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及案例分析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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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我们国家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绝大多我们国家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绝大多数是一一对应的模式,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一人只能数是一一对应的模式,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一人只能在一家单位工作或学习。

小何今年还是全日制大学的在一家单位工作或学习。

小何今年还是全日制大学的在校学生。

全日制学校学生入学时需要将档案转入学在校学生。

全日制学校学生入学时需要将档案转入学校,如果是外地学生,甚至连户籍都需要转入就读学校,如果是外地学生,甚至连户籍都需要转入就读学校。

无法在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只有当校。

只有当小何从学校毕业之后,才可以办理小何从学校毕业之后,才可以办理劳动手册劳动手册,开,开始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社会保险、公始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也可以开户缴纳了。

积金等也可以开户缴纳了。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2、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是违法行为?

、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是违法行为?

2002年年8月,水泥厂与李某签订了为期月,水泥厂与李某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年的劳动合同。

同。

2005年年1月,水泥厂派李某等月,水泥厂派李某等3人出国培训。

在和李人出国培训。

在和李某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原劳动合同进行了修某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原劳动合同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合同规定:

合同有效期为改。

合同有效期为15年,李某无正当年,李某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赔偿水泥厂支付的全部出国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赔偿水泥厂支付的全部出国培训费用及因此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合同签订后,李某培训费用及因此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合同签订后,李某等人于等人于2005年年2月出国培训。

月出国培训。

2005年年8月,李某等人完成月,李某等人完成培训回厂工作。

因为李某在培训期间表现出色,回厂后被培训回厂工作。

因为李某在培训期间表现出色,回厂后被任命为副厂长,主管全厂的生产工作。

李某却于任命为副厂长,主管全厂的生产工作。

李某却于10月月6日日自动离职。

直到自动离职。

直到12月初才得知李某已就任某外资企业的副月初才得知李某已就任某外资企业的副总经理。

厂方多次联系,要求其回厂工作。

李某拒绝回厂。

总经理。

厂方无奈,要求李某及其所在外企支付李某的出国培训费厂方无奈,要求李某及其所在外企支付李某的出国培训费用用8万元及李某离职给水泥厂造成的万元及李某离职给水泥厂造成的80万元损失。

双方多万元损失。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水泥厂遂于次协商未果,水泥厂遂于2006年年2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仲裁委员会裁定:

仲裁委员会裁定:

l李某及其所在外企向水泥厂支付李某及其所在外企向水泥厂支付8万元培训费用及万元培训费用及20万万损失赔偿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水泥厂对仲裁裁决损失赔偿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水泥厂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如下:

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

(1)解除李某与水泥厂的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李某与水泥厂的劳动合同关系;

l

(2)李某赔偿水泥厂支付的出国培训费用)李某赔偿水泥厂支付的出国培训费用8万元,及万元,及损失损失2万元,共计万元,共计10万元;

万元;

l(3)李某所在外企赔偿水泥厂损失)李某所在外企赔偿水泥厂损失74万元;

l(4)诉讼费由李某及其所在外企全部承担。

)诉讼费由李某及其所在外企全部承担。

%

(1)李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李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李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缺乏法律依据。

李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李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李某在出国)李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李某在出国培训回厂后不久即擅自离职,不仅造成了水泥厂培训回厂后不久即擅自离职,不仅造成了水泥厂8万元万元培训费用的损失,而且直接造成了水泥厂新设备停产培训费用的损失,而且直接造成了水泥厂新设备停产两个半月,损失两个半月,损失76万元的后果。

对此损失,李某应承万元的后果。

对此损失,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3)李某所在外企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有关规定,)李某所在外企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有关规定,新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实际新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的损失的70%.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3、聚餐发生车祸是否工伤、聚餐发生车祸是否工伤?

