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公司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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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谱莱密克司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规章制度】SPQG-ZW-JG-002-2012

上海谱莱密克司机械有限公司

员工规章制度

编制日期/修订日期

编制/修订者

审核者

批准者

实施日期

2004年6月

吴爱平

植村徹夫

2004年9月1日

2008年12月

吴 爱平

王承节

植村徹夫

2009年1月1日

2012年11月

公司工会

吴爱平、李飞、许晓晨

2012年11月

吴 爱平

王承节

松田崇邦

2013年1月1日

2013年10月

侯颖

松田崇邦

松田崇邦

2014年2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录用、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解除

第一节录用、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

第三节退休

第三章工作、休假

第一节工作时间、休息及休息日

第二节规定时间外工作及休息日工作考勤管理

第三节出勤、缺勤、迟到、早退、因私外出·会客

第四节休假

第四章劳动纪律员工守则

第五章工资规定

第六章教育培训

第七章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员工福利

第八章工伤事故处理

第九章安全卫生生产

第十章表彰奖惩

第一节奖励

第二节 惩罚

第十一章劳动纠纷惩戒

第十二章附则劳动纠纷

第十三章附则

员工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现代化管理机制,使内部管理走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使之管理有法可依、违章可究,从而督导全体员工遵纪守法,共同维护、保障员工生活及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订本规章制度《上海谱莱密克司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规章制度》(以下略称《员工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

简称劳动合同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略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征求全体员工的建议及意见后,公司工会

再次对员工的建议与意见审议、讨论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再次修订上报公司,经公司领导再次审核,批准《员工规章制度》

SPQG-ZW-JG-002-2012版的颁布,本《员工规章制度》SPQG-ZW-JG-002-2012版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员工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劳动合同书雇用的正式员工及临时雇佣的准员工。

第3条(职员的定义)

经过第2章第10条的规定被公司录用的人员称为员工,员工分类如下所述:

1、员工(包括试用期中的员工);

2、准员工(临时雇用的员工)。

第4条(遵守规章的义务)

公司和员工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员工规章制度》,以提高公司工作效率、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发展。

第5条(其它基本事项)

公司尊重员工人格,努力提高员工福利。

员工认真遵守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协力维持公司工作秩序、促进公司业务的展。

第6条(配置调动)

1、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能力、工作表现和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对员工的工作、岗位、所属部门进行调整。

员工

无正当理由时必须服从配置调动;

2、被指定进行调整的员工应迅速进行工作交接,在指定的期限内到达新的工作岗位。

第7条(员工个人信息变更管理)

在公司工作期间,员工有以下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或补充时,应及时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递交给公司,以保证

员工的相关权益不受影响,公司的日常管理的顺利进行:

1、户籍、现住地、上下班路线·方法·时间;

2、家庭成员的姓名、亲属关系;

3、其它人事管理上的必要事项。

第8条(员工的资格)

员工等级划分如下:

种别

級別

职位

责任

高层干部

S1 

总经理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成长策略。

S2 

副总经理

中层干部

M3 

部长、工厂长

根据公司的经营方针,担当部门的成长战略,计划实施,预算计划等策定。

M4 

课长

在辅助部门计划的同时,实行计划工作的具体负责者

一般管理者

J5 

係长、工程长

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业务,并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内容。

J6 

主任、会计、班长

具有相对应的专业工作知识和经验,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般员工

G7 

具备专业知识技能,诚恳认真的完成工作内容。

G8 

知识与技能处于学习状态,作辅助性的工作。

第9条(职务的任免)

公司基于《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以任免员工的职务、岗位,调整员工的等级、

职务、权限等,依据其在公司负责的工作进行确定。

第二章录用、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解除、解雇

第一节录用、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10第3条(录用)

公司将从立志从事搅拌·混和·混练设备制造及纤维织物标注记号笔制造、销售的人员中选拔员工。

应聘人员事先必被录用的员工

须填写并提交以下文件,考试合格后录用。

交以下文件:

员工登记表;

照片(最近3个月以内的照片);

身份证明(复印件);

户籍证明(复印件);

最终学历毕业证书;

资格证明书(拥有特殊技能者);

健康诊断书或指定医院的体检报告;

劳动手册及上家单位发放的离职证明书或待业证明;

上海银行储蓄卡(工资卡);

职员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

1、简历(必须本人亲自撰写);

2、照片(最近3个月以内的照片);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第4条(员工个人信息更新)

在公司工作期间,员工有以下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或补充时,应及时通知总务人事部,以保证员工的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公司的日常管理的顺利进行:

1、姓名;

2、户籍、家庭地址及联系电话;

3、婚姻状况、家庭状况;

4、紧急联系人、担保人;

5、学历教育、培训结业及进修毕业;

6、身份证号码;3、最终学历毕业证书;

4、健康诊断书或指定医院的体检报告;

5、资格证明书(拥有特殊技能者);

6、身份证明(复印件);

7、户籍证明(复印件)。

第11条(不被录用)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被录用:

1、未满18周岁者;

2、根据体检结果被认为不能胜任工作者;

3、精神异常者;

4、其它被认为不适合在本公司工作者。

第152条(试用期)

1、新被录用的员工原则上都需经过试用期考核。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缩短试用期;

2、在试用期中或试用期满后,如果公司认为试用者的技术、工作成绩、出勤状况、健康状况及其它状况等不能作为本公司员工继续留用的,公司有权依据第17条第4项解除劳动合同;

3、试用期记入工龄;

4、试用期限:

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13条(文件提交)

1、新被录用的员工应提交以下文件:

(1)职员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

(2)员工登记表;

(3)以前就业单位发放的离职证明书或待业证明;

(4)劳动手册;

(5)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2、当已经提交的文件记载事项发生变化时,应迅速报告、予以变更。

第164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1、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被录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1)有固定期限;

(2)无固定期限;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3、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4、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5、合同内容以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以《劳动合同法》和《条例》及本公司《员工规章制度》等规定所确定的内容为基础;

6、劳动合同期限的订立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第15第7条(劳动合同变更)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16第8条(劳动合同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8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6条第2项第2款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17第9条(劳动合同解除)

1、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4、当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录或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的利益、形象、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伪造、篡改履历、证明书等有欺骗公司行为的;

(7)隐瞒个人历史或重大病史的;

(8)有吸毒行为或参加国家禁止的邪教组织的;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职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经济性裁减人员:

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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