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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
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
王海龙、张家?
u译《地方性知识:
阐释人类学论文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
杨德睿译《地方知识:
诠释人类学论文集》(台北麦田出版社,2002)。
其中,三联版的属于节译,仅仅翻译了第八章;
编译版的是全译本,麦田版的也是全译本。
就其影响而论,要数编译版的译本影响最大,而且被纳入了国家“九五”重点图书。
虽然三联版的节译本对20世纪末的法治本土资源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因为是节译,影响有限;
麦田版译本的影响更多地局限在中国台湾地区。
然而,影响最大的并不一定是最优秀的翻译。
尤其是在2006年前后,因为编译版的《地方性知识》译文问题,还引起了学界关于格尔茨认识论的争议(李雪曾撰文,指出该译本的几处错误)。
由此,大体出现了两个现象:
要么是引用中译本(以下本文用中译本指代中央编译出版社《地方性知识》一书,用中译者指代该书的翻译人)产生理解错误,要么是学者们弃之不用,转而引用王铭铭等人关于格尔茨理论的综述,甚至引用该书英文版。
作为格尔茨在中文学界影响最大的著作,我们有必要认真对待,并对其中译本做出适当评价。
当然,首先我们应该对中译者的努力表示感谢,因为格尔茨著作所涉及知识的广博足以令每一个雄心万丈的译者却步,笔者吹毛求疵的批评只有一个目的,即如中译者所希望的那样,使中译本更好地传递这本阐释人类学的圣经。
笔者手头的《地方性知识》版本是格尔茨生前的最后一版(2000BasicBooks,Inc.),中英文版本相对照,最明显的一个区别就是中译本有译者费尽心力写的两篇导论,这对学界初学者而言诚然可贵,但是对进一步地深入学习就显得有点不足了,因为中译本直接把英文本的索引删去了,而且没有英文的页边码;
很大程度上削减了中译本的学术价值。
暂且抛开目录中把第三章标题中的Fromthenative’spointofview翻译为文化持有者的内部眼界,把第八章标题中的Perspective翻译为观点等不论,因为正如译者所言,他所做的工作是译释,乃见仁见智的东西。
那么,我们可以从正文入手,从通用的译法、专业的术语和格尔茨的论述逻辑入手来判断中译本的译释成色。
首先从人名的翻译来看,中译者的翻译比较随意,即使有约定俗成的译名有时候也被弃之如敝屣,而根据英文发音硬生生地创造出新的译名。
尤为麻烦的是,在译名后中译者并没有全部附上英文,更容易使人误解有新的学者或思想家出现。
以第一章和最后一章为例,在第一章:
美国哲学家梭罗(Thoreau)被译为棱罗,大名鼎鼎的阿根廷作家博尔赫斯(JorgeLuisBorges)被译为鲍戈斯,发现DNA双螺旋结构的诺贝尔奖得主詹姆斯?
沃森(JamesWatson)被译为詹姆斯?
瓦特生,还有古罗马著有《物性论》(OntheNatureofThings)的卢克莱修(Lucretius)被译成了留克利希阿斯;
第八章中,在法学界有固定译法的霍姆斯(Holmes)、卢埃林(Llewellyn)、霍贝尔(Hoebel),则分别被译成了赫尔姆斯、洛韦林(有时也翻译成勒维林,即使同一本书内译名也是迥异的)和赫贝尔。
当然,这些都是小问题,不从通译只不过影响读者的阅读效果,真正构成问题的是对专业术语和段落、句子的误译。
p.5Thisenterprise,“theunderstandingofunderstanding”,isnowadaysusuallyreferredtoashermeneutics,andinthatsensewhatIamdoingfitswellenoughundersucharubric,particularlyiftheword“cultural”isaffixed.Butonewillnotfindverymuchinthewayof“thetheoryandmethodologyofinterpretation”(togivethedictionarydefinitionoftheterm)inwhatfollows,forIdonotbelievethatwhathermeneutics’needsistobereifiedintoaparascience,asepistemologywas,andthereareenoughgeneralprinciplesintheworldalready.Whatonewillfindisanumberofactualinterpretationsofsomething,anthropologizingformulationsofwhatItaketobesomeofthebroadimplicationsofthoseinterpretations,andarecurringcycleofterms―designedtosuggestthereissysteminpersistence,thatallthesesovariouslyaimedinquiriesaredrivenbyasettledviewofhowoneshouldgoaboutconstructinganaccountofimaginativemakeupofasociety.中译本第4页:
