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质矿产资源管理知识_精品文档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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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管理进入长期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的时期。
第一章第一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随着对私营经济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矿产资源法制建设也得到了发展。
1951年4月18日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明文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探矿、采矿均需申请,发给执照后方能经营;
并首次对安全方面的法律要求作了规定。
1965年12月17日国务院批转了地质部制定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条例中明确提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战略意义,是国家一项重要的经济技术政策。
条例对地质勘查、资源评价、矿山设计和开采、选冶、矿产品加工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提出了要求,同时还提出了奖惩的原则。
但由于“文革”的原因,实际没有实施。
十年“文革”动乱中,矿业法制建设基本停滞。
第一章第一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二)
(二)19781986年,起草制定第一部年,起草制定第一部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1、着手矿产资源法起草工作。
1978年7月31目,在国务院汇报会上国家地质总局局长孙大光建议制定矿产资源法,这一建议得到国务院领导的认可。
1979年9月,在国家经委领导下,由地质部牵头,与石油、化工、冶金、煤炭、建材、核工业等产业部门派出人员共同组建矿产资源法起草办公室,着手这部法律的起草。
同时,制定了部分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
1980年4月24曰国务院批准,1980年5月12日地质部等8个部门发布了群众报矿奖励办法。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产安全监督条例。
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一章第一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2、宪法和民法通则对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
198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环自然资源”。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
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第四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宪法和民法通则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基本民事法律,对矿产资源的权利归属和开发利用作了基本的制度性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3、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探索。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改革从农村延展到城市,国内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外商投资也开始进入我国矿业市场。
1982年1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采我国的海洋石油资源。
从此,我国的海洋石油勘查开发率先进行了改革和对外开放。
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必须减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
1984年10月,国家建立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企业资源税制度,调解级差收益,客观上维护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部分权益。
第一章第一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三)(三)19861996年,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建立年,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建立1、新中国第一部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法的主要内容是:
明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通过探矿权、采矿权许可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得以体现;
确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方针,以及国营、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法律地位和管理原则,规定了各部门、各地方的监督管理职能;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和环节对资源税费、矿产储量、地质资料和矿山监督、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作出了相应规定。
矿产资源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始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第一章第一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2、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带动我国矿业体制开始转型,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全面推进,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整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
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2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原石油部发布了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7月1日原地质矿产部发布了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
7月19日,原地矿部发布了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3月2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
第一章第一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3、1992年全国人大决定修改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
1986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在立法上填补了我国矿业法律的空白,为我国地矿行政管理和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提供了前提条件,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于矿法从出台伊始在部分制度设计上就有明显的过渡色彩,同时受历史局限,也不可能超时代制定出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矿法也曰益露出不足。
例如,存在法律条文过于原则笼统,执法程序不明确,如产权制度、规划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可操作性较差;
法律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计了不同的管理制度,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
法律确立的矿产资源行政分配、无偿授让及禁止矿业权流转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法律只规定了中央、省两级地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地位,缺乏市、县两级地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致使市、县两级地矿主管部门实施日监督管理工作没有法律依据等问题。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进行了大检查,根据一些人大代表建议,定对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进行修改,并列入立法计划。
地矿部党组决定,由政策法规司牵头1986年颁布的矿法进行修改。
经过原地矿部、国务院法制局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决仅作局部修改。
第一章第一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四)(四)1996年至今,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逐年至今,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逐步完善步完善1、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
8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矿产资源法(修正草案)。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一是强调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以及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的所有权;
二是确立了探矿、采矿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制度;
三是明确了多种经济成分、种经营方式企业并存的制度;
四是确立了勘查矿产资源按照区块进行登记的制度;
五是建立了资源审和设立企业审批分开的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2、矿产资源法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完善了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
1998年2月12日,国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法三个配套法规。
这三部法规对矿业权的取得、流转、保护等诸多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中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建立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第一章第一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3、近几年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关于进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