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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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征税范围变化的影响:
建筑行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上游行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研院所、监理咨询等,下有设备租赁、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等方面是否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系到建筑企业能否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税票,对建筑企业征税范围将带来较大的影响。
1.4、由于我国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方法仍处于传统且粗放的发展阶段,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落后、宽松的承包模式无法对项目部及分公司进行有效管理,这些都直接导致企业对于进项税额的管理力度不足。
这也是多家试点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原因。
1.5、建筑业施工劳务公司的影响:
建筑劳务公司是否纳入“营改增”现尚无定论,如果没有被纳入“营改增”,则该劳务公司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就有约30%的成本无法抵扣。
即使建筑劳务公司被纳入“营改增”,因外部劳务企业大部分都是小型施工企业,不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很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公司增值税税额最终也是要由建筑施工企业负担,除非公司与有资质的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劳务企业合作。
1.6、甲供设备及材料进项税很难抵扣或差异很大。
(1)甲供设备和材料:
因甲供设备及材料是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报的设备及材料需求计划而直接供应的,但是甲供设备及材料的购货发票却是由供应商直接开给建设单位的,施工企业因拿不到购货发票造成甲供设备及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2)地材:
施工企业从项目所在地采购的砂石、沙、砖瓦、土等地材,都是由当地的个体户或自然人提供,经常款项收讫后给施工企业打白条或开收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3)二三项料:
施工企业采购的铁丝、铁钉、水桶、电钻、电线等价值低的二三项料,基本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小商店供应,款项收讫后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开具收据或白条,最好的情况是开具普通发票,也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部分材料进项税抵扣差异很大。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质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自来水;
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砼时,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上列出的材料都是工程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占合同价款比例较大,这就使得施工企业使用这部分材料时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税率只有6%,而不是11%,从而造成施工企业的税负进一步增大,挤占本就微利的利润空间。
1.7、“营改增”前购买的机械设备进项税及机械租赁费进项税很难抵扣。
机械费进项税很难抵扣的原因有二:
(1)一是施工企业在“营改增”之前购入了的机械设备,已按照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列入了成本,已没有可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专用发票;
(2)二是当施工企业自有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都是从项目所在地租赁机械用于施工,但是大部分的机械租赁单位属于个体户或不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从而造成机械设备租赁不能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可能取得的收款凭证也是白条或收据。
1.8、施工企业现有的管理模式将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
国内施工企业大都以集团或总公司名义进行投标,中标后再由其分公司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参与施工,而现场施工的劳务、材料采购及机械租赁等合同的签约方却是分公司或其他分包、挂靠单位而不是本公司,这就造成了货物(服务)、资金、发票流向不一致,不符合增值税抵扣要求,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
1.9、因建筑市场原因抵扣难度加大
由于施工企业的产品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少则半年,多则三年左右,加上现有的建筑市场不是很规范,结算不及时,拖欠工程款情况非常普遍,有些工程款甚至能够拖欠数年,因此很少有进项税额扣除,从而会使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更为艰难。
1.10、“营改增”后运行程序更加复杂和严格
建筑业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与方法经过几十年的运行,预算、结算、审核,监督制约机制相对完善,其结算的收入对于计征营业税来说比较可靠,将来采用“增值税”,在购进材料、发出材料、与甲方验工计价、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各个环节可能都涉及增值税相关的核算,还要注意价外税的问题,将已税收入还原为未税收入,尤其是兼营多种应税产品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还必须按不同产品分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后进行纳税申报,其复杂性明显增加。
1.11、合同条件的影响:
(1)施工总承包合同:
A、合同条款中存有甲供材;
B、不利的合同条款,如在单价、总价合同中,出现了属于“政策性变化”不在合同变更、调整范围的约定;
C、约定的付款方、结算方式、发票如何提供等不明确或根本没约定;
D、过渡阶段的(在建、未结、已结未付款工程)计税、扣税方式(待定)及欠税问题
(2)分包合同:
A、施工队伍选择的影响;
B、材料、设备供应商选择的影响;
C、租赁公司选择的影响;
D、合同中未约定提供增值税发票或约定不严密等因素的影响;
E、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税负)转移措施。
1.12、工程款收支时间差异较大的影响
