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上报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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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中铁二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
计量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计量工作,提高计量管理水平,保证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使计量更好地为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环境监测、节能减排服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中铁二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计量工作管理办法》。
现随文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目录
1.总则 3
2.机构设置 3
3.测量设备配置 4
4.测量设备管理 5
5.量值溯源管理 9
6.质量监督管理 10
7.测量设备流转 12
8.测量过程控制 15
9.奖励与惩罚 16
中铁二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计量工作管理办法
1.总则
第1.1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计量工作,确保测量检测过程在安全质量、施工生产、技术开发、经营管理、环境监测、能源计量、物资管理中各种测量设备的量值准确可靠,发挥其重要的基础保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1.2条本办法适应于工程测量、材料检测、能源计量、物料进场计量、安全监测、环境监测等各种测量活动中的测量仪器设备、测量软件、测量人员和测量环境的管理和控制。
第1.3条从事计量管理的专(兼)职人员、计量技术人员、检定/校准人员、计量测试人员、内审员、计量确认人员、工程测量员、工程试验员、质量检验员、拌合站计量操作员、物资司秤员、能源抄表员、计量软件操作员,等人员须遵照执行本办法规定。
2.机构设置
第2.1条公司计量工作须指定计量管理专业人员在公司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公司计量归口管理工作,建全管理台帐,制定工作目标。
第2.2条各项目部须相应建立计量管理机构,由项目部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计量管理员、计量确认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组成,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计量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目标,建全管理台帐。
第2.3条各级计量管理部门须建立管理台帐,主要应包括:
测量仪器管理台帐、测量仪器分类管理台帐、测量仪器检定/校准计划台帐、测量仪器维护保养计划台帐、计量人员管理台帐、能源测量仪器管理台帐、安全监测、环境测量仪器管理台帐、计量器具收发登记台帐、测量过程台帐等。
3.测量设备配置
第3.1条测量设备必须满足生产、设计、工艺要求,符合配套系列化和标准化要求,涉及人身安全和环境监测用的测量设备,其本身的测量误差或测量不确定度与所检的产品尺寸公差或工艺过程参数控制限的对应值应选择1/3~1/10。
第3.2条非关键/特殊过程操作工自检或自控用的测量设备和一般过程监视用的测量设备允许使用准确度较低的测量设备,应满足自检或工艺控制的最低要求,一般测量设备应满足准确度比1/3或以上要求。
第3.3条铁路施工单位试验室应满足TB10442-2009《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规定的仪器设备及附录的相关试验检测项目配置要求。
第3.4条母体试验室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应满足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相关试验检测项目进行配置。
第3.5条试验室内部校准计量标准按照工程试验仪器设备校验方法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3.6条结构产品生产单位(如制梁场、轨道板场等单位)应根据产品质量验收规定进行配置。
第3.7条能源监视测量设备应满足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4.3.5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表3的要求。
1)公司及项目部在进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时,视为用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通则配备计量器具,并制定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及能耗数据统计、上报。
2)项目部下属核算单位,当其耗电力达10kW,年耗煤炭、焦炭达100t,年耗成品油达40t、年耗水达5000t需独立配置能源计量检测设备。
3)单台耗能机械消耗电力达100kW,每小时消耗煤炭、焦炭达1t,每小时消耗成品油达0.5t、每小时消耗水达1t的机械,需独立配置能源计量检测设备。
4)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房、泵房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5)生产、生活、办公用水用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器具,分路计量。
4.测量设备管理
第4.1条按照“保证重点、兼顾普遍、全面监督”的企业计量管理原则实施A、B、C三级分类要求进行分类管理。
测量设备三级管理分类表
测量名称
适应范围
管理类别
重要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测量设备。
A类强检
计量标准
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和测量设备。
A类强检
关键测量
对产品起关键性的测量设备。
A类
材料试验
用于重要试验的测量设备。
A类
质量检验
工艺过程中主要的测量设备。
A类
能源测量
用于企业内部能源、物质核算的测量设备。
B类
质量控制
用于质量检测、工艺要求较高的测量设备。
B类
常规测量
只作定性分析用,对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测量设备。
C类
粗略测量
