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0-8-30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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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变更的类型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有如下几种类型:
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线形、位置和尺寸;
5.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第三章变更的条件
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应不降低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节约投资。
出现下列情况,方可提出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情况;
2.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
3.勘察设计资料不详;
4.因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差异较大;
5.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或能够节省工程竣工后的维修养护费用,或有利于日后工程管理;
6.应用先进技术或优化设计,能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有利保护环境、改善施工条件等。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提出及变更等级
第九条工程设计变更可由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或业主提出,申请工程设计变更时应详细写明变更的内容及理由(变更设计应与原设计作技术经济比较)。
由地方政府部门提出的变更设计,先由信达公司出面协调,经信达公司、总监办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及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条变更等级
本项目按照变更的技术难易、重要性及费用额度等将工程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称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章变更程序
第十一条变更程序
1.变更意向通知
信达公司或监理工程师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变更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通知,内容主要包括:
(1)变更的工程项目、部分或合同某文件内容;
(2)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
(3)要求承包人据此安排变更工程的施工或合同文件修订的事宜;
(4)要求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他认为此项变更给其费用带来的影响的估价报告。
2.变更资料收集
监理工程师宜指定专人负责变更,一般的工程变更请信达公司和设计单位参加。
变更意向通知发出的同时,着手收集与该变更有关的一切资料。
包括:
变更前后的图纸(或合同文件);
技术变更洽商记录;
技术研讨会记录;
来自信达公司、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方面的文件与会谈记录;
行业部门涉及该变更方面的规定与文件;
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等。
3.变更费用评估
监理工程师根据掌握的文件资料和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考虑综合影响,完成下列工作之后对变更费用做出评估。
(1)审核变更工程数量;
(2)审核变更工程的单价及费率。
4.协商价格
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和信达公司就其对工程变更费用评估的结果进行磋商,在意见难以统一时,监理工程师应先确定暂估的价格。
5.签发工程变更令
变更资料齐全,变更价格审核之后,监理工程师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令主要包括以下文件,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全套文件的目录;
(2)工程变更令;
(3)工程变更说明;
(4)工程变更费用估计表;
(5)附件:
变更前后的图纸工程量及金额对照表;
信达公司、承包人、监理方面的会议、会谈记录与文件;
有关设计部门对变更的意见;
有关行业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
承包人的预算报告;
确定工程数量及单价的证明资料等。
第六章变更费用确定
第十二条工程设计变更费用的确定
1.工程数量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数量的审核依据应是:
(1)变更通知及变更设计图纸;
(2)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计量资料。
2.价格
监理工程师按下列顺序,审核变更工程单价与费率的方法。
(1)采用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
(2)采用合同内规定的价格计算方法;
(3)采用国家、部、省(市)级机构颁布的预算定额及价格参考书;
(4)参考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证明,协商一个价格;
(5)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或承包人为方便施工而提出的变更,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
所节省的费用归信达公司,或由信达公司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6)工程单价的变更。
对于设计变更或增减工程项目而产生的缺项支付细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信达公司在招标时,将给定本项目可能出现的变更工程项目的支付单价(随同控制上限价一起公布,如果有),若工程实施时出现了该类变更项目,按给定的项目支付单价进行计量与支付。
对执行上述条款后仍然有缺项支付细目,则采用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预算定额和承包人投标时的单价分析表中工、料、机单价(但当投标人单价分析表中工、料、机单价高出工程所在地投标截止期同期信息价时以投标截止期同期信息价为准)以及承包人预算取费费率结合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来计算缺项支付细目的单价。
第七章变更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任何工程设计变更可以由信达公司、总监办、设计单位、承包人提出。
按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及管理权限分级审批后,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给承包人实施。
1.信达公司提出的变更,设计变更图纸及审批手续由信达公司负责,有关手续完成后,由总监办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下达变更令。
2.原设计单位因原设计错、漏、缺等原因提出变更设计,经信达公司审批后由总监办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以变更形式下达。
下列情况作相应的对待:
(1)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对原设计中的问题所作的一切修改设计,不改变结构形式和不增加或减少工程数量的均不按变更对待,只作为修改设计;
根据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的修改设计通知,由总监办填写修改设计备忘录,通知承包人实施;
(2)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原设计中的差、错、漏,若不需重新设计,重新出图者,由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确认后,由总监办填写修改设计备忘录,通知承包人实施。
若有数量和金额的增减,应按工程变更处理;
(3)监理工程师发现原设计图纸中的差、错、漏,无法在原图纸上修改,需要重新设计,重新出图者,按变更对待,由承包人写报告,总监办报送给信达公司,信达公司交设计代表提出设计变更后,由总监办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发出变更令。
3.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其审批程序如下:
(1)一般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由承包人向总监办报送《工程变更申请单》(包括附件,下同)一式四份,总监办、信达公司进行审核后,由总监办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下达《工程变更令》,指令承包人执行,并抄报信达公司备案。
(2)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由承包人向总监办报送《工程变更申请单》一式四份。
总监办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信达公司,信达公司会同总监办组织原设计单位及有关单位进行研究,经过对变更工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论证,认为确有必要,可由原设计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信达公司会同各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监理提出的变更设计,其审批程序如下:
总监办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总监办报信达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总监办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下达变更令,送承包人,指令承包人执行;
总监办提出的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其报送和审批程序类同于承包人提出的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程序,但省去承包人报送手续。
第十四条一般变更单项工程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下审批程序:
1、承包人提交变更申请报告→总监办审核并提出意见→信达公司(指挥部)会商设计代表后审查同意→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令并抄报业主→承包人组织实施。
2、监理单位提交变更申请报告→信达公司(指挥部)会商设计代表后审查批复→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令并抄报业主→承包人组织实施。
3、设计代表提交设计变更→信达公司(指挥部)审核同意→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令并抄报业主→承包人组织实施。
4、信达公司(指挥部)提出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出图→信达公司(指挥部)审核同意→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令并抄报业主→承包人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一般设计变更单项工程估算价10~100万元时审批程序
3、设计单位提交设计变更→信达公司(指挥部)审查同意→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令并抄报业主→承包人组织实施。
4、信达公司(指挥部)提出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出图→信达公司(指挥部)审查同意→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令并抄报业主→承包人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一般设计变更单项工程估算价100~200万元时审批程序:
信达公司按有关程序审核后提交变更报告→高投公司审查批复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信达公司批转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令。
第十七条一般设计变更单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