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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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安全宣传。

现场主要道路及通道处设置宣传栏张贴安全标语和安全标准化图集,提供作业人员学习。

(五)实施场地硬化。

施工现场严格按临设方案进行布置,做到道路硬化、排水有序畅通、现场布置合理、简洁美观;

施工道路及材料堆放场地全部硬化,表面无积水,每天有专人打扫卫生;

污水、废水统一经沉淀池处理后才允许排入市政排污管道。

(六)材料堆放管理。

施工现场各种工具、构配件、材料分类分区存放、下垫上盖,并设置明显的材料标识牌。

(七)裸露土覆盖管理。

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土或临时存放的土堆闲置3个月内的,应当采用密目网或彩布进行覆盖、压实、洒水等降尘措施;

裸露地面或临时存放的土堆闲置在3个月以上的,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八)洞口、临边管理。

临边、洞口等防护部位推广采用可拆卸周转使用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围挡(如拆装式楼层临边防护栏杆、拆装式洞口防护盖板等);

基坑周边围护使用可周转使用的可拆装式防护栏杆。

(九)绿色施工安全标准化。

按照《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穗建质〔2014〕914号)、《广州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与评价标准》和《广州市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加大绿色施工标准化的推广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指引(要点)

(一)塔式起重机的装拆与使用

1.塔机安装、顶升、拆除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组的论证,并有论证报告。

2.选用塔机已办理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履历手册》,在计划工期内未超使用年限;

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告知。

3.顶升、拆除作业时间应向工程项目监理和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顶升、加节后应组织验收。

4.使用前,应进行专业安全检测和验收,在安全检测合格报告签发后30天内,凭检测报告和现场综合验收手续到安全监督机构领取《广州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5.代用附墙架须经原厂家认可;

禁止把基坑支护桩兼作塔吊基础支承桩使用;

确保塔吊非作业状态有360°

回转空间,与架空高压配电线路及邻近建(构)筑物应保持安全距离。

6.塔机安装队伍必须与告知登记内容一致。

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

安装、顶升、加节作业现场应设《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安装(拆除)作业公示牌》;

有负责施工作业的统一指挥人员;

作业范围应设警戒线并有专人监护;

按规程操作。

7.吊装作业塔机司机、司索、指挥工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不允许在四级风及以上的天气和晚上作业;

起吊物不得经过公共场所和邻近建筑物的上空。

严守“十不准”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埋在地下物不准吊、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风不准吊。

8.严禁把塔机塔身作为其他物体支撑或挂重物,塔机基础节不得泡水或堆积杂物。

9.塔机每次的安装、顶升加节、拆除保养、大修、改造,由责任单位在《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履历手册》做好记录。

   

(二)其它大型设备、机具的使用要求

物料提升机和外用电梯一律要求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安装后进行登记备案。

施工机具进场必须进行性能检查和验收,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施工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杜绝设备运行中的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确保施工设备和机具的使用安全;

(三)高大支模工程   

1.专项方案编制和审核、论证。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当高大支模板工程达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搭设高度8m及以上;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须组织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提供论证报告。

 

2.支架立杆基础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立杆的支承面垫层是泥土地面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并应在平整、夯实后必须做板压测试符合设计要求。

支模搭设立杆、剪刀撑、斜撑、水平杆间距与方案相符。

3.支模搭设、拆除和混凝土浇筑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支模底下。

搭设、安装过程中堆料不能过于集中,超过设计允许荷载。

4.高大支模分段或整体搭设安装完毕,经企业技术和安全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人主持分段或整体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钢筋安装。

5.高大支模验收必须以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规范标准对照检查(防止顶节超长、最顶水平杆与板底不大于0.5米。

立杆对接口未错位、预留门洞、高低处扫地杆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

设纵横斜撑、梁两侧设斜撑),后浇带须回顶。

超过一定规模的高大支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和专家组人员必须参加验收并签字(监督员进行确认)。

6.混凝土浇筑及凝固期,施工单位必须对支撑系统和浇筑物进行沉降、变形监测,发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暂停施工,迅速疏散人员,待排除险情并经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检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7.实施拆除模板支架和模板前,必须有混凝土强度报告达到设计要求经批准方可拆除模板。

(四)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

1.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图文件应由符合资格的施工图文件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应符合省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49号)的各项规定.挖孔开挖工作面以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使用挖孔桩:

地基土中分布有厚度超过2m的流塑状泥或厚度超过4m的软塑状土;

地下水位以下有层厚超过2m的松散、稍密的砂层或层厚超过3m的中密、密实砂层;

溶岩地区;

有涌水的地质断裂带;

地下水丰富,采取措施后仍无法避免边抽水边作业;

