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卷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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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法律援助申请表的扣2分,申请表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2.未出具签收材料凭证的扣1分;
3.无法律援助审批表的扣2分,审批表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4.未按要求将案件受理信息录入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的扣1分。
2
审查
1.在收到申请或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2.重点审查内容:
材料是否完整、是否需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申请材料,是否属本机构受理,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1.不按规定时间审查的扣1分;
2.申请材料缺1项扣1分;
3.不属于本机构受理的扣3分;
4.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判定该案质量不合格。
3.
决定
1.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送达申请人或函告转交申请单位;
2.在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函告通知单位。
1.无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的扣3分;
2.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扣1分;
3.无送达回证或法律援助公函的扣2分。
4
指派
在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并按规定将律师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及法律援助中心(处)。
1.无指派通知书的扣3分;
2.未在规定期限内安排承办律师的扣2分。
5
会见
(20分)
1.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应当及时会见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辩护协议,但因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2.受援人不同意承办律师辩护的,承办律师应当书面告知办案单位和法律援助机构;
3.承办律师应当认真制作会见笔录,第一次会见受援人,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并经受援人确认无误、签名按指印:
(1)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身份介绍;
(2)受援人是否接受承办律师代理;
(3)受援人的个人情况;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
(5)案件情况;
(6)受援人的辩解理由及事实;
(7)有无法定或其他情形酌定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及线索;
(8)有无超期羁押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9)向受援人介绍诉讼程序,告知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1.无委托协议的扣5分;
2.无会见笔录的扣15分,会见笔录内容缺1项扣2分。
6
阅卷
(10分)
1.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应当及时查阅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内容包括:
受援人身份概况、收案时间、阅卷时间、案件类型,采取强制措施和立案的理由、
证据和适用法律等;
2.复制必要的证据材料。
1.无阅卷笔录的扣5分;
2.未复制证据材料的扣5分。
(侦查阶段的案件无此环节不扣分)
7
重大疑难及典型案件报告
在阅卷、会见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属重大疑难及典型案件的,应当及时报告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通过组织有关人员集体讨论确定办案意见和方案,或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汇报。
1.未报告且造成严重影响的扣5分;
2.不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报告的扣2分;
3.未集体讨论确定办案意见或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汇报的扣3分。
8
证据运用
(30分)
1.如需向办案单位提交证据,应编制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包括:
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的事实、证明目的等内容;
2.向办案单位提交有关无罪、罪轻或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等内容的法律意见书。
1.如需提交证据,但未制作证据目录的扣5分;
2.无法律意见书的扣25分,法律意见书错误引用法律条文或遗漏应当援引的重要法律条文的扣10分。
9
结案
1.承办律师结案后应撰写结案报告,内容包括案情、承办过程、承办结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2.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结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主要包括:
(1)通知辩护公函或者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材料,
(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通知辩护的无需提供),(3)法律援助审批表,(4)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5)指派通知书或法律援助公函,(6)委托协议,(7)会见笔录,(8)阅卷笔录(侦查阶段案件可以不提供),(9)证据材料,(10)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原件或副本),(11)法律意见书,(12)结案报告表,(13)征询意见表;
3.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立卷材料30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一案一卷一号归档立卷;
4.将案件信息录入到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规定支付办案补贴。
1.未按时提交案卷材料的扣1分;
2.案卷材料缺1项扣0.5分;
3.未按时审查案卷材料的扣1分;
4.案卷归档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5.未将案件信息完整录入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的扣2分;
6.未按规定发放办案补贴的扣3分。
10
效果
1.无有效投诉;
2.受援人满意;
3.办案机关对承办律师工作认可。
1.受援人不满意的扣1分;
2.办案机关不认可的扣1分;
3.投诉被查证属实的,判定该案质量不合格。
11
奖励
1.法律意见全部或部分被采纳;
2.案件办理受上级机关或政府表彰。
1.意见全部被采纳的奖励5分,部分被采纳的奖励3分;
2.案件办理受上级机关或政府表彰每次奖励5分。
附件2
(审判阶段)
3.按要求将案件受理信息录入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
1.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是否需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申请材料,是否属本机构受理,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等。
2.在收到通知辩护(代理)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函告通知单位。
(15分)
1.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应当及时会见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辩护(代理)协议,但因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2.受援人不同意承办律师辩护(代理)的,承办律师应当书面告知办案单位和法律援助机构;
(1)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身份介绍,
(2)受援人是否接受承办律师代理,(3)受援人的个人情况;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5)案件情况,(6)受援人的辩解理由及事实,(7)有无法定或其他情形酌定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及线索,(8)有无超期羁押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9)向受援人介绍诉讼程序,告知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无会见笔录的扣10分,会见笔录内容缺1项扣1分。
受援人身份概况、收案时间、阅卷时间、案件类型以及起诉的理由、证据和适用法律等;
在阅卷、会见过程中,律师发现属重大疑难及典型案件的,应当及时报告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通过组织有关人员集体讨论确定办案意见和方案,或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汇报。
2.如需证人出庭或到场作证的,应编制证人名单,并将证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系电话一并于开庭10日前提交法庭;
3.庭审前应根据阅卷和收集的证据情况制作初步质证意见。
1.如需提供证据,但未制作证据目录的扣2分;
2.如需证人出庭或到场作证,但未制作证人名单的扣2分;
3.未制作质证意见的扣5分。
庭审
(25分)
1.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纪律;
2.庭审中要进行充分陈述、质证;
3.庭审中要制作庭审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开庭时间、地点及相关诉讼参与人,
(2)法庭调查的事实及其与辩护人阅卷笔录、会见笔录中记载内容异同点,(3)承办律师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质证内容,(4)承办律师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和引用的法律条文,(5)公诉人辩论意见,承办律师第二轮辩护要点。
4.庭审后要制作辩护词或代理词,要求文书形式规范、观点及引用法律正确、证据运用正
确,论点准确、论述完整充分。
(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提交辩护或者代理书面意见)
1.无庭审笔录的扣10分,庭审记录缺1项内容扣1分;
2.未充分陈述、质证的扣5分;
3.无辩护词(代理词)的扣15分,以辩护(代理)提纲或辩护(代理)要点替代辩护词(代理词)的扣10分,辩护词(代理词)错误引用法律条文或遗漏应当援引的重要法律条文的扣5分。
(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无辩护或者代理书面意见的扣25分)
(1)通知辩护公函或者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材料,
(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通知辩护、代理的无需提供),(3)法律援助审批表,(4)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5)指派通知书或法律援助公函,(6)委托协议,(7)会见笔录,(8)阅卷笔录,(9)证据材料,(10)辩护词或代理词,(11)出庭通知书(未开庭的无需提供),(12)庭审笔录(未开庭的无需提供),(13)起诉书、判决书或上诉书(原件或副本),(14)结案报告表,(15)征询意见表;
4.将案件信息录入到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