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管理办法最终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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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7)
7、劳务分包队伍档案建立与管理………………………………..(12)
8、劳务动态管理…………………………………............………..(13)
9、考核评估与违章处罚…………………….……………………(15)
10、日常监管措施…………………………………………………(16)
11、附则………………………..………………………………….(16)
12、附件………………………..…………………………..……..(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和企业施工生产需要,合理有序地使用外施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施工生产任务,加强施工项目劳务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及企业合法利益,针对公司各施工项目劳务管理现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京内所有使用劳务企业施工作业队伍的项目部,亦适用于与各用工项目合作的劳务、专业队伍。
(京外公司劳务队伍的管理执行所在地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劳务队伍的作业人员是第一生产力,对劳务队伍的管理是一项基础性的管理工作,是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
各用工单位要对劳务队伍管理工作给予必要的重视,认真执行劳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对劳务队伍的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用工原则,和“依法用工、稳定关系、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用工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选好、用好、管好劳务队伍。
第二章劳务公司资质审核与核心成员身份识别
第五条、企业资格文件包括: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拥有与其资质等级相符的工程技术、质量、安全、施工管理、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队伍资格文件包括:
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人员上岗证、特殊工种操作证、施工人员花名册、安全环保协议书、队伍信用等级证书等证明文件。
第七条、参建的劳务企业营业执照要在有效期内,每年年检记录完备,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上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营业执照注册号、成立时间等项要相符,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在有效期内,承包工程的范围与资质等级要相符。
第八条、劳务企业要在市建委备案并建立管理档案,企业市场评价记录要齐全。
第九条、劳务企业在京启用的印章印模要有市建委备案记录。
第十条、劳务企业要有在市建委备案的施工队长信息记录,派往工程项目的施工队长要在施工队长信息记录表中,并有劳务企业出具的法人委托书,并与施工队长的身份信息、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相吻合。
第十一条、劳务分包企业要提供其“劳务费专用帐户”、“工资专用帐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的信息,未完成帐户建立工作的在进场后立即完成。
第十二条、劳务企业派往工程项目的管理班子要完善,队伍负责人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技术、安全、质量、现场管理、劳动力管理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需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岗位证书及培训证书,真实有效,并报项目部存档;
不容许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和所报的职业资格证书不相符或无证上岗。
第三章劳务承发包管理
第十三条、选择劳务队伍进行招投标时,项目经理部应将拟选的劳务企业名单在招投标15日前将工程立项表报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四条、《合格施工分包方名册》内的外施企业可直接参加招投标活动;
名册外的外施企业,由项目部经理将有效的企业资质文件和队伍的资格文件,报公司项目管理中心;
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报外施企业的办事处及在施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同时做好书面记录,将考察审核结果,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公司所使用的劳务队伍(包括新引进的外施队伍),必须持有信用等级评定的有效证书。
第十六条、参加招投标劳务企业应具备二级以上相应《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档案管理手册》,以上资质文件需经年检合格并加盖企业章。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对所属劳务人员实行有效管理,确保队伍的整体素质。
劳动力管理员、安全员需持证上岗,其配备参见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能保证队伍的稳定,跨年度调整率应小于20%,技术工人调整率应小于10%。
第十八条、企业对所属施工队伍必须实行有效监控,并有能力协调和解决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劳务企业所属队伍必须满足“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参加招投标劳务队伍应具备的条件:
1、劳务队伍有健全的管理班子,队伍负责人必须持有有效企业法人的正式授权的委托书、具备施工队长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队伍信用等级证书。
技术、安全、质量、现场管理、材料、机械管理、财务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各管理人员需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岗位证书及培训证书,治安消防、生活管理等应配专职或兼职人员。