莎莎原是济宁某通讯器材商行的职工。

今年莎莎原是济宁某通讯器材商行的职工。

今年1月月13日,莎莎单位经理通知公司员工,下班后到本市聚宾园饭日,莎莎单位经理通知公司员工,下班后到本市聚宾园饭店聚餐。

当晚,莎莎准时参加了聚餐活动。

晚上九点左右,店聚餐。

晚上九点左右,师莎莎骑自行车离开饭店回家途中,被一辆汽车撞死。

事后,师莎莎骑自行车离开饭店回家途中,被一辆汽车撞死。

事后,被告被告(单位单位)认定,莎莎是离开单位到饭店就餐后返家途中遭认定,莎莎是离开单位到饭店就餐后返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在工作范畴之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遇车祸,不在工作范畴之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规定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

规定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

随后,济宁市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认随后,济宁市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通知书,通知书认定师莎莎是在离开单位到饭定工伤的结论通知书,通知书认定师莎莎是在离开单位到饭店就餐后,返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在其工作范畴之内,是非店就餐后,返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在其工作范畴之内,是非工伤行为,不属于工伤行为,不属于工伤保条例工伤保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动车伤害的”规定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工伤。

莎莎的家规定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工伤。

莎莎的家属不服,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属不服,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上诉结果:

上诉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经理组织聚餐与工作具有关联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经理组织聚餐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具有工作性质,是工作的延续。

据性,具有工作性质,是工作的延续。

据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报11月月22日报道,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日报道,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撤销被告济宁市市中区劳动和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撤销被告济宁市市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死者莎莎遭遇车祸不属工伤的通知会保障局认定死者莎莎遭遇车祸不属工伤的通知书;

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书;

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伤认定。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4、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可否享受经济补偿金?

、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可否享受经济补偿金?

李先生在某外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由于一李先生在某外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由于一直完不成公司规定的销售定额。

公司给他调换了直完不成公司规定的销售定额。

公司给他调换了工作岗位。

但李先生在新的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工作岗位。

但李先生在新的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于是公司以李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任工作。

于是公司以李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为理由,作出了与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为理由,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李先生办完离职手续,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李先生办完离职手续,来到人事部,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来到人事部,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想到人事经理答复他:

没想到人事经理答复他:

“你不能胜任工作,公你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又给了你一次机会,你还不能胜任,公司已经司又给了你一次机会,你还不能胜任,公司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

这种情况下解除的劳动合同,做到仁至义尽了。

这种情况下解除的劳动合同,跟严重违纪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一个待遇,都不应跟严重违纪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一个待遇,都不应享受经济补偿金。

那么,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被解享受经济补偿金。

那么,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应否享受经济补偿金?

除劳动合同,应否享受经济补偿金?

l本案例中的李先生在销售工作中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本案例中的李先生在销售工作中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公司给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

法律规在公司给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

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单方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定,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单方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并且还要支付经济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并且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于个人能力问题,补偿金。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于个人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过错,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主观上没有过错,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简称严重违纪)是不一样的。

根本(简称严重违纪)是不一样的。

根本的区别在于,严重违纪是劳动者主观上有过错的。

所的区别在于,严重违纪是劳动者主观上有过错的。

所以法律规定,严重违纪被解除合同就没有补偿金,而以法律规定,严重违纪被解除合同就没有补偿金,而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时,企业就应当支付补偿金。

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时,企业就应当支付补偿金。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5、辞退违纪职工,仲裁时单位要举证、辞退违纪职工,仲裁时单位要举证?

从从2000年年2月至月至2001年年1月,某公司赵女士在工作时打私月,某公司赵女士在工作时打私人电话人电话70多次,故其单位以赵女士违纪为由辞退了她。

多次,故其单位以赵女士违纪为由辞退了她。

2002年年2月,赵女士因辞退等事宜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月,赵女士因辞退等事宜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撤销辞退决定,支付去年年底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撤销辞退决定,支付去年年底的双薪、福利费、加班费。

而单位则在提交给仲裁庭的答辩的双薪、福利费、加班费。

而单位则在提交给仲裁庭的答辩状中称:

由于赵女士严重违纪,故不能享受年底的双薪待遇。

状中称:

但是在仲裁庭审中,单位却始终未能提供有关能证明赵女士但是在仲裁庭审中,单位却始终未能提供有关能证明赵女士在上班时打了在上班时打了70多次私人电话的相关证据。

故仲裁委员会裁多次私人电话的相关证据。

故仲裁委员会裁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至于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至于2000年度的年底双薪由于双年度的年底双薪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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