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办事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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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办事须知
作者: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来源:
更新时间:
2018-07-02
一、办理主体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人民防空分站
二、办理流程
(一)人防工程报监程序
1.报监对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单建式和附建式人防工程。
2.办理报监手续时需提交的材料
附建式人防工程:
①监理、施工单位的合同及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
②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文件
单建式人防工程:
①监理、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资质等级证书,勘察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②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文件
③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3.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报人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报监流程
建设单位提交报监资料
质监站审核报监材料
质监站签发监督受理通知、监督计划,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二)人防工程的过程监督程序
1.监督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2.监督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人防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联合制定的质量保证体系方案。
·人防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有关人员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质量管理人员从业资格。
·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人防专项监理规划、细则等文件内容和审批手续。
·人防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有关人员资质文件资料。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检查。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抽查。
3.监督检查时间
监督机构在受理质量监督申报后,对符合规定的制定质量监督方案,确定项目监督人员后,召开技术交底会议并确定第一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时间。
4.需提交材料
①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开工前需提交)
5.质量监督流程
受理质量监督申请
召开参建各方施工技术交底会议
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质保材料,检查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
(三)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
1.验收条件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2.办理竣工验收时需提交的材料
①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②人防工程施工内业(含土建及人防专用设备单位);
③人防专用设备合格证及数据检测资料;
④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人防专用设备单位出具的人防专用设备安装、调试检查报告。
3.验收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沈阳军区【200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91号及[2010]第227号)
《哈尔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哈人防发【2014】4号)
4.办理时限
自审查材料齐全、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签发质量监督报告。
5.验收流程
受理竣工验收申报
审查材料
现场监督
签发质量监督报告
三、是否收费
否
四、举报电话
如发现质监工程师有“吃、拿、卡、要”等行为或不执行正常工作的行为,请拨打如下举报电话:
0451-82279558
五、办理地点
南岗区红旗大街270号哈尔滨市人防办1406室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
30—11:
30,13:
30—16: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