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共十篇第四篇)建筑节能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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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

1节能设计

1.1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4.2.1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5,2.10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入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

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入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

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

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O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计算机监控系统。

5.3.5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m2时,应将200—300mm管径的保温厚度在本表5.3.3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lOmm。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3.0.3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

4.0.3条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

4.0.4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4.0.7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Ⅲ级;

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Ⅱ级。

4.0.8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8的规定。

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6.0.2居住建筑当采用集中采暖、空调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

采暖系统其他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中的有关规定。

集中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4.0.4居住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北向不应大于0.45;

东、西向不应大于0.30;

南向不应大于0.50。

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5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OW/(m2.K),本身的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5。

当设计建筑的天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6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当设计建筑的屋顶和外墙不符合表4.0.6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7居住建筑采用不同平均窗墙面积比时,其外窗的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0.7—1和表4.0.7—2的规定。

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表4.0.7—l和表4.0.7—2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10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

4.0.11居住建筑1至9层外窗的气密性,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2.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7.5m3;

10层及10层以上外窗的气密性,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1.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4.5m3。

6.0.2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6.0.6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水源热泵系统应用的水资源必须确保不被破坏,并不被污染。

1.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4.1.2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2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2—1、表4.2.2—2、表4.2.2—3、表4.2.2—4、表4.2.2—5以及表4.2.2—6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

当建筑所处城市属于温和地区时,应判断该城市的气象条件与表4.2.1中的哪个城市最接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那个城市所属气候分区的规定。

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4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

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6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5.1.1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4.2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6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5。

4.3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5.4.8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4.8的规定。

1.3照明节能设计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6.1.2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5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5的规定。

2节能施工与验收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1.0.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3.1.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3.1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4.2.2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2.7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

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

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4.2.15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

5.2.2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9.2.3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9.2.10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

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l℃。

10.2.3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

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10.2.14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

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11.2.3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11.2.5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11.2.1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11.2.11的有关规定。

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11.2.11中序号2、3、5、6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4两个项目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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