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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控工作责任制度。

井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均负有井控工作责任。

总部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职责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井控安全标准,健全井控监督管理机构并落实专职人员。

(2)负责审定企业井控标准和管理制度。

(3)每年组织1次井控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井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定期召开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井控技术管理、综合管理及监督部门工作汇报;

组织召开年度井控工作会议,全面总结部署井控工作。

(5)审批勘探开发项目,保证井控本质安全。

(6)审批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

(7)发生井控突发事件时,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抢险。

安全环保局职责

(1)安全环保局为总部井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管理与监督办公室,负责井控日常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2)贯彻落实行业和企业井控安全标准、制度,组织制(修)订企业井控安全标准、制度。

(3)督促协调各部门做好井控相关工作,并监督检查企业的井控法规、标准和制度执行情况。

(4)编制中国石化井控隐患治理计划并监督实施。

(5)负责筹备并组织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6)及时汇报井控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筹备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和年度工作会议并负责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7)参与井控应急抢险与指挥,组织井喷事故调查。

(8)完成总部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石油工程管理部职责

(1)石油工程管理部为集团公司井控技术管理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施工作业井控技术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行业和企业井控技术标准,组织制(修)订钻井、井下、测井、录井等企业井控技术标准。

(3)负责井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和井控技术培训工作。

(4)负责钻井、试油(气)、井下、测井、录井和专业试压队伍,以及井控设备检验维修机构资质管理,确保专业队伍井控能力达到要求。

(5)负责油田勘探开发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承包商井控责任。

(6)组织制定重大井控技术方案与设计论证,并组织重大井控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

(7)负责井控装备管理,确保装备本质安全。

(8)参与井控应急抢险指挥和井喷事故调查处理。

(9)定期向总部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施工作业井控技术管理工作。

(10)参与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职责

(1)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为股份公司井控技术管理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油气勘探开发油气水井井控技术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行业和企业井控技术标准、制度,组织制(修)订油气勘探开发井控技术标准。

(3)负责股份公司井控培训工作。

(4)组织制定勘探、开发部署方案和重点开发油气井井控设计与技术方案论证,组织重大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实施。

(5)负责油气井井控设备管理,确保井控技术装备本质安全可靠。

(6)负责工程监督人员资质及现场管理。

(7)参与井控应急抢险指挥和井喷事故调查处理。

(8)定期向总部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勘探开发过程油气水井井控技术工作。

(9)参与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其他部门职责生产经营管理部、物资装备部、发展计划部、集团(股份)财务部和人事部均为总部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井控工作。

生产经营管理部重点做好井控应急协调工作,物资装备部重点做好井控设备配套工作,发展计划部和集团(股份)财务部重点做好井控工作和隐患治理资金投入,人事部重点做好井控管理机构定岗定编工作。

油田企业(单位)是井控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对本企业(单位)井控安全负全责。

油田企业及其所属油气生产单位、专业化公司、设计监督机构和井控设备检验维修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井控管理实际,明确企业(单位)及部门井控工作职责。

总部、油田企业、油气生产单位或专业化公司等各级井控监督、管理部门均应设置井控专职岗位,确保井控责任制的落实。

3.井控工作检查制度。

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井控检查工作。

其中,总部每年1次,油田企业每半年1次,专业化公司及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1次,基层单位每月度1次。

4.井控工作例会制度。

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井控工作例会,认真总结、部署井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井控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其中,总部每年1次,油田企业每半年1次,各专业化公司及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1次,基层单位每月1次。

5.井控持证上岗制度。

各级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相关岗位操作人员应接受井控技术和H2S防护技术培训,并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和“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

“井控培训合格证”持证岗位 

油田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

行政正职,主管勘探、开发和安全的企业领导;

勘探、钻井、开发、生产、安全、设计、监督部门领导以及参与井控管理的人员。

钻井、井下、测井、测试、录井公司和采油(气)厂领导及管理人员:

经理(厂长),主管生产、技术和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副厂长),正副总工程师;

工程技术、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领导以及参与井控管理的人员。

施工队伍

(1)钻井队(平台):

平台经理、正副队长、指导员、钻井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钻井技师、大班司钻、泥浆工程师、司机长、正副司钻、井架工。

(2)试油(气)与井下作业队(平台):

平台经理、正副队长、作业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作业技师、大班司钻、正副司钻和井架工。

(3)测井队与录井队:

正副队长、现场施工人员。

(4)采油(气)队:

正副队长、技术人员、安全员。

其他人员

(1)钻井、试油(气)、井下作业等工程、地质与施工设计人员,现场监督人员。

(2)井控专业检验维修机构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

(3)从事欠平衡钻井、测试、泥浆、取心、定向井等专业服务的技术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

