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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论文Word文件下载.doc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和税率不同 

  增值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而征收的一种价外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营业税是针对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征收的一种税,不同行业、不同的服务征税税率不同,目前建筑业按3%征税。

 

  2、计税依据不同 

  建筑业的营业税征收允许总分包差额计税,而实施“营改增”后就得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缴税。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实施严格的“以票管税”,销项税额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而进项税额则会因无票、假票、虚开发票以及票不合符规定等各种原因得不到抵扣。

因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并非是增值额部分的应缴税额。

增值税是价外税,税额可以转嫁给购买方,在进行收入确认计量和税额核算时,通常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额,而营业税是价内税,由销售方承担税额,通常是含税销售收入直接乘以使用税率。

  3、主管税务机关不同 

  增值税涉税范围广、涉税金额大,国家有较为严格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通常会出现牵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因此增值税主要由国税局管理。

营业税属于地方税,通常由地方税务机关负债征收和清缴。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营业税对所得税有减税效应,存在重复征收问题,增值税采用抵扣机制,优点在于有效避免重复征税。

“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抵扣多少等均将影响到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整体税负情况。

 

(一)、“营改增”对收入、成本的影响

 1.对收入的影响

 征收营业税时,计税依据为建筑企业的全部工程造价,“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时应以不含税的工程造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税负通过销售转移给购买方,针对建筑业“营改增”,长期看税负将转移到建设单位,但不会在短期内实现,本文仅考虑无法转嫁下游的情况,这样有利于比较税改前后收入、成本、利润和税负的变化情况。

 增值税的计税计税基础是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率),不含税价格比含税价格下降百分比=(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

100%=[1-1/(1+增值税率)]×

100%,建筑业预留税率窗口为11%,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11,收入将减少9.9%。

  2.对成本的影响

  营业税下的成本为价税合计数,该征增值税,成本需要进行价税分离,一部分构成真正的成本,另一部分是进项税额,根据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对销项税额进行抵扣,抵扣的数额由供应商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决定,目前建筑企业上游大多数为小微企业,从上游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较大,“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会小幅提高,利润也将会随之有所下降。

  三、对材料费的影响

  建筑企业的材料主要包括三大主材、地材、混凝土等:

建筑工程的三大主材中钢筋通常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水泥占10%-20%,增值税税率均为17%,换算为不含税价格之后,成本将减少14.5%,木材增值税税率为13%,不含税成本将减少11.5%。

地材的生产厂家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改后可要求供应商到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购买地材的建筑企业按3%抵扣税款,地材成本将减少2.9%,购买混凝土建筑企业只能抵扣6%的增值税,商品混凝土的成本下降5.6%。

  四、对人工费的影响

  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大约占到工程总造价的30%左右,目前针对不同情况主要有两种征税方法,一是分包某个工程的纯劳务部分的情况下,建筑劳务企业按取得的纯劳务分包款全额缴纳3%的建筑业营业税;

二是为对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情况,建筑劳务企业取得的服务费为从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扣除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及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应就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缴纳5%的服务业营业税。

建筑劳务也属于建筑业,但如对建筑劳务按11%征税,将导致劳务费价格大幅上升。

维持建筑劳务缴纳营业税的征税体制,虽有利于劳务提供者和劳务公司,但建筑企业的人工费不能得到抵扣,不利于建筑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

建筑劳务抵扣的话,对建筑劳务企业可适用3%的征收率,并区分建筑劳务承包和建筑工程施工两类,对建筑劳务承包按取得的收入与转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的差额按6%缴纳增值税,对建筑工程施工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1.对建筑业现行征税体制的影响

  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例如钢材、管材、水泥等基本都是由缴纳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取得,流转环节已经缴纳过增值税,建筑工程缴纳营业税,则购进的建筑材料负担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就税后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导致重复征税现象。

建筑行业存在普遍的特点是分包现象,企业集团中标之后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的分包商,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对分包工程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分包方就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很难将分包额全部扣除,极易造成重复征税。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金额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为准,具体金额为总包开出发票和收到分包发票的差额。

  2.对部分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的影响

  “营改增”后,购买机械设备等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有利于提高机械化装备水平和企业资产结构的优化,同时引进先进的机器设备与生产线,可以减少人工耗费,从而降低人工费用,进项税额提高可以增加进项税额可抵项目,进而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此外,企业的期初存货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之后,对企业税负也有较大影响。

