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泥生产许可证实地审核中注意的问题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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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泥生产许可证实地审核中注意的问题Word文件下载.doc

新细则在企业提交的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内容上进行了修改,特别是涉及产业政策方面的材料。

对已到期和即将到期的水泥企业如何按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审查和进行准备工作,是我们每个审查人员及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十分重视的一个首要问题。

结合“细则”要求和笔者多年审核水泥企业的经历,现将在实地核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归纳如下:

一、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部分: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新细则明确了限制新建项目:

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和60万吨/年以下的水泥粉磨站属于限制新建的项目。

属于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有:

1、窑径3米及以下水泥机立窑(2012年)、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

2、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水泥厂申请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强度等级52.5(含)以上的,可覆盖第三单元熟料,允许企业对外销售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强度等级低于52.5的,必须申请熟料产品单元,才可对外销售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新细则还特别强调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

新细则对新建水泥项目作了规定,一是限制新建日产2000吨以下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此类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是新建水泥粉磨站规模至少为年产60万吨。

新细则还明确要求水泥项目,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并且水泥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

从这些修改可以看出,国家下决心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技术,在节能减排方面的产业政策在逐步严格,从宏观上调控和引导水泥行业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二、生产资源的提供部分:

本节共三项,在实际核查中检查2.1项时,要按细则“表3水泥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要求,逐条逐项核对生产设备和设施中6类33种设备和设施,其中生料粉磨工序中的“物料密闭储库”要求能满足生产要求储备【即:

石灰石或钙质原料备5天量(外购石灰石10天量);

硅质原料,燃料,混合材10天量;

铁质原料,铝质原料,石膏20天量】的库容。

原料储存的基本要求是有密闭式的物料储库,物料不充许敞开式的露天堆放,或随便盖块棚布进行保管。

如果露天堆放则判该项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要求回转窑生产的企业

(1)必须有预热器。

(2)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必须具备分解炉。

(3)必须有足够的熟料密闭储库,严禁熟料的露天堆放,否则此三项判为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

在水泥粉磨工序中要求:

(1)配备熟料预粉碎设备,

(2)要求磨机直径φ>1.83m,此项中如磨机φ≤1.83m,则此项判严重不合格。

在水泥均化及包装工序中,要求企业必须具备:

(1)双轴搅拌机。

(2)微机配料装置,否则此项判严重不合格;

在原料处理中,不充许采用晾晒工艺对煤、粘土等进行晾晒处理。

在审核2.2设备工装项时,2.2.1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储存、微机配料和收尘设备,要依据企业申请书申报装备数核查其设备和档案并现场确认,若缺少必备设备则判此项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

新细则要求对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置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

在审核2.2.2项时,重点查企业的《设备维修保养一览表》,核查企业的维修保养计划,及对计划的落实(查看〈〈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设备维修、润滑等情况。

在审核2.3项时,重点是检查2.3.1,不仅要具有“表4”规定的相应检测设备,而且设备的性能和精度要满足“表4”要求。

若缺少必备的检测设备则此项判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

审核2.3.2项时,关键是依据〈〈化验室仪器设备一览表〉〉查验在用设备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查证书/报告),自检设备是否按期自检(检查有无自检规程并是否按规程校准并在有效校准期内)。

检测仪器表当中必备的检测仪器必须得有,缺一项则一票否决。

后面还有一个可以判为严重不合格的,就是检验仪器设备必须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当中使用,如果有个别的仪器没有检测,可能给判一个一般不合格;

如果主要仪器都没有检定,可能会判为严重不合格。

三、人力资源要求部分:

重点是核查3.2“技术人员”及3.4“人员培训”两项,抽验企业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签到册、培训记录本、培训考核试卷,查证检验人员和“上岗证书”(核实人员花名册,防止人证不符),要求和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应该培训并且进行考核,法律法规有要求的必须持证上岗,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的我们一定要进行检查,实际上是与质量和安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并抽查1-3人现场进行操作。

四、过程质量管理部分:

本节共6项。

重点检查:

5.1“采购控制”中的“企业制定采购原燃材料质量控制办法”并实施验收(关键查是否按规定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如何处理?

有无记录?

)这里对水泥粉磨站的重点核查是所进熟料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

(查验并核实与有证企业签订的〈〈熟料采购供应合同〉〉,并核实熟料购进量及熟料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对于化验室在用的标准砂要核实购售发票、数量,是否属定点销售产品。

此两项为否决项,(一部分企业为求利润,大量在用无证熟料及非法标准砂)。

在5.3“质量控制”项中,关键要查:

(1)是否按“细则”附件4要求设置质量控制点,部分企业对“入磨物料”的控制基本不设置控制项目;

(2)是否按照抽检频次进行检验控制;

(3)查设置的控制项目是否齐全?

(如部分企业对生料球的高温爆破率,耐压力不控制;

对入窑煤粉的水份、挥发份粒度、煤流量不控制;

对出窑熟料容量不控制或不按频次控制等等。

如果设置的项目有缺项,就判严重不合格,如控制频率个别达不到要求,就判一般不合格。

审核5.4的“出厂管理”项中,查:

(1)企业出厂水泥的强度确认依据是什么?

