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讲解优质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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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讲解优质PPT.pptx

如果是外购产品,按成本计入,如果抵了进项税,还要做“进项税转出”长期股权投资:

如果是自产产品按售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如果是外购产品,按公允价值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分配利润:

非货币资产交换:

(在具有商业实质)如果是自产产品按售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如果是外购产品,按公允价值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计算“销项税额”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外捐赠:

如果是自产产品、外购产品,按成本计入,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债务重组:

无偿赠送VAT视同销售:

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货物促销过程或推广活动中向不特定群体或潜在购买方发放的实物礼品或样品捆捆绑销售售随随货赠送商品送商品降价销售销售数量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购买方提供未单独作价的货物附有条件、义务的赠送,零金额(未单独计价)货物的销售额及销项税额实际已隐含在主货物或先前销售所开具发票的货物销售额及销项税额中,只是没有单独从中剥离出来计算而已。

由于先前销售货物中已开具销售发票并计算增值税,如若再视同销售,导致重复缴税。

销售数量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购买方提供未单独作价的货物不被要求作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无偿赠送”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其发票开具情况一般是:

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中体现全部数量(含免费货物数量),货物单价按照实际免费金额相应下调,或者,将同一张发票中按正常单价和全部数量(含免费数量)在发票中体现,同时免费货物的价值又以“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折扣额”作为销售额的减项处理;

随货赠送如果生产制造企业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在发票中注明赠送货物名称,或者将赠送的从货物作为生产领料转入主货物的产品成本,结转销货成本时,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赠送货物)的数量及价值,可不作为“无偿赠送”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特殊销售方式打折促销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VAT未在“金额”栏注明,仅在“备注”中注明,不能减除折扣额所得税处理同VAT买十瓶送一瓶捆绑销售实质:

同一种商品以不可分割的形式销售买空调送电热壶空调和电热水壶形式上是两种不同的商品,本质上都是“家电”,有可能都是本企业销售的商品。

此时,可以参照“买十瓶送一瓶”类促销方式在发票上注明“空调(含)热水壶”,或在活动策划方案、销售方案、合同等文本上说明二者是“组合销售”,同样只需确认空调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结转的是二者的成本和进项买空调送空调被本质完全不同的商品百货公司参照前一种情况处理,其他公司不能赠品VAT、所得税视同销售赠品成本结转到销售费用不能降低VAT、所得税税负返利券之分析本质上是折扣销售,是为了鼓励顾客再次购物的促销手段,不应定性为“赠送”折扣是由两次购物行为来实现的,第一次C付全款,商场开具全额发票,未反应折扣额;

二次购物时,凭返利券抵算同等现金,一般商场仅注明收到的现金和返利券,没有按折扣后差额开票返利券作为经营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和合法票据返利券之筹划仅授予顾客获得折扣的权利,根据购物金额大小设立不同档次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消费卡销售购物卡时纳税:

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收到了货款,符合“收讫销售款”,购卡人取得了购物卡,也就取得了提货的权利货物实际发出时纳税: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当天售卡收款时未开具发票交易市集发生时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不确定实际交易项目,不能开具专票售卡收款时开具发票开票时按17%计提销项月末确认收入时,将低税率、免税、非应税物多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跨店消费实际消费门店按规定确认收入,按使用税率计提销项销售门店,将已计提的销项用红字冲减购物卡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虽然受到全部货款,但由于顾客所购货物的不确定性(时间、货种、地点),相关的承恩不能不能可靠计量,销售事项不能成立,因此应视为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STA尚未有统一规定,两个标准均有执行虚开增值税发票以虚拟身份设立假企业套取增值税发票。

利用假身份证或骗取他人身份证在同一地点或多个地点重复注册多家小型商贸公司。

这类公司的注册资金一般在万元以下,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都是委托中介公司或招聘的会计代为办理,“法人”往往以各种托词不愿与税务人员见面,等发票套取到手后,企业主要人员更是无影无踪。

真票无货物虚开。

企业在货物销售的过程中,既有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有小规模纳税人和直接消费者,这部分购货者一般不需要(或不索取)发票,这样就形成了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

在利益的驱使下,销售方就将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货方,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就可以多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收。

而销售方既可以拉拢客户,又可以按虚开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由于未开票销售额和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部分,商品同名,价格相近,会计账上总数量相等,总金额相符,商品明细账进销平衡,而企业总销售额不会增加,纳税额也不会增加,不会出现账面上的漏洞,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制造经营假象托词为“大量采用现金交易”。

这类企业为逃避税务机关对“货、票、款”走向一致检查而常用的方法。

企业利用我国对大量现金交易管理上的漏洞,以货款回收安全、快捷为借口,不通过银行转帐,以逃避税务机关对企业资金流向的监控。

这类公司没有存货,没有银行结算,实质没有经营。

有的公司私刻、伪造银行印章和票据等,制造虚假的货物销售,隐瞒虚开行为。

假凭证抵扣为避免缴税,犯罪嫌疑人制造虚假进货,使用“四小票”,尤其是使用假海关完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形成零、负申报。

假海关凭证多为仿冒深圳、上海、天津、北京等地海关完税凭证。

个别户即使纳税,金额也很小,税负率在.左右。

短期调增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这些企业具有无不动产,租用中低档的商住楼或住宅作为经营或办公地点,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等特点,大多利用当地招聘的代账会计和办税人员负责购票、做账、报税,通过制造经营假象借口销售红火,要求调增专用发票用量。

在首次骗得专用发票后,疯狂虚开牟利。

通常作案时间较短,一般在税务机关没来得及对其采取措施之前就携票走逃,因此有很大的隐蔽性和反查处能力“四小票”可以抵扣增值税税款。

未纳入“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监管但可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税款,一方面大肆虚开“四小票”,提高下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

另一方面借助销售给消费者或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开具“专票”形成“链条”中断之机会,隐蔽销售收入,以减少销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收,既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也破坏了企业的公平竞争。

营业税纳税地点劳务发生地建筑建筑业劳务单位机构所在地技术服务设计(包括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跨省移动工程民工劳务费在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为混合销售行为销售前提一项行为两个要件一般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VAT;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费VAT应税劳务,不缴纳VAT判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货零售为主“货物销售额与非VAT应税劳务营业额”比重的判定标准已经废止;

财税【1994】26VAT条例所称“XXX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50%”,只能作为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判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货零售为主实际工作中,应按照国税发【2008】120既缴纳VAT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

企业税务登记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特殊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算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移动电话并提供电信劳务,征收营业税;

单纯销售移动电话,不提供电信劳务服务,征收VAT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国税发【2011】6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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