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工商办字148号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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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存档。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7月16日印发

统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燕季方(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

李春樵(公平交易局局长)

卢天忠(企业注册局局长)

宋淑印(办公室主任)

成员:

张亭立(人事政工科科长)

董晓光(法制科科长)

马步双(商广科科长)

王喜群(市场科科长)

孟宁(企业注册局副局长)

刘奇光(企业注册局副局长)

郭利峰(车管所所长)

赵剑波(公平交易局副局长)

任飞(公平交易局副局长)

张庆峰(消保科科长)

雍德林(经纪人管理所所长)

统计工作责任制

统计类别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

综合统计陈文成孙凤玲

内资统计孟宁孟宁

外资统计李英民武燕

个体私营统计王荣华崔琳红

公平交易统计李春樵李沛启

市场统计王喜群董敏

合同统计郝建英荣菏玲

商标广告统计马步双张海泉

人事统计张亭立李慧芳

消保(12315)统计张庆峰苑新

法制统计董晓光李娟

牡丹区分局刘绍坤任婷婷

定陶县局闫河山程淑梅

曹县县局程明远张爱华

成武县局仝卫东高晏

单县县局张国生汤海霞

巨野县局李志国潘建军

郓城县局陈鹤龄陈秀娥

鄄城县局朱建政王慧珍

东明县局李国胜李芳

开发区分局张文革韩静

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

一、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管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统计工作。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统计工作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并接受同级统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为综合统计机构,要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办公室设立综合统计岗位,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综合统计岗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

其中,市局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不得少于1人(如专职人员配备1人,须再配备兼职人员)。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统计负责人和综合统计人员,须证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后,先补后调,同时做好工作交接。

五、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统计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统计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六、统计人员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检查证》后,方可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七、严格执行省、市局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认真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所有统计人员都应取得统计《普法合格证》。

八、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应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知识、计算机知识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培训,按规定参加普法学习和统计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统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及时准确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统计人员职责

一、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统计机构及综合统计人员职责

  

(一)执行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制度,完成上级机关和同级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二)制定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制度;

(三)组织协调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搜集、整理和提供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与预测;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调研项目;

(六)对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和表彰;

(七)组织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人员培训;

(八)指导工商所和同级业务职能单位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档案、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核算和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九)组织编印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资料,对外公布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数据;

(十)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级业务职能单位专(兼)职统计人员职责

  

(一)配合综合统计机构和综合统计人员的工作,在统计业务上接受综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指导,同时指导下级对口业务职能单位专(兼)职统计人员的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编报与本业务相关的各种统计报表;

(三)在综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档案、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核算和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四)负责统计分析,及时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变化的情况;

(五)完成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本单位综合统计人员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六)及时向综合统计人员提供所需资料或信息;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所专(兼)职统计人员职责

  

(一)配合综合统计机构和综合统计人员的工作,贯彻执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制度,全面、及时地完成各种报表的编报任务;

(二)在综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指导、帮助下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档案、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核算和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三)搞好统计分析,及时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变化情况;

(四)完成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本单位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

一、依据国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暂行办法》、《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调查项目及报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统计局的要求统一制定和管理。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不得编制补充性统计调查项目,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编制的,内容不得与已有的调查项目重复或抵触,并经本单位综合统计机构批准和向同级统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

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建立和修改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市统计局备案;

调查范围涉及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市统计局审批,其中重要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报表制度,报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凡未经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不得组织实施。

  三、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内部统计调查项目,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协调后,报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四、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分别审核、综合协调后,报市统计局审批。

  五、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取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未经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认定,不得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

  六、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应明确表述调查种类、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基层表式、综合表式、调查方法、抽样方法(针对抽样调查)、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单位、报送方式、报送时间、组织实施方式、统计标准和分类代码、分类目录、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逻辑关系和审核关系等。

  统计标准和分类代码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级地方标准以及国家和省统计局的统一规定。

  七、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设计应遵守公文格式规定,参照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设计要求,做到内容齐全、条理清楚、逻辑严密、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简明易填。

  八、统计调查项目的修改包括在本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中增减统计指标、增减调查表、增减统计分组、增减调查对象、改变调查范围、改变调查方法和改变调查频率等。

  九、报送审批及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同时向统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函;

  

(二)《菏泽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计划书》;

  (三)拟审批、备案的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

  (四)其它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修改前的原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等。

  十、按法定程序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法定标识包括:

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十一、未经市统计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其他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十二、超过有效期限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

在有效期内需修改或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统计资料必须保持连续完整,实行档案化管理,推行档案存储光盘化。

二、统计资料包括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包括存有统计数据的计算机介质)、统计调查报告、统计分析和有关统计文件。

三、统计资料的保管年限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执行。

保管年限分别为:

年报,永久保存;

半年报,10年;

季报、月报,5年。

四、各单位每年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有综合统计人员按归档要求统一装订、编号、整理并编制保管清册,一年后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五、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年度统计资料整理成册。

统计资料查询制度

一、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应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对属于保密范围的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和借用。

三、对在统计调查中涉及企业、个人商业秘密和隐私的统计资料,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四、对能够公开的统计资料,必须以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签署和盖章为准,由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对外提供。

五、统计资料在对外公布、提供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地方统计局重复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地方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与地方统计局有交叉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及涉及地方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均应当在同地方统计局协商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

  (三)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均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执行。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对外公布统计资料,造成泄密事件的,取消其单位或个人的先进考评资格。

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一、统计报表报送按照“分级负责、集中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各种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各业务职能单位和工商行政管理所为统计报告单位,负责本单位统计报表编制工作。

三、编制、报送报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做到表种齐全、指标完整、时间及时、数字精确。

县区局月报、一季报、半年、三季报、年报表须在当月、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20日至22日报,市局业务科室的月报、一季报、半年、三季报、年报表须在当月、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的25日至27日报送。

四、统计报表的编制程序是,由基层统计人员根据统计对象的实际情况,逐笔填写原始记录,登记统计台帐,然后根据统计台帐,按照规定指标口径、计量单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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