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和竣工结算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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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②改变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③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
④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⑤为完成合同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工程变更的提出
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规定情形的,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按合同约定发出工程变更指示。
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规定情形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指示。
③承包人收到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规定情形的,可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指示。
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书面答复承包人。
④工程项目变更发包人应出甲方指令,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图纸和原始数据、施工条件、工艺标准、质量要求,并编制预算,经发包人、监理人有关负责人认可后,方可办理。
(3)工程变更的影响
变更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使合同失效,但所有变更对工程合同价款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计价。
如果发包人发出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完全是因为:
1)承包人的违约或毁约;
2)承包人自身施工的方便;
3)承包人施工措施需要;
4)承包人其他的原因。
则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的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5)如果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后,认为执行该指令会引起其他相关工程变更事项,应当在收到指令后7天内提交相关工程变更事项的资料,报发包人审批。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承包人执行该指令并不会引起合同价款调整;
承包人再提交其他相关工程的合同价款调整要求,将不予考虑;
6)如果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后,认为执行该指令会导致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采购或加工的材料及工程设备的报损与报废,应当在收到指令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并应当负责准备所有相关资料,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承包人执行该指令并不会导致上述返工或报损与报废;
承包人再提出的任何直接损失补偿要求,将不予考虑;
7)发包人按照第5)和第6)项审批的工程洽商和返工报损确认单,都应当获得发包人的签字确认。
该等签字确认仅作为发包人对相关事件的发生予以确认,工程量的核准及合同价款调整仍应按照规定执行。
(4)工程变更的计价
1)变更的计价
上述的所有变更以及需要按照本条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合同中称为变更的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①合同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或费率,按照合同文件已有的价格或费率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
②合同文件中有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则可采用合同文件中的价格作为基础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
③合同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其组价原则为:
A合同文件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的,按照已有的执行;
如果没有,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经监理人审核后,报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B取费费率以合同文件中确定的为准;
C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直接按照合同的约定解决争议。
2)工程变更计价的程序
①在变更工作确定后14天内,变更工作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同意调整合同价款的意见。
承包人报送的变更计价文件中应当附套用单价的详细组价明细。
②变更工作确定后14天内,如果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自己所掌握资料和信息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③发包人收到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按照指令完成变更及办理经济洽商不得影响工程的连续施工。
在工程结算时双方仍有争议,则按照合同的约定解决争议。
4)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而拒绝实施工程变更工作。
3.工程签证
(1)工程部负责现场签证组织管理,预算合约部是负责现场签证的见证和费用核算部门。
(2)工程签证的范围应正确,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必须认真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明确工程承包范围,防止盲目签证。
除施工合同明确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的工程项目外,其他需进行现场签证的工程项目,签证时承包方必须有甲方签认的甲方指令,甲方、监理单位和承包方以甲方指令为依据进行现场签证。
(3)因业主要求发生变更应出甲方指令,因设计不当确实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并编制预算,经设计、监理单位和我方有关负责人认可后,方可办理。
办理过程中必须对照有关设计、施工或售楼合同,并通知销售部门取得其同意,明确经济责任,杜绝盲目签证。
(4)增加工程项目的签证必须以甲方指令为依据,签证必须写明时间、地点、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施工条件、工艺。
工程完成后应有现场工程师、监理单位和承包商共同签认的验收资料,否则预算合约部不予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和支付。
(5)工程签证必须列清事由、工程实物量及其价值量。
(6)对签证的描述要求客观、准确,隐蔽签证要以图纸为依据,标明被隐蔽部位、项目和工艺、质量完成情况,如果被隐蔽部位的工程量在图纸上不确定,还要求标明几何尺寸,并附上简图。
施工图以外的现场签证,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不能笼统地签认工程量。
(7)工程签证必须按当时发生当时签证的原则,在事后五日内办理完毕,严禁事后补签。
签证内容、原因、工程量必须明了,涂改后的签证及复印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8)工程签证完成后,承包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工程签证审批表》,监理人、发包人有关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签认后生效。
审核应严格执行国家定额及有关规定,经办人员不得随意变通。
3.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合同(协议)有关结算条款的规定;
2)具备完整有效的质量评定结果和符合规范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
3)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他有关结算的原始资料齐备;
4)工程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
5)承包人结算书按要求编制,所附资料齐全。
6)结算资料中包括:
施工单位的结算承诺书、结算备忘书。
(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直接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如果承包人没有同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日期为准。
(3)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补充提交;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14天内仍未提交,发包人可直接按照其认为应当支付的竣工结算金额,向承包人开具竣工结算书。
(4)核对合同条款,只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才能列入竣工结算,并在结算过程中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
(5)检查隐蔽验收记录,竣工结算时应该对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签证进行检查,手续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入结算;
(6)审核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只有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证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才能列入结算;
(7)在预算部门提供的结算资料基础上,财务部门应当结合预付备料款、代垫款项费用等债权、债务,对照合同详细审核并编制工程财务决算书。
4.实施
(1)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和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2)2010年12月1日前发生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末按照上述管理办法办理的,应在2010年12月30前办理完毕,否则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