高压缩性人工杂填土厚度超过5m;

工作面3m以下土层中有腐植质有机物、煤层等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的土层;

孔深超过25m或桩径小于1.2m;

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可能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危害。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灌注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组论证,并有论证报告。

2.人工挖孔桩施工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施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班组班前安全活动记录等有关资料。

3.施工现场孔内上下的爬梯、半圆形防护罩,井下照明灯使用安全电压、有送风设备、用于井下气体检测及试验用的仪器和小动物活体,劳动防护用品如:

安全帽、绝缘胶鞋、防尘口罩、防毒面罩等。

桩孔第一节孔圈护壁应高出现场地面。

暂停施工的桩孔,加盖板封闭孔口,并加围栏围蔽。

  4.当桩间少于规定净距时的间隔开挖及排桩跳挖的最小施工净距;

护壁必须由设计单位设计,护壁厚度不得小于150mm;

护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采用混凝土护壁时,每天掘进深度不得大于1m(局部沙层开挖深度不能大于30-50厘米;

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走,孔口四周2m范围内不得堆放余泥杂物;

作业时不允许机动车辆重型机械通过,以防挤压塌孔。

5.灌注桩身混凝土时,相邻10m范围内的挖孔作业应停止,并不得在孔内留人。

6.人员下井前井下气体必须经检测合格,并提前送风15分钟。

7.发现流沙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8.发现井下人员中毒施救人员必须配备防毒器具(施工现场要配备)才允许下井救人。

(五)基坑工程

1.支护设计和施工方案。

开挖深度超过5m的深基坑,其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支护方案须经专家评审,落实专家评审改进意见。

2.基坑支护结构质量保证。

建筑材料、砼送检、抽检,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

止水围幕、支护桩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合格。

3.基坑开挖前必须编制专项开挖方案、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

组织支护结构分项验收。

4.邻近基坑周边建筑物的房屋鉴定,基坑(深度1至2倍距离)周边邻近房屋,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房管局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和技术鉴定。

编制毗邻建筑物、地下管线、架空高压线的防护,安全生产专项保护方案并落实保护措施。

5.喷锚结构要落实排水措施。

6.基坑监测工作是动态管理和信息化施工的依据,是基坑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挖过程应根据监测数据及时对开挖方案进行调整,当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时,应及时通报设计、监督、监理、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7.分层分段、对称平衡开挖,按不同土质放坡,严禁超挖(腰梁、锚杆、锚索、钢或砼内支撑必须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才允许进行下层开挖)。

8.严禁基坑边上超堆荷载,如:

积土、料具堆放小于距坑槽边的安全距离;

坑边机械设备(振动)对护壁的不利影响。

  9.防止坑底、支(围)护结构漏水、渗水影响周边建筑物或道路的沉降。

(六)爆破作业

  爆破施工必须有专项方案并经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批,爆破作业时爆破工程师和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实施指导和检查。

炸药库设置位置应符合安全规定,电器照明器具应满足防爆的技术要求。

不准在旧炮眼钻孔,每次爆破的炸药用量不得危及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爆破震速应纳入第三方监测。

(七)脚手架、卸料平台

1.当搭设高度超过50m,可采用双立杆加强或采用悬挑,(悬挑锚固长度不小于1:

1.25)。

2.立杆基础应符合方案要求。

3.离地面20cm处,设置纵向及横向扫地杆。

4.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

架高度在7m以下时,可采用设置抛撑方法以保持脚手架的稳定,当搭设高度超过7m不便设置抛撑时(可采用水平横杆加固),应与建筑物进行连接.

5.连墙杆。

间距一般应规范按表中规定距离设置。

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较高需要缩小连墙杆间距时,减少垂直间距比缩小水平间距更为有效,从脚手架荷载试验中看,连墙杆按二步三跨设置比三步二跨设置时,承载能力提高7%。

连墙杆应靠近节点并从底层第一步大横杆处开始设置,连墙杆依靠近主节点设置,距主节点不应大于300mm,连墙杆必须与建筑结构部位连接,以确保承载能力。

严禁在脚手架使用期间拆除连墙杆。

在搭设脚手架时,连墙杆应与其他杆件同步搭设;

在拆除脚手架时,应在其他杆件拆到连墙杆高度时,最后拆除连墙杆。

最后一道连墙杆拆除前,应先设置抛撑后,在拆连墙杆,以确保脚手架拆除过程中的稳定性。

连墙杆与建筑物连接作法可作成柔性连接或刚性连接。

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时,不准采用柔性连接。

6.杆件间距与剪刀撑。

杆、大横杆、小横杆等杆件间距应符合规范规定和施工方案要求。

遇门(洞)口等处需加大间距时,应按规范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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