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家性质Word下载.docx
《第三章 国家性质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三章 国家性质Word下载.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世纪的阿奎那等人则把国家解释为神意的产物。
西方近代政治学上第一个广泛运用国家概念的是马基雅弗利。
他把国家看成政治强制力的载体。
此后,众多西方学者提出了自己的国家概念。
黑格尔把国家视为客观精神的体现、道德观念的实现。
狄骥认为,国家是一种人群组织,在这一组织中,人群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不同政治区分。
凯尔逊则强调,国家是一个规范的复合体,是一种秩序,等等。
尽管众说纷纭,但比较通用的观点还是国家四要素说,即国家是由土地、人民、主权和政府所构成的社会共同体。
国家本质观虽然众多,但可以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剥削阶级国家观,另一类是马克思主义国家观。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为了稳定自己的统治,总是用神来解释国家,把国家说成是神建立的,其目的是用来迷惑、愚弄人民,使人民群众甘愿服从奴隶主和封建地主的压迫。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反对神造国家的同时,创立了多种国家学说。
举其要者有二:
“契约论”和“暴力论”。
契约论假定在国家出现以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之中,受自然法的支配和制约,并享有自然权利。
为克服自然状态的不足,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建立了公共权力,即,国家。
洛克、霍布斯、卢梭等是国家契约论的主要代表。
暴力论则认为国家起源于掠夺和征服,是人对人使用暴力的结果。
德国哲学家和经济学家杜林(1833年——1921年)和19世纪初资产阶级法学家兼社会学家巩普洛维赤是这种理论的鼓吹者。
契约论和暴力论对于认识国家的某一方面的问题具有一定意义。
但契约论建立在根本不存在的假定之上,暴力论仅仅看到国家形成过程中的一些表面问题。
因此,二者都缺乏科学性和说服力。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认为,国家历来就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论证。
首先,从国家的产生看,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其次,从国家的组织看,国家是统治阶级的暴力机器,是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组成的不同于原始氏族组织的新的社会组织;
最后,从国家的作用和职能看,国家主要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因此,国家是阶级矛盾、阶级对立、阶级斗争的产物。
国家性质是指具体的某一国家与国家相比,所体现出的特征和属性;
如中国与美国相比较,二者国家性质不同。
其不同是通过多方面体现出来,主要是政权阶级性、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体现。
国家阶级性(又称国体)是指某一具体国家中,社会各阶级在国家及社会中的地位,即哪个或哪些阶级是领导阶级,哪个或哪些阶级是领导阶级的同盟者,哪个或哪些阶级是被统治者,有时又称为国家的阶级性或政权的阶级性。
简单地说,就是该国统治权归该国存在的多个阶级中哪个阶级所有。
有教材将国家性质与国家本质、国体三者等同,认为是同义语,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也有教材将国体与国家性质等同,将国体与国家本质进行区分。
我们认为,三者之间不能等同,应有明确区分,国家本质是指国家与其它组织进行对比,而体现出的特征,如,与氏族组织、一般社会团体相比较有何特征;
国家阶级性(国体)是指某一具体国家中,社会各阶级在国家及社会中的地位,即哪个或哪些阶级是领导阶级,哪个或哪些阶级是领导阶级的同盟者,哪个或哪些阶级是被统治者,有时又称为国家的阶级性或政权的阶级性。
它们对比的参照系不同,不能混淆,更不能等同。
当然,三者之间也有密切联系,其中国家性质和国体体现国家本质,国家本质指引国家性质和国家阶级性;
而国家阶级性只是体现国家性质的一个方面,当然是重要的一个方面,但并不能代表全部。
宪法学对三个概念进行区分有重要意义。
三者决定或者制约宪法的性质、宪法的形式和内容。
国家是宪法规范和调整对象,从这三个方面深入研究和认识国家能帮助我们进一步理解宪法的本质,充分发挥宪法的作用。
如,由于宪法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国家观的反映,当认为国家本质是契约而成时,宪法自然就是契约的文本体现;
当认为国家是暴力工具时,宪法就是部分人意志的体现和利益的保障。
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从各国宪法的一般规定来看,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二大类不同性质的国家,即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二、国家性质的制约因素
不同国家的性质之所以各有特点,主要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
国家性质作为国家制度和宪政制度的核心内容,归根结底是各种社会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但概括来说,体现和制约一国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和决定着国家性质。
国家体现着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支配关系。
所谓的国家意志是且只能是掌握着国家政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而那些不掌握国家政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服从地位的被统治阶级,不可能通过现有的国家机器来实现自己的意志。
社会各阶级的政治地位直接体现国家政权的本质,决定着国家的根本性质。
其次,社会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根本的决定因素。
马克思主义认为,不同的阶级之所以具有不同的政治地位,根本原因在于它们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同。
列宁说:
“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
”可见,各阶级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乃是它们在特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地位的反映。
只有在经济上占居统治地位的阶级才能成为国家政权的所有者。
一切国家都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为自己的经济服务。
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着社会的阶级状况和政治制度,并进而决定着国家性质。
再次,社会文化制度也是影响和体现国家性质的重要因素。
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
一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决定了社会的文化制度;
反过来,社会文化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它反映和制约着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并进而影响和体现着国家性质。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除了以上三种主要因素之外,特定国家的国家性质还深受该国特定历史条件的影响和制约。
