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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复习重点及其答案Word下载.docx

纳税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无偿付出。

纳税筹划是企业、个人和家庭对自身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其应有的经济权利。

(4)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系列综合性谋划活动。

这种综合性体现在:

第一,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财务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纳税人总体财务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

第二,纳税人在经营、投资、理财过程中面临的应缴税种不止一个,而且有些税种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在纳税筹划中不能局限于某个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而应统一规划相关税种,使总体税负最低。

第三,纳税筹划也需要成本,综合筹划的结果应是效益成本比最大。

2.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

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产生的原因既有主体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主体财务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追求

(2)市场竞争的压力

(3)复杂税制体系为纳税人留下筹划空间

(4)国家间税制差别为纳税人留有筹划空间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

1.刘先生是一位知名撰稿人,年收入预计在60万元左右。

在与报社合作方式上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

调入报社;

兼职专栏作家;

自由撰稿人。

请分析刘先生采取哪种筹划方式最合算。

参考答案:

对刘先生的60万元收入来说,三种合作方式下所适用的税目、税率是完全不同的,因而使其应缴税款会有很大差别,为他留下很大筹划空间。

三种合作方式的税负比较如下:

第一,调入报社。

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其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刘先生的年收入预计在60万元左右,则月收入为5万元,实际适用税率为30%。

应缴税款为:

[(50000—2000)×

30%—3375]×

12=(元)

第二,兼职专栏作家。

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按月平均支付,适用税率为30%。

[50000×

(1—20%)×

30%—2000]×

第三,自由撰稿人。

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其收入属于稿酬所得,预计适用税率为20%,并可享受减征30%的税收优惠,则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

应缴税款:

×

20%×

(1—30%)=67200(元)

由计算结果可知,如果仅从税负的角度考虑,刘先生作为自由撰稿人的身份获得收入所适用的税率最低,应纳税额最少,税负最低。

比作为兼职专栏作家节税52800元(—67200);

比调入报社节税65100元(—67200)。

第二章纳税筹划及基本方法

2.计税依据的筹划一般从哪些方面入手?

计税依据是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直接因素,每种税对计税依据的规定都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对计税依据进行筹划,必须考虑不同税种的税法要求。

计税依据的筹划一般从以下三方面切入:

(1)税基最小化。

税基最小化即通过合法降低税基总量,减少应纳税额或者避免多缴税。

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中经常使用这种方法。

(2)控制和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

一是推迟税基实现时间。

推迟税基实现时间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效果,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等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的资助,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

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税基推迟实现的效果更为明显,实际上是降低了未来支付税款的购买力。

二是税基均衡实现。

税基均衡实现即税基总量不变,在各个纳税期间均衡实现。

在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税基均衡实现可实现边际税率的均等,从而大幅降低税负。

三是提前实现税基。

提前实现税基即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合法提前实现。

在减免税期间,税基提前实现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额。

(3)合理分解税基。

合理分解税基是指把税基进行合理分解,实现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向税负较轻的形式转化。

5.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是什么?

(1)商品的供求弹性。

税负转嫁存在于商品交易之中,通过价格的变动而实现。

课税后若不导致课税商品价格的提高,就没有转嫁的可能,税负就由卖方自己承担;

课税之后,若课税商品价格提高,税负便有转嫁的条件。

究竞税负如何分配,要视买卖双方的反应而定。

并且这种反应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商品的供求弹性。

税负转嫁与供给弹性成正比,与需求弹性成反比。

(2)市场结构。

市场结构也是制约税负转嫁的重要因素。

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中,生产者或消费者对市场价格的控制能力是有差别的,由此决定了在不同的市场结构条件下,税负转嫁情况也不相同。

(3)税收制度。

包括间接税与直接税、课税范围、课税方法、税率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税负转嫁产生影响。

1.王先生承租经营一家餐饮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为20人)。

该企业将全部资产(资产总额300000元)租赁给王先生使用,王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100000元,缴完租赁费后的经营成果全部归王先生个人所有。

2009年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90000元,王先生在企业不领取工资。

试计算比较王先生如何利用不同的企业性质进行筹划?

方案一:

如果王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按税法规定其经营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l000万元),而且其税后所得还要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一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企业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90000×

20%=38000(元)

王先生承租经营所得=190000-100000-38000=52000(元)

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2000-2000×

12)×

20%-1250=4350(元)

王先生实际获得的税后收益=52000-4350=47650(元)

方案二:

如果王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则其承租经营所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直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王先生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90000-100000-2000×

l2)×

35%-6750=16350(元)

王先生获得的税后收益=190000-100000-16350=73650(元)

通过比较,王先生采纳方案二可以多获利26000元(73650一47650)。

2.假设某商业批发企业主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服装进行批发,年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其中可抵扣进项增值税的购入项目金额为50万元,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税款为1.5万元。

分析该企业采取什么方式节税比较有利。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在对这两类纳税人征收增值税时,其计税方法和征管要求不同。

一般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而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照适用的简易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比较,税负轻重不是绝对的。

由于一般纳税人应缴税款实际上是以其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确定的,而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则是以全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确定的,因此,比较两种纳税人税负轻重需要根据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来确定。

当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低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

当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高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这种平衡关系,经营者可以合理合法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人身份。

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该企业年销售额超过80万元,应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缴纳15.5万元(100×

17%一1.5)的增值税。

但如果该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缴纳3万元(100×

3%)的增值税。

因此,该企业可以将原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均控制在80万元以下,这样当税务机关进行年检时,两个企业将分别被重新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过企业分立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节约税款12.5万元。

第三章增值税纳税筹划

2.简述混合销售与兼营收人的计税规定。

按照税法的规定,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提供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但在实际经营中,有时货物的销售和劳务的提供难以完全分开。

因此,税法对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收人的征税方法作出了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选择营业范围并考虑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混合销售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两者之间是紧密的从属关系。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我国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有以下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其中,“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的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应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又从事应征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这两种经营活动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

兼营主要包括两种:

一种是税种相同,税率不同。

例如供销系统企业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

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同时又从事娱乐业,前者的营业税税率为5%,后者的营业税率为20%。

另一种是不同税种,不同税率。

即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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