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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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

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防护方面包括:

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须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资格认定后,方可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不少于10人,其中质量监督工程师不少于5人(防护专业工程师不少于3人);

(二)配置完备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仪器;

(三)有组织管理、岗位责任、质量监督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廉政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人10平方米。

第八条 

各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不少于8人,其中质量监督工程师不少于4人(防护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

(三)有健全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人10平方米。

第九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两年以上,经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可获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三年以上,经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可获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员自获得资格后,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三年以上,经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可获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第十条 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人防定额质监站)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省相关的具体要求;

 

(二)检查、指导本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初审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省人防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四)参与检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本省人防工程质量、防护设备质量的监督检查活动;

(六)组织评选、申报人防工程质量奖;

(七)组织本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八)参与省内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

(十)承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相关的具体要求;

 

(二)监督检查本地区人防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受监人防工程实体质量、防护设备质量和工程资料;

 (四)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总结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收集整理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动态信息,定期向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和省人防定额质监站报告;

(六)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七)承担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三)勘察、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

(五)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和监督方案,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员);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补充的资料。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将监督方案通知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并根据监督方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建设进展情况。

质量监督工程师(员)按照监督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及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

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知人防质量监督机构。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履行下列监督责任:

(一)监督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

(二)审查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监督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和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情况;

(四)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五)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及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相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并加盖公章。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按照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竣工备案。

第四章 监督内容与方法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等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审批的技术文件和资料齐全;

2、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按规定与人防工程专业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4、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发包的行为;

5、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6、无擅自变更已审定人防工程施工图纸行为;

7、按规定选用人防工程专用设备;

8、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无超越、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工程行为;

 

2、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续和合同;

3、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手续齐全;

4、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行为;

5、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三)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人防工程施工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5、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安装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及时,真实、完整;

7、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8、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9、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四)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合同,企业资质、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项目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落实;

3、制定人防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按照其内容进行监理;

4、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5、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行为;

6、对现场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质量事故,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配合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7、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8、监理技术资料分类归档,齐全、真实;

9、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对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生产的防护设备与其生产许可证相符;

  2、有健全的组织生产、质量检测、档案保密、施工安装、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使用统一制式销售合同;

  3、无私改图纸和无正规图纸、偷工减料、异地私设加工点等行为;

4、无不良市场竞争行为;

  5、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人员有相应资质及上岗证书,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装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6、按时参加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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