 

“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持证岗位。

机关人员:

在含H2S区域从事钻井、测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录井作业和油气开发的相关领导及管理人员。

现场人员:

在含H2S区域从事钻井、测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录井作业和油气开发的现场操作及管理人员。

上述培训及复审应在总部认证的相应培训机构进行。

6.井控设计管理制度 

从事钻井、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工程设计单位应持有相应级别设计资质;

从事“三高”井工程设计应持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

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承担“三高”井工程设计人员应拥有相关专业3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和高级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

油气井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均应设立《井控专篇》。

《井控专篇》以井控安全和防H2S等有毒有害气体伤害为主要内容。

所有设计均应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不准施工;

“三高”油气井由企业分管领导审批。

如因未预见因素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按程序进行,并出具设计变更单通知施工单位。

组织工程设计与地质设计审查时,应有安全部门人员参与审查《井控专篇》。

7.甲方监督管理制度所有钻井、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应由甲方派出现场监督人员。

“三高”油气井、预探井和其他重点井应实行驻井监督工作制;

一般开发井可实行“一般工序巡视监督,关键工序现场监督”工作制。

现场监督人员除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外,应同时负责监督井控和HSE工作。

对钻井、试油(气)和井下作业监督人员实行资质管理;

“三高”井和预探井的监督人员应持有总部颁发的监督证书。

监督人员资质管理由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负责。

8.井控和H2S防护演习制度。

基层队伍应根据施工需要,经常开展井控和H2S防护演习。

演习按照程序进行,并通知现场服务的其他专业人员参加。

演习应做好记录,包括班组、时间、工况、经过、讲评、组织人和参加人等。

钻井井控演习分为正常钻井、起下钻杆、起下钻铤和空井4种工况。

常规井演习应做到每班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1次,钻开油气层前需另行组织1次;

高含H2S井演习应包含H2S防护内容,钻开含H2S油气层100米前应按预案程序组织1次H2S防护全员井控演习。

试油(气)与井下作业分为射孔、起下管柱、诱喷求产、拆换井口、空井等5种工况组织井控演习。

常规井演习应做到每井(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1次;

含H2S井在射开油气层前应按预案程序和步骤组织H2S防护全员井控演习。

采油(气)队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井控演习,含H2S井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防H2S伤害应急演习。

含H2S油气井钻至油气层前100米,应将可能钻遇H2S层位的时间、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告知1.5公里范围内的人员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村组负责人。

9.井控设备管理制度油田企业应明确井控设备管理机构,制定设备管理、检查维修和定期检验制度,并建立设备档案。

所有井控装备及配件购置,必须是中国石化供应商生产的合格产品。

实行井控设备定期报废制度。

防喷器报废年限为13年,控制装置报废年限为15年,管汇及阀组报废年限为13年。

延期使用须经第三方专业检验合格,且延期年限不超过3年。

用于“三高”油气井的井控设备,累计使用时间不宜超过7年,超过7年应加密检测并监控使用。

10.专业检验维修机构管理制度井控设备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以检验维修点为基本单位取得独立资质,未取得资质者不得从事相应级别井控检验维修工作。

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验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检验维修应严格执行SY/T6160《防喷器的检查与修理》等相关标准、制度。

防喷器组检验维修后,应按井场联接形式组装后进行低压和额定工作压力试压;

用于“三高”气井的防喷器组应进行等压气密检验。

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按照逐台、逐项的原则,建立防喷器、控制系统、阀组、管汇等使用维修档案。

11.井控装置现场安装、调试与维护制度基层队应按设计安装使用井口设备、井控装备和气防器具,并认真做好日常检验维护和记录填写。

钻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和采油(气)使用的井口设施、井控装置,现场安装完毕或更换部件后均应进行密封试压;

“三高”气井的井口设施、井控装置宜做等压气密检验。

钻井与试油(气)防喷器除日常维护保养外,应定期进行检查。

定期检查分3月期检查、1年期检查和3年期检查,检查方式和检查项点应执行SY/T6160《防喷器的检查和维修》。

对浅井、中深井、深井、超深井防喷器的具体检查频次,油田企业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井下作业防喷器使用期满6个月应进行检测;

使用期满仍须继续使用的,应经现场试压检验合格,待施工结束时再送回车间进行检测。

各类H2S检测仪、可燃气体检测仪、大功率声响报警器等气防器具,现场安装后应进行可靠性检测,声光报警、数值显示等达到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12.开钻(开工)检查验收制度钻井、试油(气)与井下作业各次开钻(开工)前,均应进行开钻(开工)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业主单位检查验收,委托施工单位检查验收或甲乙双方联合检查验收方式。

检查验收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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