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刻制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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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刻制安全管理制度

(1)承制公章审批备案和凭证登记制度。

公章制作企业和刻字门市部等承接公章,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对委刻章单位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制作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要每项登记,登记表及时归档,并长期保存,以备查验。

个人经营印章业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承制公章业务。

(2)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公章刻制企业和刻字店不得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明的公章;在承接公章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或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3)残次公章销毁制度。

制作公章过程中的所有材料,如软片、凹凸版、废品等,须妥善保存;制作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设计样品、半成品、不得随意乱仍,必须在委托人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设计样稿、底片图案、印文等应当全部由委托人带走,公章刻制企业不得留存或者仿制。

(4)承接监督制度。

凡承接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公章,要在指定的保密车间由专人承制。

(5)制作公章的领取和交接制度。

公章制作企业职工办理完毕承接公章手续后,承接者应该发给经办人取章凭证单,注明取章日期;经办人万一丢失,需及时通知公章制作企业,以防他人冒领。

委托单位领取公章时,取章人应持委托制作公章单位的证明,并出示本人身份件,并在取章单签名,注明取章件数。

公章制作企业必须严格验证登记,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方可交付印章;交章前,公章制作企业应对制作完毕的公章进行加封;取章人交给单位负责人或这管理公章的人员开封、起印,防止不法分子中途盗用印鉴。

(6)公章交移、销毁制度。

公章制作企业对未按时领取的公章,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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