由个人提出,也可以由几个人或单位集体的名义提出。

2、作为教代会的提案,它与平常的一般工作意见和建议不同。

(1)、它关系到学校建设、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解决,不是个别人的一般的具体问题的解决,也不是对学校领导人员个人的一般批评和意见;

(2)、它的提出应有一定的规范性,包括提案人、提案的主题、理由、整改措施和办法等;

3、在每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半个月左右开始进行。

要对代表进行专题培训,深入宣传大会的中心议题,要求代表以主人翁姿态围绕中心议题接着酝酿和提交提案;

4、要印制统一的提案表,然后交提案人认真填写。

一事一案,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

它要经提案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

 

 

 

                                          华强学校工会委员会

                                              二00九年九月修订

 

教代会提案处理落实制度

 

1、提案的处理要按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一般都要经过教代会进行审核、立案讨论。

2、由提案工作小组具体承办。

(1)、审核:

分析收到的提案是否符合要求。

一看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二看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三看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

符合这三点要求,可以视为审核合格。

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声名情况,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

(2)、立案:

对经过审核的合格提案,在分析研究哪些可以立案,对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释,暂不立案;说明:

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方面,直接答复提案人。

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

(3)、落实:

大会闭会后,提案工作小组要会同学校党政工领导,协商决定提案由哪个部门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做到定计划、定人员、定进度。

提案工作小组要经常与实施部门保持联系,对提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努力为提案的实施创造条件。

(4)、再审:

提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或执行不力,提案工作小组要调查研究,作出判断。

属于应该执行的,要督促有关部门人严格执行。

属于条件变化,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允许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经过同意暂缓或停止执行。

但同时要给提案人做合理解释。

(5)、反馈:

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已落实的还是没有落实的,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代表汇报或张榜公布,并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总之,提案要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华强学校工会委员会

                                              二00九年九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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