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进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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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过程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①1979-1980年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

②1981-1982年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

③1983年以后实行利改税。

(一)1979-1980年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

(1)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开始。

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工作最初是在四川省开始的。

1978年第四季度,四川省首先在6个地方国营工业企业进行试点。

当时着重是从发动群众讨论增产节约计划入手,确定在增产增收的基础上,企业可以提取一些利润留成,职工个人可以得到一定的奖金。

这个做法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979年1月,四川省委、省政府总结了6个企业进行扩权试点的经验,制订了《四川省地方工业扩大企业自主权、加快生产建设步伐的试点意见》,并决定从1979年起,把扩权试点扩大为100个工业企业。

这些改革措施给四川的工业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果。

试点第一年即1979年,四川省84个地方工业企业的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14.9%,利润增长33%,上缴利润增长24.2%,均高于非试点企业。

[1]

(2)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展开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搞好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并为全国的体制改革摸索经验,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等五个改革管理体制的文件。

这五个文件的基本精神就是逐步扩大工交企业的自主权。

扩大企业自主权等五个文件下达以后,全国有26个省、市、自治区在1590个工业企业里进行了试点。

加上有些省、市按自定办法试点的企业,共为2100多户。

这批试点企业的利润约占当时全国工业企业利润的35%,产值约占26%。

从试点情况看,利润留成办法,兼顾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把企业所得、职工福利奖金与企业经营好坏、利润多少直接挂钩,对发挥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促进企业关心生产成果,改善经营管理,努力增加盈利,起了积极作用。

从1979年到1980年,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工作不断发展,并具有相当规模。

到1980年底,除西藏外,各省、市、自治区参加试点的国营工业企业已达到6000多个,占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42000个的15%,产值占60%,利润占70%。

试点企业在利润留成、生产计划、产品销售、新产品的试制、资金使用、奖励办法、机构设置以及人事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有了一些自主权。

扩大企业自主权,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活力,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果。

据对5777个试点企业(不包括自负盈亏的试点企业)的统计,1980年完成的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6.89%,实现利润增长11.8%,上交利润增长7.4%。

上交国家的利润占全部实现利润的87%,企业留利占实现利润的10%,其余的3%用于归还贷款和政策性补贴等,增长利润的大部分也归国家。

这表明,扩大企业自主权,实现了增产增收,国家和企业都增加了收入。

但1979年到1980年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试点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主要是在搞活微观经济的同时,宏观的控制和指导没有及时地跟上,出现了一些不按国家计划生产、重复建设、多发和滥发奖金的现象;

一些改革措施相互之间不够配套,也影响了改革的顺利进展。

(二)1981-1982年全面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

(1)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的历史背景

第一,工业经济责任制,是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又是扩权的继续和深入。

1979年扩大工业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取得突破,1980年试点工作全面展开,为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提供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第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农村普遍推行各种形式的联严计酬责任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对工业经济责任制的推行起了极大的启示和推动作用。

第三,1980年,中国出现了严重的财政赤字。

为了增加财政收入,1981年初,各个地区从落实财政任务着手,对所属企业实行了"

包干加奖励"

的办法。

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1981年4月,在国务院召开的工业交通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建立和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的要求。

(2)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的政策规定

1981年9月,国家经委和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根据半年多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的实践,下达了《关于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2],明确了工业经济责任制的内容和应遵循的原则以及要注意的问题。

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实行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它要求企业的主管部门、企业、车间、班组和职工,都必须层层明确企业在经济上对国家应负的责任,建立健全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各项专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为国家提供优质适销的产品和更多积累;

它要求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把企业、职工的经济责任、经济效果同经济利益联系起来,认真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有奖有罚,克服"

吃大锅饭"

和平均主义;

它要求必须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国家对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在分配方面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

企业内部实行经济责任制,是把每个岗位的责任、考核标准、经济效果同职工的收入挂起钩来,实行全面经济核算。

在分配上大体有这样几种形式:

①指标分解,即将工作量分解为若干个指标,每一种指标与一定的工资和奖金额相联系。

②计件工资,包括超额计件工资和小集体超额计件。

③超产奖。

④定包奖。

⑤浮动工资。

从1981年初到1982年底,工业企业在相当广的范围内推行了经济责任制。

从国有工业企业到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从大中型企业到小型企业,从盈利企业到亏损企业,从单个企业到整个行业,普遍推行了工业经济责任制,在县属以上国有企业中,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的企业占80%。