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对国家性质的内在决定作用是通过各国特定历史和现实条件来实现的。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由于各国具体国情的不同,才使得各国的国家性质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内涵。
各国宪法规定的内容都体现了本国的国家性质,其中,关于国家政权的阶级性、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比较集中地体现了该国国家性质。
第二节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
一、国家政权阶级属性的宪法意义
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是指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或者说哪个阶级是国家的统治阶级。
它反映国家的阶级本质。
宪法学中常用“国体”这个概念描述国家的阶级属性。
国体问题,“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是以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为理论基础,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特定国家总是由两大对立阶级构成,国家政权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
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以阶级构成为标准,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共存在四种类型的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实质是指国家统治权归属哪一个阶级所有。
由于宪法以规范国家权力为直接目的,因此,宪法学中探讨政权的阶级属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明确了宪法的性质。
宪法只不过是掌握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维护的是政治上占优势的阶级利益。
宪法规定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都是它的具体体现。
因此,在宪法学中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制约和决定宪法的其它所有问题。
第二,明确了宪法规范的对象。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实质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对国家权力使用者进行的规范。
第三,明确了宪法发展变化背后的政治因素。
宪法虽然是掌握政权的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但并不因此意味着统治阶级可以利用宪法为所欲为,完全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由于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体现为双方一定时期内力量的平衡,这种力量平衡也是一种两方意志一致的表现。
因此,宪法对统治阶级意志利益的体现,内在地包括了一定程度内对被统治阶级意志利益的反映。
当然,由于双方的矛盾冲突,二者力量的平衡被打破,宪法内容也会随之变化。
二、我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
1、现行宪法关于我国国家政权阶级属性的规定。
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
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这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性质。
宪法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等三个方面全面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性质。
宪法的这个规定也表明我国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是: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2、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
它是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和对占人口极少数的
敌人实行专政的结合。
人民的范围就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确定的范围,2004年3月宪法第四次修改后,关于爱国统一战线范围表述发生的变化,现阶段人民的范围,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规定,“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作为国家权力所有者的人民,其内部又可分为不同阶层,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也不同,其中工人阶级是领导者,农民是同盟者,知识分子是工人的组成部分。
这说明我国人民内部,成员之间也是不平等的,他们对国家权力的占有不同,有的是领导者、有的是同盟者、有的是仅是参与者。
这种关于人民范围及内部关系的认定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身份界定存在困难,他们是政治概念还是可以操作的法律概念;
第二,有些被称为人民的成员可能是无中国国籍;
第三、人民中不同的阶层与国家权力的不平等关系违背民主原则。
对人民实行民主是指:
全体人民是国家主人,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民主权利。
其实现的具体方式,根据现行宪法规定,主要有如下一些方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自治制度(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制度等。
对敌人实行专政。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并不是全民民主,还必须对敌人实行专政。
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宣布: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中国人民对敌势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现行宪法修正案第17条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分子。
”这表明,人民民主专政除了对人民实行民主这一含义之外,还包含了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的另一层含义。
世界上的任何国家政权都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在于它使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享有充分的权利,而对极少数严重的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因此,现阶段敌人主要是指:
极少数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即严重犯罪分子。
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