2、劳务队伍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相关的保证措施(必须有工期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职业健康措施及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等管理制度),队伍应具有自我约束能力,具备按合同约定条款履约的能力,有具备保证安全、工期、质量、环境管理达到要求的能力。
3、劳务队伍必须具备规模,原则上结构队不少于300人,装修队不少于150人;
水、电队不少于50人,队伍的技工比例不应少于70%。
4、不提倡劳务队伍使用跨省施工作业人员,以避免纠纷。
公司在劳务队伍选用时,优先考虑未使用跨省施工人员的队伍。
5、劳务队伍应考虑队伍的自身规模,没有公司的认可,原则上不允许劳务队伍同时承接二个以上(含二个)在施工程。
考虑施工的连续性,在上一个工程接近收尾时,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确保充足的情况下,报公司审批后,方可进入下一个工程施工。
6、保证队伍稳定,农忙期间离岗人员不应超过全员的10%。
7、北京市的劳务队伍必须持有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对其颁发的队伍信用等级评定的有效证书,否则不予考虑使用。
8、所有工程项目,需要经过招投标来确定选择劳务队伍时,招投标具体过程参见第四章内容。
评标工作由公司评标委员会小组进行评审。
根据外施队伍的管理能力、社会信誉、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施工业绩及经验、投标报价、安全、质量、工期保证、环境保护管理达到要求等因素,综合评比,视优确定。
9、分包工程与重大安全健康和环境因素有关的,必须与总包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消防协议书》,并附于合同后,一并审核。
10、劳务企业签订合同需要备案,通过后,进场施工。
第四章劳务分包工程招投标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项目发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二十二条、禁止劳务企业将承包的工程项目再次转包。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施工分包作业活动进行非法干预。
第二十四条、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管理规定》京建法〔2000〕606号文件要求,在京施工项目必须遵照以下规定:
1.凡是承接劳务分包工程在100万元(含)以上、专业分包工程在200万元(含)以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并须将有关招投标各项资料上报市交易中心备案。
承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劳务分包工程项目,无需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但在选择施工队伍时,必须通过招标来确定,分包工程应具备《施工许可证》和《开工证》。
2.招标文件由项目部制作报公司经营管理中心、项目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下发。
3.开标工作须在公司进行,用工单位在满足开标条件的情况下,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公司项目管理中心,上报集团公司劳务管理部、经营部和工程部约定开标时间。
4.招投标资料备案应提交的申办材料:
(1)专业、劳务分包工程招投标方式抄报表;
(2)开标会议签到表;
(3)劳务工程开标记录表;
(4)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5)评委计分表;
(6)评标得分统计表;
(7)评标报告;
(8)劳务项目投标书;
(9)投标人的法人委托书;
(10)分包中标通知书;
(11)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技术标、经济标);
(12)总包中标通知书;
(13)招标文件;
(14)拟选投标人名单;
(15)中标企业队伍信息登记表;
5.合同备案及施工人员花名册注册应提交的申办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式三份);
(2)中标通知书;
(3)发包方项目经理法人委托书;
(4)四大员岗位证书(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复印件;
(5)施工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企业法人章及企业所属省市驻京建管处审核专用章);
(6)合同备案交易费3‰,及代缴费申请单(加盖企业红章)。
6.京外劳务发包工程由公司自行招投标,外埠建委有要求的执行当地的标准,没有标准的执行公司规定。
第五章劳务合同管理与备案
第二十五条、劳务企业中标后,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合同文本一律执行公司制定的施工分包合同文本。
1.合同形成后,合同价款不能轻易变动,如确因现场施工需要,必须有设计变更或洽商文件来支持价格的合理调整。
2.双方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费的支付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民工工资支付。
3.支付劳务费时,只向劳务企业支付,不向施工队长支付;
各项目劳务费统一由公司财务部进行发放,公司财务部对劳务费支付全权负责。
4.依法用工,劳务企业无视政策和私招乱雇人员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和经济损失,均由劳务承包方承担。
严禁转包工程,发现有转包工程的,一律予以清退。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变更和终止与劳务企业签订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2.工程因故停建或有重大变更,短期内不能继续施工的;
3.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过失,但又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劳务队伍无故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程任务的;
5.因劳务队伍发生重大违纪事件或重大工程质量、人身伤亡事故,给项目造成不良影响而不能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因一方擅自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合同签订后,由项目管理中心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北京市的劳务、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动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
市交易中心)进行合同备案。
备案工作由网上备案和书面备案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