在使用过程中对计量数据无精确要求的的测量设备。
C类
设备监视
固定安装不可拆卸的只作监视用仪器仪表。
C类
第4.2条《计量确认合格》(苹果绿色)标识:
适用于关键/特殊测量过程指定的测量设备:
(关键/特殊测量过程:
关键性或复杂的测量系统;保证生产安全的测量;由于测量结果不正确会引起后续的昂贵代价的测量)。
对公司最终产品质量起作重要作用的或由于测量结果不正确会引起后续昂贵代价风险的、或对保证生产安全起作关键性作用,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和环境监测用的测量设备。
包括:
1)涉及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测量设备;
2)涉及能源进出计量、物资进出称量的测量设备;
3)涉及产品终端检验和材料试验判定的测量设备;
4)涉及关键工艺过程和特殊工艺过程检测的测量设备。
第4.3条《合格证》(A、B、C类)(绿色)标识:
适用于一般测量过程:
非关键的过程参数的日常简单测量。
所有在用测量设备经国家、地方或部门按要求检定/校准合格后,根据《测量设备三级管理分类表》的管理类别进行三级分类标识,属国家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应在标识上标注“强”的字样。
第4.4条《报废证》(红色)标识:
任何人都不能使用贴有红色《报废证》的测量设备进行测量。
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须采取强制管理措施。
在测量设备显眼位置贴上红色的《报废证》标记:
1)测量设备受到损坏,不能正常工作;
2)测量设备过载造成损坏;
3)测量设备功能失效,自动测量和显示失灵;
4)测量设备不正确,有明显差异;
5)测量人员误操作,结果异常;
6)测量设备检定周期或校准间隔已过期;
7)有封印要求的测量设备(如电能表、压力表)铅封受损或破坏;
8)由于环境条件干扰(如电磁场干扰或灰尘油垢)影响测量设备的预期要求;
9)经验证不能满足相关的工艺、检验文件规定的计量要求;
第4.5条《准用证》(黄色)标识:
使用黄色标签,是一种过渡性的标记。
适用于以下情况:
1)具有多种功能的测量设备,当发现某种功能已丧失而其他功能仍可使用或原是自动测量设备丧失自动测量功能,只能手动测量,经过确认测量设备的基本性能未改变;
2)具有多量程或宽量程的测量设备,当发现某一量程测量超差或失效,但经检定或校准其它量程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3)具有高准确度测量设备经过检定发现准确度有下降,经确认可当低准确度设备使用,即可降级使用或限制使用。
第4.6条《封存证》(紫色)标识:
用紫色标签标明是对暂时不使用的测量设备、又无固定存放地点的状态标识。
长期封存的测量设备重新投入使用之前须进行再次检定或校准。
第4.7条《限用证》(纷红色)标识:
适用于部分功能或量限得到确认,处于合格状态。
经确认的部分可以是用检定或用校准的方式只满足某一参数、某一范围、某一定点或降级使用的在用测量设备。
第4.8条《计量标准》(综色)标识:
适用于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的标准器,以及配套和标准物质的确认状态。
第4.9条《比对合格证》(绿色)标识:
适用于为内部提供运行控制指标数据,经自行进行量值比对符合要求的在用测量设备。
第4.10条《检测仪器设备标识牌》标识:
适用于固定安装的测量设备。
要求须包含:
仪器测量范围,使用或保管人、溯源方式、检定周期和管理类别等信息。
第4.11条用于贸易结算和安全防护和关键测量用的测量设备,如试验机、电能表、水表、压力表、电流表、功率表等有可调装置或可调部件的测量设备。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破坏测量设备可调装置或部件的封印。
第4.12条发现测量设备可调装置或部件的封印受到破坏,则判定测量设备不合格,按不合格控制程序的规定处理。
5.量值溯源管理
第5.1条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测量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送检。
第5.2条本着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检定/校准,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无法检定或校准的特殊专用测量设备也可送往经国家计量授权,具有校准/比对能力的科研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
第5.3条对选择的计量技术检测机构应进行调查、评价,对提供测量设备检定或校准的服务机构应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具有符合ISO/IEC17025标准要求的实验室认可证书或证明满足ISO/IEC17025标准要求的技术能力的证据。
第5.4条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应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文件《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要求,可根据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校准合格率自行周期间隔调整,但不得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的三倍。
第5.5条受测量环境恶劣,日光直射,振动强烈影响的测量设备(如拌和站计量装置、预应力张拉压力表、压浆真空表、现场蒸养温度表、蒸养试模等),应缩短检定/校准周期间隔。
可按相关技术要求或周期检定/校准合格率进行周期间隔调整。
第5.6条无影响测量结果的环境条件下使用的测量设备应遵照检定证书有效日期或校准证书建议日期进行周期检定/校准。
第5.7条对计量数据准确度不高,对测量结果影响较小的,性能不易变化、低值易耗、操作简易以及能直接测量的工具类计量器具,可只做一次性检定或延长2~4个周期,如生产现场及各部门使用的直尺、玻璃嚣皿、砝码、钢卷尺等易损耗计量器具,此类计量器具在投入使用之前,必须经首次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5.8条生产现场无法拆卸而且连续用于监测的测量设备可按设备检修的自然周期安排周期检定或校准。
第5.9条自身开展的内部校准或比对用的标准计量器具,必须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其校准/比对记录和证书编号应由10位数组成:
第1~4位为校准年度,第5~7位为校准设备管理编号,第8~10位为校准记录顺序号。
计量单位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5.10条对于行业用专用或自制的测量工具或比对样板应严格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校准。
第5.11条职能部门应根据校准的技术依据对出具的测试报告或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