  3.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环节比较简便,征收成本相对较低,增值税的征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以及可抵扣增值税项目、开票对象等有比较严格的规范要求,“营改增”对企业管理产生一定程度影响。

  营业税只在会计核算进行计提和缴纳时才进行会计核算,而增值税在材料购进、材料发出、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多个环节都涉及会计核算,具体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多个科目的核算,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于含税工程款需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据以计算销项税额。

三、营改增对目前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

一旦建筑业“营改增”试行全面铺开,其对建筑业现行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将不可估量,因此造价体系的修订迫在眉睫。

1.“营改增”改变现行造价体系的计税模式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尚未实施,现行建筑业税费的取费方式仍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即为整个造价的3.41%。

而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不再适用原营业税3%的税率,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

因此,“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税率配套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相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2.现行造价体系修订的现实性分析

一是由于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

我国现行建筑产品定价模式、计价方式,与残酷的市场环境之间,存在着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

如果没有合适的配套过渡政策,“营改增”恐将导致房地产开发商成本上升,而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会转嫁至购房者。

二是由于无法转嫁的高额税负。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曾通报了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调研测算情况,该测算按规定进行了理论和实际两种测算,其结果反差较大。

其中,理论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

而实际测算结果则是:

平均增加税负为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约增加2.8个百分点。

3.“营改增”将使工程造价价税分离更为彻底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使建筑行业所有环节都缴纳增值税,环环相扣,层层抵销,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全都实现价税分离,要求在信息价和市场价的采集方面都要考虑增值税的因素,组价过程的复杂程度会有提高,但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实现价税彻底分离。

四、关于工程预算计价模式调整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

在国外执行增值税国家多为价税分离的报价模式。

经过我们的测算及与企业内外部预算定额人员的沟通,通过价税分离模式修改原有定额取费原则来适应税制改革,基本模式尚待验证。

1.实行完全的价税分离

也即在现有报价的基础上,扣除原有计取税费3.41%后,再行将原材料报价中已包含的税费扣除,实现真正的裸价。

在裸价的基础上重新组价,细化调研各种材料价格由于开具增值税抵扣专票后,是否存在除税外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新确定取费价格。

这种测算方式,我们认为会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

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在编制标书中却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就需要大面积地开展不同项目类型的测算工作,通过数据积累,形成可控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

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反映的是市场信息价格(不含税)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之和。

根据数学测算模型,完全价税分离将会降低收益6.02%。

如果保持原有收益不变:

市场上行因素*1.11=6.03%*营改增前总造价

市场上行因素=5.4%*营改增前总造价

即“市场价格上行因素”约为原有含税总造价的5%~6%。

2.记取综合税负

即在现有报价体系的基础上,不做大的修改,仅将原取费标准中的3.41%修改为经过大量数据测算的建筑行业平均综合税负。

这是对现有工程造价体系最简单的修订方式,但如何确认平均综合税负却是棘手的问题。

这种综合税负取费方式,实际上是以计划管市场,我们认为可以作为解决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要求的过渡政策。

根据上述实例测算,综合税负应该增加6个点左右。

3.按照税法规定调整计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方案明确建筑业也由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

按照目前定额取税的模式,也可将3%的营业税调整为11%,分项计价模式不做修改。

这种做法有税法作为政策支持,能得到施工企业的认可。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相对弱势,基本不太可能争取到定额指导的造价总额。

而我们所做的价税完全分离模式测算结果与税率直接转换不变更原有分项计价的测算结果相差不大。

五、营改增形势下计价体系相关配套政策建议

1.劳务分包税负不宜增加

分包成本支出占总成本的比例大约50%左右,而除专业分包外,占总成本20%~30%的劳务分包基本都是纯人工费,除小型机具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外,基本无法取得任何其他进项税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这部分劳务分包只要税负提高就会将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总承包单位。

考虑到工程造价实现平稳增长的因素,为促进建筑劳务行业规范化发展,建议对劳务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如若执行11%的增值税率,对于超出现行实际营业税税负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和定期审查的管理方式。

2.建筑业营改增执行过渡期政策

建筑业的新老项目不能“一刀切”,由于建筑项目施工周期长、跨度大,在税制改革衔接上建议执行“老合同老办法,新合同新规定”的思路,对原有未执行完成的老合同继续沿用现有政策,不修改定额取费,不修改税款缴纳比例及方式,实现建筑业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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