“对理解的理解”,这种尝试现在通常被称为阐释学。
在这种意义下我现在所做的恰与之吻合。
特别是当“阐释学”被冠以“文化”这一字眼时尤为如此。
但是在下文中人们不会发现很多的所谓“理论和阐释的方法论”(我这儿引的是字典上对这个术语的定义),因为我并不认为所谓“阐释学”需要的是被具体化为辅助科学类的,如认识论那样;
而且,在我们这个世界上,我们早已有了足够的一般性规则。
人们发现的将会是一系列对具体事情的阐释,我用人类学化的规则来探讨一些较为宽泛的命题并对之予以阐释,而且又回复到术语的循环――符号、意蕴、概念、形式、本文……文化――其设定为有一种坚执不断的系统,于是这些目的不同的种种研究则被一些设定好了的,人们认定了的观念支使来构成我们以想象来造就的社会观念。
这段话是格尔茨整个文化解释理论的核心,但是在译者的翻译中,却难以看到格尔茨对解释层次的探讨。
关键就在于,译者没有区分hermeneutics/interpretation,皆翻译为阐释。
根据格尔茨的用法两者是有根本区分的,即诠释是关于阐释的理论与方法。
在汉语中,诠释指对一种事物的理解方式;
或者是用心感受的一种方式,一种方法。
阐释则指阐明陈述并解释;
那么,据此应把hermeneutics翻译为诠释,把interpretation翻译为阐释,这样一来就可以看出格尔茨所努力的不是建立一种人类学诠释学,而是要进行一种文化的阐释。
因为格尔茨在第8章(p.224)明确指出:
hermeneutics这个字的希腊文外表、神学上的历史,以及日耳曼教授们赋予的内容架构,都不能让我们放弃它,因为只要给它换上个熟悉而方便的称呼interpretation,就会发现它就是我们一向在谈论的东西了。
由此,亦可看出中译者的另一个误解,即在导读一中把“阐释”(interpres)的鼻祖主观地追认为奥古斯丁,但显然hermeneutics的最早来源在于古希腊对神的口谕之理解,信使赫尔墨斯是不应该被忽略的。
另外,中译者同样混淆了规则(rule)与原则(principle)的区分,正如西方学界对规范(norm)的成熟讨论一样,西方学界对原则的讨论亦非常丰富,最近去世的哲学家德沃金就曾专书讨论《原则问题》(AMatterofPrinciple)。
比较遗憾的是,中译者毫无原则地把principle和formulation都译成了规则。
有区分度的翻译应是:
“对理解的理解”这项事业近来通常被称为诠释学,从那种意义来讲,把我目前从事的工作归结到这个醒目的标题下颇为合适――尤其是在前面挂上“文化的”字眼。
但是,我在后文中将不会过多涉及“关于阐释的理论与方法论”(字典上给“诠释学”下的定义)的内容,因为我相信“诠释学”不需要像认识论那样被定型为一种准科学,并且世界上已经有足够多的普遍原则了。
你将会发现,对一些事物的实际阐释、对这些阐释所蕴含的某些我认为具有广泛意义的人类学化之阐释,以及象征、意义、观念、形式、文本……文化等术语的反复循环。
这些术语的反复循环,旨在揭示一种系统的永恒存在,即所有这些目标迥异的研究,皆为一种设定好的观点所驱动,那就是我们应该如何建构关于社会之想象构成的叙述。
p.12Inparticular,theidentificationofsemiotics,inthegeneralsenseofthescienceofsigns,withstructuralismseemedtomeimportanttoresist.(Structuralismasasortofhightechrationalism,seemstomeimportanttoresistingeneral.)AndsoIemployedmycases...tosuggestthatthesocialcontextualizationofsuch“signifiers”isamoreusefulwaytocomprehendhowtheysignify,andwhat,thanisforcingthemintoschematicparadigmsorstrippingthemdowntoabstractrulesystemsthatsupposedly“generate”them.中译本第13页: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竭力反对把一般意义上的符号学中的语义学和结构主义等同起来的做法(我对作为某种高科技式的结构主义一般很反感)。
因此,我择取了我的个案……用上述案例去议论在验证其文义时,社会文化背景渗透法的介入比把它们硬按入界定好的死公式或剥脱其特质而用抽象的体系将其“一般化”处理更其重要。
与上段引文密切相关,此处格尔茨告诉我们他所反对的乃是结构主义,以及他的文化阐释因何更为有效。
然而,中译者却把关键的概念毫不客气地误译了。
例如,高度理性主义(hightechrationalism)被译成了高科技,语言学上专门概念能指(signifiers)被译成了渗透法,社会语境化或社会情境化(socialcontextualization)被译成了社会文化背景,来源(generate)被译成了一般化。
格尔茨在译者笔下仿佛成了一个变戏法的老头。
该引文似应译为:
我尤其反对将符号学(广义的符号科学)等同于结构主义的观点,在我看来这很重要(我一向反对高度理性主义的结构主义)。
因此,我采用几个案例……来揭示如下观点:
要想更好地理解语言文字所指为何以及如何指涉,那么将“能指”(signifi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