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指引(行为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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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审查人员:
陈卫华、张海波
参与修订人员:
高永冬、段兆臣、赵为磊、林祥亮、张德升、蒋成军、肖建辉、王静雅、邵腾龙、王超、王长胜、李敏、鲁爱浩、刘雁冰、张永福、杨茂林、王永杰、王永利、邓兴亮、姚清松、何金刚、牟俊杰、田玉奎、赵耀、李松延、张璐瑶
目录
总 则 1
第一章施工准备阶段 2
(一)建设(代建)单位 2
1.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2
2.质量管理体系建立 2
3.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审查 3
4.第一次工地会议 3
5.勘察与设计交底 4
6.图纸会审 6
7.测量交桩 6
(二)监理单位 7
1.项目监理机构设置 7
2.质量管理体系建立 7
3.施工前准备 8
4.开工审查及开工令签署 12
5.开工核验 14
6.上墙资料 14
(三)施工单位 14
1.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14
2.质量管理体系建立 15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审批 15
4.质量技术规范配置 18
5.计量、测量、检测器具配置 19
6.质量创优规划 19
7.质量培训 20
8.常见质量问题 20
9.混凝土生产 21
10.上墙资料 21
第二章施工阶段 22
(一)技术交底 22
1.技术交底组织 22
2.交底内容 22
(二)常规工序质量控制 22
1.土方开挖 23
2.土方回填 23
3.模板工程 23
4.钢筋工程 24
5.混凝土工程 25
(三)验收管理 28
1.开工核验内容 28
2.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 29
3.隐蔽工程验收 30
4.质量监督首件样板验收 31
5.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31
(四)设计变更 32
1.设计变更程序 32
2.设计变更管理 32
(五)材料控制 32
1.材料验收制度 33
2.材料验收程序 33
3.材料存放管理制度:
34
(六)测量控制 34
1.测量体系建立 34
2.测量方案编制 34
3.交桩 34
4.复测及保护 35
5.控制点加密控制 35
6.定位放样 35
(七)试验检验 35
1.施工单位的试验室报审 35
2.试验检验方案编制 36
3.见证取样管理 36
4.材料样本管理 36
5.功能性试验 36
6.试件管理 36
7.平行检验 37
(八)季节性施工 37
1.冬期施工 37
2.雨季施工 37
(九)质量缺陷处理 38
1.方案编制 38
2.技术交底 38
3.处理及验收 39
4.备案 39
(十)质量事故管理 39
1.事故报告 39
2.现场保护 40
3.事故调查 40
4.事故处理 40
(十一)停、复工管理 41
1.监理停工指令 41
2.监理复工指令 41
第三章验收阶段 41
第四章资料管理 43
(一)过程资料管理 43
(二)竣工资料管理与验收 44
(三)资料内容 45
1.建设单位 45
2.监理单位 47
3.施工单位 50
附录1:
关于发布《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55
附录2: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等6个管理标准的通知 60
附录3: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安全质量关键环节风险防控导则》的通知 62
附录4: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63
VI
总 则
(一)为进一步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参建单位管理责任,规范各方质量行为,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质量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质量的技术标准,于2013年8月制定发布《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指引(行为篇)试行》。
(二)近年来,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和修订,为了更好适应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编写组在《指引》(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三)本《指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活动。
(四)本《指引》的编写宗旨着重强调为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提供参考和指导。
(五)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管理除遵循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六)本《指引》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南九水路2号甲,邮政编码:
266022,邮箱:
qdgdjd2k@),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施工准备阶段
(一)建设(代建)单位
1.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建设(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其人员数量应与建设规模、管理要求相适应,管理人员资格、专业应与工程类别相配套,并应符合《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青建城字【2014】106号)的要求。
2.质量管理体系建立
(1)建设(代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各项质量责任制度,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建设(代建)单位质量责任。
质量体系中,各级机构、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责任应明确,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
(2)建设(代建)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质量管理企业标准,其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企业标准应齐全、完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3.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审查
(1)建设(代建)单位应对进场施工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资格证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并形成书面审查记录存档;
(2)建设(代建)单位应对进场的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参建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并形成书面审查记录存档;
(3)建设(代建)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参建单位的进场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人员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性、资质证书、委托授权书、任命文件等,同时形成书面审查记录存档;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变更时,建设(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及时组织对变更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人员变更条件满足要求的,应及时批复,人员变更后应重新办理法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5)建设(代建)单位应每季度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等参建单位的人员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存档。
4.第一次工地会议
(1)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代建)单位应当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2)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建设(代建)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建设(代建)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建设(代建)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研究确定各方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内容。
(3)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负责整理,并经与会各方会签存档。
5.勘察与设计交底
(1)建设(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进行勘察交底。
交底内容:
勘察文件总体介绍;
地形、地貌、水文气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特殊地质、不良地质情况和分布;
在设计过程应注意的地质问题等。
参加人员:
建设(代建)单位项目分管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交底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签章存档。
(2)建设(代建)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勘察)单位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交底。
勘察(设计)文件总体介绍、设计意图说明;
介绍地形、地貌、水文气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特殊地质;
不良地质情况和分布;
周边环境及风险源;
施工中需注意的地质问题;
建筑、结构、工艺、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说明;
特殊工艺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要求(包括监控量测、质量验收标准)等。
交底程序:
1)由设计(勘察)单位介绍设计(勘察)意图、设计特点、工艺布置与工艺要求、施工中注意事项等;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
3)设计(勘察)单位对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4)各单位针对问题进行研究,拟定解决办法。
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交底会议纪要应由与会各方签章存档。
6.图纸会审
建设(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图纸会审。
会审程序:
1)参建各方接到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后,对图纸进行审查,并汇总审查问题,在会议3天前(涉及到方案调整不少于7天)提交设计单位;
2)建设(代建)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会议,听取设计单位对问题的解释,研究各种技术或费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3)与会各方审签图纸会审纪录文件,盖章后分别存档。
(2)参加人员:
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设计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7.测量交桩
(1)建设(代建)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测量平面控制点、控制线和高程等测量控制点的交桩,给出施工图控制网(点)等级、起算数据,并形成书面材料经参加各方签章存档。
(2)测量交桩内容:
平面控制点的点号、控制点的高程、坐标值、现场位置及点位布置图。
(3)参加人员
建设(代建)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交桩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测量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测量负责人。
(4)后续工作
1)交桩前发现桩点丢失或损坏的,建设(代建)单位应要求交桩单位进行恢复,经核查符合要求后再予以交接;
2)施工单位应根据交桩资料进行复测,内部完成审查程序后,将复测成果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复核。
3)复测资料与交桩内容不符时,建设(代建)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桩点进行确认,并明确进一步处理意见。
(二)监理单位
1.项目监理机构设置
(1)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于第一次工地会议前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