(是否通过试验增长数据确定企业强度增长公式,以确认28天强度合格);

(2)查看6个月的出厂水泥台账,出厂水泥通知单,出厂水泥检验报告及货台库存水泥编号,确认出厂水泥在有效控制范围内;

(对安定性不合格或化学分析指标不合格或出厂后发现28天强度不合格的问题,则判定为严重不合格)。

这里强调对于水泥企业的出厂管理必须有严格的控制。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采用“确认”两个字来对水泥的出厂来提出要求。

怎么确认?

确认要有两个前提,第一个前提,要确认必须要有确认的依据。

企业可能要做大量的实验,根据实验结果,采用回归方程来得出强度增长率等有关的数据,作为确认依据;

另外一个前提,是确认的程序,即使有了确认的依据,还必须经过固定的确认程序,水泥才能够出厂。

在水泥出厂管理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求企业必须要有确认的依据和确认的程序,并且按照确认程序严格执行。

如果确认的依据或者确认程序二者缺一,都将判为严重不合格。

在审核5.5“包装袋重”和5.6“产品标识”项时,要注意:

(1)要查验企业近半年的袋重抽查记录(计算平均袋重合格率);

注意防止企业的“做假袋重记录本”。

(2)确认货台水泥袋重抽检方案(一般情况下要抽验正在发售装车的水泥;

不得在包装机口抽检袋重),并经双方确认后即可开抽;

(3)现场查验包装袋标识:

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日期,产品编号,采用标准等项目,对出厂的散装水泥检查其出厂标识(要求和袋装标识内容相同)。

(4)对现场使用的包装袋的质量进行确认(8.3“包装质量”)普通包装袋必须有上、下封口纸条,包装袋必须全部覆膜(如只有两侧覆膜则判定为淘汰袋),现场取400×

500mm覆膜材料称重≥15g。

同时要查验包装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般为一年以内的报告为有效报告)。

五、产品质量检验部分:

本节易发生问题的地方一是:

个别企业在过程检验的控制中检验项目不齐全,如生磨水泥的混合材掺加量,入磨物料的熟料粒度;

同时检测频次不够,如出磨水泥细度>1次/小时,SO3:

1次/2小时等;

二是查出厂水泥台账,原始记录(破型记录、烧失量、SO3、MgO记录),出厂水泥报告单、出厂水泥通知单等证据,以确定出厂水泥的质量是否达到100%;

三是查上述原始记录、台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涂改、弄虚作假(建两套账等),则此项判严重不合格;

四是检查企业样品保管室,查验样品登记表,逐一核实封存样与登记表是否相符,要求样品保存三个月。

六、其它要求部分:

这部分的六个内容关键检查点:

一是企业与省级质检机构的对比验证报告(半年三次),要求对比验证合格率>90%;

二是核查企业内部的对比抽查记录(生产控制每人24次/半年;

化学全分析每人12次/半年;

单项物检24次/半年;

强度检验每人12次/半年,同岗位比对6次/半年);

三是查验近一年出厂水泥台帐和均匀性试验报告。

(重点核算28天富裕强度和28天强度变异系数)并要求提供一年内的4次均匀性试验报告;

四是核查是否具有相应的除尘设备,环保排放和设备配置是这次审查的重点,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查证除尘设备运转值班记录),现场查证粉尘排放情况(是否有无组织排放情况);

五是查验环保部门近一年内出据的有效监测报告,查验排放是否超标,(允许排放标准≤50mg/m3)。

六是现场核查合格企业要按细则5.4.1抽样规则进行现场抽样。

这里注意:

现场抽样必须按照GB/T12573-2008《水泥取样方法》要求去做。

抽样人员现场取样、混样、装样、封样、留样等,一定要人不离样,待填写完抽样单,待缩分后的样品一分为二,封签完毕后,并告诉企业:

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为企业留存备份样。

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防止一些企业自备样、偷换样。

需强调的是:

所谓无组织排放就是“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的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气态污染均称无组织排放”。

水泥企业的大部分排放为粉尘,它是在物料的破碎、堆放、粉磨、储存、烘干、输送、烧成、包装及散装出厂等过程中产生的。

整个水泥生产线一般有30~40个有组织粉尘排放点,其中排放气体量最大的扬尘点是水泥窑。

其控制须用袋收尘或电吸尘。

对有可能产生无组织排放的堆场,露天输送产生的粉尘等要加强核查和验证。

要求企业的生产设备配备的收尘装置必须正常运转,如果发现生产设备运转而环保装置或者说收尘装置不开,也是一票否决,这是无组织排放。

假如现场发现无组织排放非常严重,比如一些废料堆还在露天堆着,粉尘飞扬,也可以一票否决。

结束语:

最后需要重申的是:

做为实地核查人员,要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的规定,要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不假公济私、不贪脏枉法;

不刁难企业,不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对那些不给好处就刁难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确认,要进行严肃的处理。

【参考文献】

【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1月19日公布(S)

【2】《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工原[2010]第127号(S)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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