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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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文档格式.doc

一、安全监督机构的告知内容

(一)施工安全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4、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二)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程序:

1、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2、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4、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5、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三)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3、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四)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五)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1、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2、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3、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5、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

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宏观监督管理。

通过抽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督导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保证体系。

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所涉及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发现责任主体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按照执法程序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建议,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评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建设、监理及主要分包单位派人参加,安监站派人监督。

每次评分完成,报安监站备案存档。

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标准化做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三次评分,基础施工到总量的70%,主体结构施工到总量的70%,室内外装饰到总量70%。

工程竣工后,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

二、建设单位的安全告知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职责做好并协调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

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违法分包,违法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2、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列支的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等用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不得违期支付或克扣,对于支付施工单位的款项应保留支付凭证和相关资料备查。

3、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高压电缆、煤气输送管线等资料。

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专项费用。

应将安全监理的委托范围、内容及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并履行签字手续。

7、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关于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8、接到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停工整改的报告,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及时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10、建设单位应当每月召开安全例会,检查通报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安排督促落实下一步整改,并存档备查。

11、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按照有关程序完善勘察、设计的资料,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如深基坑处理、施工顺序、预留和开凿剪力墙空洞位置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针对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设计的修改和完善,满足施工安全作业要求。

4、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当按照勘察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勘察作业方案,保证作业安全生产要求。

勘察作业队伍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施工项目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行勘察施工。

四、监理单位的安全告知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应遵守有关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监理规程。

按照职责约定做好安全监理工作,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监理人员,所设监理人员与委托监理合同的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相适应,满足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

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2、当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不满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

3、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4、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5、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6、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等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并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7、巡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设施的搭设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的验收手续进行核查。

8、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9、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10、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控制工作。

11、做好安全监理的资料并按照市建管处关于实施《十堰市城区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流程和表格》(试行)的通知十建管[2014]17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

五、施工单位的安全告知内容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程,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种规章制度,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其落实的真实性负责。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有关规定,其工作开展的计划、记录、总结等内容要真实、有效;

对本企业“三类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进行考核、评比,对企业内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

落实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评定、登记、公示与监控的工作。

3、施工单位应严格本企业所确定的分包作业队伍安全生产条件的考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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