“三角债”将导致施工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发票。
业主付给总承包方的工程款普遍存在严重滞后问题,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商的材料款最多也只有60%—80%,材料供应商拿不到全款,当然也不会给施工企业开足额发票,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
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
工程款被拖几年时间,但税款已全额扣缴,时间差造成了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2、针对“营改增”建筑企业要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2.1、要加强认识,从思想上、心理上对“营改增”做好承接准备。
2.2、要抓住“营改增”在建筑行业推迟试点的契机,避免进一步加重企业税负,保证全行业健康发展,做好“亡羊补牢”的工作显得特别重要,通过努力把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降到最低程度。
2.3、在现行大多数建筑企业的传统管理方法和粗放管理水平情况下,负担加重是无疑的。
企业要从改革完善内部体制、机制、内控水平入手来应对这一严峻形势,利用“营改增”前这段过渡期,必须及早做好准备。
2.4、建立公司增值税管控体系。
建筑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需要对现有的税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建立公司增值税管控体系,如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建立增值税涉税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范等;
2.5、梳理现行财务核算办法,建立增值税相应的核算科目,明确增值税试点后各类业务的具体会计分录,有效指导下级公司的会计核算。
2.6、修订预算及考核管理办法
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核算应当进行调整,并且需要在系统中新设相关科目以满足核算需求。
原预算、考核制度是以营业税下的收入为基础的,“营改增”后,需要对预算、考核制度进行修订,将其调整为不含税收入。
2.7、建立各项目增值税台账
对实施总承包管理的施工企业来说,“营改增”后应明确规定增值税由项目部来承担。
但由于各个工程项目增值税的缴纳并非在工程所在地,而是所属公司或分公司注册所在地,每个月公司或分公司的增值税包含了多个地方多个工程的增值税申报,各个工程的销项税、进项税互相抵扣,最终的税负并不一定等于各个项目税负的简单相加。
因此,增值税须核算到项目部,施工企业应建立各项目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台账,以确定各项目增值税税负,明确经济责任。
2.8、
加强企业管理
(1)有些企业满足“交点”(利润)的经营模式,这种“一脚踢”承包的管理,使分公司的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盲点。
政策相对宽松的时候,辉煌的业绩往往遮盖了管理上的矛盾和问题,在经济增长适度放缓,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剧,特别是税收政策、经济政策趋紧的时候,许多企业深层次矛盾便都将暴露出来,现在让这些不重视基础管理的分公司,拿出税收要求的可抵扣资料来谈何容易?
(2)有些公司很多项目经理是挂靠的,这些挂靠的项目经理往往本身就是企业经营风险所在,现在要按照规矩建章立制,表现出来必然一是抵制、二是走人,而企业却走不了,因此,公司必须提前制定风险(税负)转移措施。
(3)有些企业合同管理不严,经营行为随意,过去可以得过且过,现在涉及到发生经济纠纷拿不到合法票据抵扣,企业必须为此纳税买单,为此,企业必须完善一系列管理制度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企业证照、法人委托书等使用都必须从严建章立制。
(4)为了应对税制改革,很多企业必须做许多针对性的准备工作。
如:
内部经营结构和核算单位的调整,核算项目和记账科目设置的细化,资产设备购置计划的变更,以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修订等。
2.9、加强对分公司、项目部的经营管理培训
分包、挂靠有利于企业业务的拓展,但也给企业带来了诸多管理问题。
分公司、项目部往往不注重工程财务成本、账目、票据管理,“营改增”后,很多分公司、项目部尚不清楚,不理解,还一味地以为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便可,不知道“营改增”实施后需要提供什么样的票据,应该向谁提供,怎样办理等,价内税、价外税问题更不知道从何谈起,这势必会导致最终结算时发生纠纷。
因此,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要求其注意收取并保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要求缴纳“增值税”发票预留金。
2.10、
加强投标及造价人员培训工作
(1)“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构成基础发生了变化,公司造价人员要深入学习,熟悉变更内容,掌握编制方法,早做准备,以防临时抱佛脚;
(2)由于计算基础及成本费用的变化,加上能够提供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数额难以确定等因素,使得在确定投标报价时难度加大,因此,造价人员要深入研究、积累经验,以便确定出可行合理的投标报价。
2.
11、
加强工程合同管理
施工企业关于“营改增”的各项应对措施中,会有不少措施涉及业主、分包、材料供应等,其中许多措施需要业主的配合。
而这一切,都需要在施工企业与业主的工程合同中体现。
所以,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中就需要关注这些措施。
2.12、与有资质的队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1)与有资质的企业分包,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包结算;
(2)杜绝无资质的队伍分包,个别特殊原因不得不用的分包(挂靠)队伍,必须把企业获利和税费留足,然后确定再分包结算价格,将风险转移,以消化“营改增”带来的税负。
2.13、注意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
在合同约定中,要注意约定明确的税费凭证。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同时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付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
2.14、在实际业务中,可能分包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分包方是否有开具专用发票的资格,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就应当考虑,在合同中应当对增值税方面做详细的规定,合理转嫁税负,这就需公司各施工单位、各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到。
2.15、劳务分包管理
劳务的专业分包是政府倡导的方向,在许多施工企业已有实施。
“营改增”以后,劳务公司如果改成缴纳增值税则没有问题,由其提供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
若劳务公司未“营改增”,施工企业则应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