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技术规定修编正文2014.10.27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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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建筑退让 15

3.4建筑空间环境控制 19

3.5建筑设计控制 20

3.6居民私有房屋 26

4规划条件核实 28

4.1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 28

4.2市政工程规划核实 28

附录1名词解释 29

附录2计算规则 31

附录3规划管理数据规范与要求 36

附录4本规定用词说明 38

附图 39

1总则

1.0.1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和《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1.0.3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在规划区外,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4各项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或设计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1.0.5在下列情形下,本规定宜进行修订:

1)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2)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3)南宁市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1.0.6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1.0.7本规定修订版自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旧版同时废止。

2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2.1建设用地范围确定

2.1.1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以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成果资料和依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为依据,结合建筑区划和征收范围综合确定。

2.1.2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道路面积、绿地面积、河流水系面积、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以及除上述用地面积以外必须实施整体征收或者补偿的用地面积。

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2.1.3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应当依据规划用地红线面积中的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依法确定。

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

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等因素确定。

2.2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2.2.1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分类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其作出规定的,可按表2.2.2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2.2.3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当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附表

40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2.2.2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

设施

用地

U

绿地与广场用地

一类

R1

二类

R2

三类

R3

行政

办公

A1

文教

福利

体卫

A2~A6

文物古迹

A7

外事

宗教

A8、A9

商业

B1

商务

B2

娱乐康体用地

B3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B9

M1

M2

M3

W1

W2

W3

城市

道路

S1

城市轨道交通

S2

交通

枢纽

S3

场站

S4

其它交通设施

S9

公园

绿地

G1

防护

G2

广场

G3

居住建筑

低层独立式住宅

×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多层居住建筑

高层居住建筑

单身宿舍

住宅综合楼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不包括中小学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商业、商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文化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体育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卫生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社区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用、停车场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行政管理设施

工业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厂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厂

物流仓储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仓储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仓储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仓储

商业服务业

商场、超市、市场

饭店、餐厅、酒吧

宾馆、旅馆、服务型公寓

综合性办公建筑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

汽车修理、殡葬等其它服务设施

客、货运站

社会停车场、库及教练场等其它交通设施

市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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