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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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对工程施工分包的工期和形象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主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工程施工分包应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选择分包商的原则,建立健全操作有序、监控有力、管理规范的工程施工分包制度,杜绝工程施工分包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要从分包商的履约、计量、结算、竣工决算、评价等全过程进行严格管控,做到责任明确,严禁违法违规分包、以包代管、补报瞒报、超权限审批行为。

第二章工程分包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建立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

项目分包管理领导小组是分包管理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计划合同部)。

分包管理领导小组对项目的分包业务实施管理,具体工作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编制《工程分包纠纷应急预案》,明确分包纠纷处理程序及参与人员,报分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

(三)开展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管理的专项工作;

(四)负责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管理专项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程施工分包立项与审批

第六条工程施工分包以前,首先从施工合同、技术方案、工程进度、成本控制、质量及安全环保、社会资源获取等方面进行分析策划,确定拟分包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上报审批。

第七条根据每项工程分包合同金额的大小,按照我公司《工程分包立项申请表》的内容及审批权限进行工程分包的立项申请工作。

不论工程规模、分包工程量大小,工程分包工作都通过立项审查程序,审批完成后15日内将审批记录上报分公司企划经管部归档管理。

第八条不论工程规模、分包工程量大小,我项目绝不发生违规分包。

坚决杜绝下列违规行为:

(一)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或超出营业执照范围和资质等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二)采取以大化小或以长化短的做法,将本应一次分包的项目分割为多次分包。

(三)将分包工程项目进行二次分包;

(四)分包工程不签订分包协议。

第九条不论工程规模、分包工程量大小,我项目绝不发生转包。

(一)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管理;

(二)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或者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

第四章分包商的选择

第十条分包立项申请得到批准后,要进行分包商选择时,按照公司工程分包控制程序文件的要求,首先从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

第十一条分包商资源库中无我本项目所需的合适分包商时,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引进分包商,进而由分包管理领导小组对所选各分包商进行评价工作。

从以下方面对分包商进行对比、选择。

首先,必须具有以下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经公证的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三)税务登记证;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

其次,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需从一下方面进行对比: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主要业绩和安全生产纪录;

(三)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分包管理领导小组评选后,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队伍评选记录。

经项目经理审核后,选择出合格分包商,按照《工程分包商选择审批表》内容进行选择审批工作。

第五章分包商履约管理

第十二条本项目必须加强对分包商的履约监管。

加强对分包商自带设备、物资的质量、安全性能及相关验证、登记的管理和管控工作。

第十三条分包商进场后,本项目应依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商进行验证,并收集和保存验证记录、相关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并登记台帐,实施动态管理。

主要检查内容有:

(一)分包商是否将工程转让或转包,是否存在再分包;

(二)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是否按期审查。

(三)分包商人员配置、设备投入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四)分包商现场管理和施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本项目负责对分包商进行技术交底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形成培训或考核记录。

第十五条加强分包商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分包商人员信息库,定期收集资料并归档。

第十六条加强对分包商的日常管理,必须对分包工程的进度、工期、质量安全等严格把控,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七条分包商的材料领用单、设备使用单、工程计量单等单据的签字人员。

必须得到分包商的授权。

第十八条严禁为分包商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

第十九条对分包工程款管理严格按照“先结算、后支付”、“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执行。

一切结算(含材料购置)均须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以负责人的签章。

第二十条结算条件

(一)工程分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已签订;

(二)分包商已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三)分包商已提交《工程分包结算工程量申报、审批表》及相关资料;

(四)分包商完成的工程量已从业主处结算批复;

(五)各相关部门已核实并签字确认一下事项:

1、分包工程量;

2、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3、本项目提供的材料、设备及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4、对分包商的安全、质量、进度及文明施工等有关奖罚;

5、应扣的各项保证金、税金等;

6、由于分包商违约,分包商应承担的赔偿或违约金;

7、其他。

第二十一条工程价款的结算及支付程序

(一)对分包商的结算频率与主合同保持一致,结算时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二)达到一个结算时限,工程管理部现场施工负责人确定分包商已完成工程量,经工程管理部和质量管理部部门主任签认,分包商签认后,报计划合同部。

(三)计划合同部依据上报工程量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分包商的应扣款项进行确认后出具结算单。

(四)财务部门根据分包商完成的工程价款、应扣各项款项确定应付分包商的工程款,经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复核审查后,由项目经理签字批准。

(五)财务部门凭经批准的付款证明,依据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一切结算(含材料购置)均须提供由税务部门出据的正规发票。

如遇国家营改增调整,分包商须提供正规、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支付条件控制支付。

杜绝无协议或超越协议范围的结算和支付,严禁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或实际进度进行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在办理分包结算和资金支付时,必须坚持“三统一”原则,即承包商提供的发票、合同乙方、收款人三者必须一致,不得将资金支付给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在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的同时,合同部、财务部应监督分包商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

发现分包商有拖欠工资的行为。

应暂停支付分包商的工程款并要求分包商整改,达到要求后再进行后期支付。

第二十五条最终结算与支付(含质保金)须在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并无质量问题之后进行。

第二十六条建立分包工程价款及支付统计台帐,以加强对分包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七章分包合同的变更、纠纷与终止

第二十七条分包商选定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分包商。

若更换分包商,应先终止原分包合同,视情况重新招标或议标。

出现一下情况,经上级单位批准,可更换分包商:

(一)分包商履约能力严重不足,整改后无明显改观;

(二)不可抗力导致的分包商无法履约;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八条若出现须调整单价的合同项目,分包商应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须经项目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经上级单位批准后调价。

第二十九条施工范围的变更均应由本项目的书面指令。

第三十条其他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须分包商与本项目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纠纷的,首先应暂停对分包商的支付,直至纠纷妥善解决。

第三十二条若由于分包商原因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可能导致本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的,应督促分包商及时妥善解决,并根据事故造成危害的大小,扣留适当金额的工程款,待事故处理完毕后退还。

第三十三条因在分包合同执行中出现分包合同无法履行,需要终止的,本项目应与分包商根据各自的责任,及时按照分包合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处理相关事宜、签订终止协议。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我项目合同分包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负责对工程分包管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第三十六条对工程施工分包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给我工程项目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其责任:

(一)第八条所述违规分包行为;

(二)第九条所列违规转包行为;

(三)第十条使用被公司列为不合格分包商的;

(四)工程施工分包不按规定程序操作而擅自分包的;

(五)选择不具备资质的分包商,致使分包工程安全、质量、工期等达不到主承包合同要求的;

(六)工程施工分包不签订分包协议或管理不严的;

(七)给分包商虚增工程量或超额结算工程价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由于内部管理有漏洞,造成工程材料通过分包队伍损失的;

(九)违反“保廉合同”条款以权谋私款的;

(十)虚增工程价款,通过分包商套现拿回扣的。

对有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领导和人员,将按照集团公司和十三局有限公司有关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从事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项目计划合同部。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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