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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核算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则不能将合同分立,而应将其作为1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条合同合并

如果资产建造虽然形式上签订了多项合同,但各项资产在设计、技术、功能和最终用途上是密不可分的,那么,其实质上只是一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1个核算对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3项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预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对于固定造价的合同,如果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则该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区分和可靠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确定。

对于成本加成的合同,如果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则该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区分和可靠计量。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即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合同收入和费用。

第二章合同预计总收入

第八条合同预计总收入包括:

(一)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三)因材料调价和其它成本调整而取得业主补偿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初始总收入,即标后预算中的合同预计总收入,由自营合同初始总收入和分包合同初始总收入组成,不包括合同总价中的未确定收入部分。

自营合同初始总收入:

在签订的合同中属于自营部分的合同预计收入。

依据自营部分工程工作量与单价计算得出。

分包合同初始总收入:

在所承接的工程合同中已确定分包的分项工程(包括被业主指定的分包工程),只要是通过我方统一结算的,相关部分的合同收入均作为分包合同初始总收入处理。

如果有部分工程被业主指定分包,但不通过我方统一结算的,相关部分的合同收入应从合同初始总收入中剔除。

尚未确定收入:

在工程合同总价款中包含的暂定金、计日工等具有不确定性的合同收入不计入合同初始总收入中,而是作为尚未确定收入单独列示。

在工程合同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生上述工程内容时,再按照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收入增加相应的自营合同预计收入或分包合同预计收入。

即:

合同初始总收入=自营初始总收入+分包初始总收入=合同总价款-尚未确定收入

第十条合同变更调整的收入指业主对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提出调整而对原预计收入的调整金额。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工程量的变更时,应就合同变更内容与业主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现场洽商,并由监理工程师签发正式的书面确认文件。

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书面确认文件和补充协议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内容、工作量和合理单价。

根据变更文件的内容确定项目变更收入。

已下达变更令但未确定单价的工程变更项目,成本能够收回的,可以按该项目已施工部分实际成本测算该项目的成本单价计算预计总收入,不确认毛利。

未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项目,无论施工与否,均不计入合同预计总收入。

第十一条索赔形成的收入指非承包商原因(例如: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业主的原因)导致工程发生额外成本,而向业主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上述损失的款项。

发生索赔情况时应与业主或第三方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的结果和取得的正式书面文件中确认的补偿金额确定索赔收入。

未经业主或第三方书面确认的工程索赔项目,均不计入合同预计总收入。

第十二条奖励形成的收入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业主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

奖励收入的确认:

奖励条款应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奖励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三条材料调价和其它成本调整而取得业主补偿形成的收入。

预见到材料调价和其它成本调整情况而期望得到业主补偿的,应与业主就调价事项进行协商,如获业主同意并可取得书面文件,可相应调整预计总收入。

否则,只能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实际累计发生金额(即计入结算账单的金额)调整预计总收入,发生多少,调整多少,不允许进行预计调整。

第十四条项目标后预算中列示的尚未确定收入,如果后期有发生的,如获得监理、业主有关书面确认文件,则在预计总收入调整时按照累计发生数调整,即发生多少,调整多少;

如不能获得监理、业主有关书面确认文件,如果判断成本能够收回,则按实际发生成本调整预计总收入,否则不允许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不计入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冲减合同成本。

例如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

第十六条汇率对总收入的影响。

一项建造合同实施跨年度后,若所在国货币与美元汇率发生变化超过重要性原则(5%)或报表决算日,则在每次修改预计总收入时,应包括当地币结算部分按市场汇率增加或减少总收入的金额。

第十七条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调价补偿等需对合同预计总收入进行调整、符合确认条件的,于每季度末调整合同预计总收入(编制调整预算的截止日为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

如因上述原因将对预计总收入产生重大影响,则须在当月立即进行调整(当月25日为截止日)。

第三章合同预计总成本

第十八条合同预计总成本指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为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合同完成时点是指承包商完全免除了承包商责任的时点。

对于有养护期的项目,其合同完成时点是在养护期结束、取得终验证书后,其预计总成本应包含养护期成本。

第十九条合同初始总成本,即标后预算的预计总成本,由自营合同初始总成本和分包合同初始总成本两部分组成,但不包括不可预见费、计日工、暂定金等费用部分。

自营合同初始总成本:

以投标资料,主要是其中的工、料、机的单价分析及税务资料等为基础,结合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并以项目工程量、预算定额、相关核算制度、工程所在地材料价格信息及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等为依据计算。

分包合同初始总成本:

按照与分包商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工程价款确定。

在工程合同中已确定分包的分项工程(包括被业主指定的分包工程),只要是通过我方统一结算的,相关部分的合同预计成本即为分包合同价款。

如果有部分工程被业主指定分包,但不通过我方统一结算的,相关部分的分包价款不包含在分包合同预计成本中。

第二十条与建造合同相关的借款费用

承包商在合同建造过程中因资金周转等原因向银行借入款项、发生借款费用的,如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合同成本,并在合同预计总成本中予以考虑。

合同完成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计入合同成本。

第二十一条与建造合同有关的劳务费用(代理费用)

承包商在完成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与完成合同有关的劳务费用(代理费用),且具备分包工程、技术服务或劳务合作等完整协议的,可以计入合同成本,并在合同预计总成本中予以考虑;

仅与取得合同有关的劳务费用(代理费用),或者虽然与完成合同有关、但不具备完整协议的,应当进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合同成本。

(具体见《代理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不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

以下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建造合同成本:

(一)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二)为建造合同借入款项所发生的、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三)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如企业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编制:

(一)自开工日至截止日期间已完工程实际成本的归集:

1.自营部分已完工程成本根据已实际发生的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其它直接费及间接费用等,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归集;

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和材料调价等情况时,经与业主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现场洽商,并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其实际发生的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其它直接费及间接费用等,视具体情况增设的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归集。

2.分包部分已完工程成本根据与分包商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项工程单价和分包商实际完成的分包工程量计算归集。

分包工程中已施工但未确定分包单价的工程,由项目参照类似项目分包单价或根据项目特点计算由工料机组成的成本单价确定暂定分包单价,根据暂定的分包单价乘以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成本归集,待分包单价确定后再行调整。

3.已完工程实际成本中的不可预见费或工程暂定金和计日工等在实际发生时,将实际发生数分别归集纳入自营部分已完工程成本和分包部分已完工程成本,不单独分类归集。

(二)自截止日至完工日未完工程成本的测算:

1.自营部分未完工程成本的测算:

未完工程直接成本根据工程项目已完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分析情况,结合工程项目的变更、材料调价等成本变动因素对以后期间的持续影响,以预算定额、相关的核算制度、工程所在地材料价格信息及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为依据计算。

未完工程间接费用根据已完工程实际发生的间接费用分析情况,按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2.分包部分未完工程成本根据与分包商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项工程价款和分包商尚未完成的分包工程量计算预计。

分包工程中未确定分包单价的工程,由项目参照类似项目分包单价或根据项目特点计算由工料机组成的成本单价确定暂定分包单价,根据暂定的分包单价乘以未完工程量进行成本测算,待分包单价确定后再行调整。

3.对于尚未发生的不可预见费或工程暂定金和计日工等不允许进行预计,即不作为未完工程成本预计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合同变更对合同预计总成本的调整:

(一)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更,应与业主就合同变更内容重新签订补充合同,并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

(二)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出现零星变更,应就合同变更内容与业主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现场洽商,并由监理工程师签发正式的书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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