(3)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的成就

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的成效,主要有:

一是调动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增产增收。

1981年财政收入状况比1980年有明显好转,赤字从上年的127亿元减少到25亿元。

二是促进了企业整顿,企业的经营管理得到了改善和加强。

三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高平均主义的问题。

四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对企业统收统支、捆得过死的状况,使企业有了一定的机动财力。

五是实行经济责任制,不仅对一线的生产工人落实了经济责任制,而且对领导干部、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和辅助工人也在明确经济责任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

六是实行经济责任制,促进了工业的调整。

但是,由于工业是社会化的大生产,企业与企业、部门与部门相互依存,问题比较复杂,实行经济责任制工作的难度比农业实行联产计酬责任制要大,而且缺乏经验。

因此,在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主要是实行经济责任制与计划管理结合得不够好,在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时,企业往往过多地强调企业自身的利益,一些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还不够落实,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问题还没得到有效解决。

(三)1983年以后实行利改税

(1)实行第一步利改税

从1980年开始,曾经在400多个工业企业中进行了以税代利的试点。

总的看,试点的效果比较好。

参加试点的全部企业,销售收入的增长明显地高于总产值的增长,特别是实现利润和上交税费的增长,大大高于总产值和销售收入的增长。

而且在企业实现利润的增长部分中,保证了大部分以税金和资金占有费的形式上缴国家,企业所得也增加了。

于是,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3]决定1983年开始进行利改税的第一步,即实行税利并存的制度。

在企业实现利润中,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和地方税,然后对税后利润采取多种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并从1983年6月1日起开征国营企业的所得税。

据中央17个工业部门和27个省、市、自治区统计,到1983年底,实行利改税第一步的国营工业企业共有26500户,为盈利企业总户数的94.2%。

1983年,全国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新增加的收入,以税金和利润形式上缴国家的部分约占70%左右,企业所得约占30%左右,其中用于职工奖励基金的部分约为8%。

到l984年,国有企业留利占实现利润的比重,由改革前的5%上升到25%。

[4]

实行利改税的结果表明:

在解决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上找到了一条比较有效的途径。

利改税以后,税率固定,企业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从法律上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和均衡入库,保证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既能使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又能够使企业心中有数,企业留利也可在增产增收中稳定增长。

企业经营管理得好,可以多得;

经营管理得差就少得。

这就增加了企业积极挖掘潜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动力和压力,加强了税收的监督作用和促进企业搞好经济核算,这是一;

二是依照税法征税,可以初步避免实行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办法存在的争基数、吵比例的扯皮现象;

三是有利于配合其他经济改革,逐步打破部门和地区界限,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调整企业结构,合理组织生产;

四是国家可以利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根据宏观经济的需要,对不同的行业、企业和产品采取调整税率、减免税等措施,调节生产和分配,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但是,利改税的第一步还是有缺陷的。

其主要问题有三点:

①还没从根本上解决好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

“税利并存”的办法,企业纳税后还保留一块税后利润,国家同企业还得用包干或分成等办法进行再分配,因此还不能真正体现企业的盈亏责任制。

②由于价格体系不合理,行业与行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利润水平悬殊,苦乐不均。

利改税第一步是在这种不平衡、不合理的基础进行的,因此还没有完全起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

③企业所得税和税后利润的分配,仍然是按照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的,也就难于削弱“条条、块块”因自身经济利益而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行政领导仍然是企业的真正主宰者。

(2)实行第二步利改税

为了克服第一步利改税的各种弊端,进一步完善税制,更充分地运用税收的调节作用,力求通过合理设置税种和税率,更好地调节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增长,同时也让企业获得更大的自主权,具有更大的活力,又有更大的压力和责任。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试行办法[5],并决定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二步利改税。

第二步利改税的主要内容,是将国有企业原来上缴国家财政的税利,改为向国家交税,即由原来税利并存改为完全交税。

第二步利改税仍然是在价格不合理、短时期又难于解决的情况下进行的。

通过增加税种,合理确定税目、税率,实行多次调节,对促进价格体系、劳动工资制度和分配关系的调整和改革,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起了很大作用。

它缓解了由价格不合理所带来的矛盾,使企业在利润悬殊状况有所改善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第二步利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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