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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文档格式.docx

196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通常所称的《威尼斯宪章》。

《威尼斯宪章》的制定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事件,这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

它确定了文物建筑的定义及保护、修复与发掘的宗旨与原则,其指导意义延续至今。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了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

自20世纪60年代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开始从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

1962年,法国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

之后,很多国家也陆续制定自己国家历史地段保护法规,如丹麦、比利时、荷兰分别于1962、1962、1965年在各国《城市规划法》中规定了保护区;

日本1966年颁布《古都保存法》,并于]975年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中增加“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内容;

英国于1967年颁布的《城市文明法》中将有特别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地段划定为保护区;

美国于1935年制定了《历史地段与历史建筑法》,于1966年制定了《国家历史保护法》等。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9届会议提出《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

《内罗毕建议》重点提出了历史地区在立法、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保护措施,并将研究、教育和信息工作作为历史地区保护的重要工作之一。

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或称《华盛顿宪章》),是继《威尼斯宪章》之后又一个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国际性法规文件。

这一文件总结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在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经验,明确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和保护原则。

《华盛顿宪章》再次提到保护与现代生活的关系,并明确指出,城市的保护必须纳入城市发展政策与规划之中。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考古科学研究和文物保护。

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古物保存法》,1931年7月又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细则》,1932年国民政府设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1961年3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这是建国后关于文物保护的概括性法规,同时公布了180个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立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制度。

以后又逐步制定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1980年国务院批准并公布了《关于强化保护历史文物的通知》,1982年11与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将北京、苏州、西安等24个城市确定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随后于1986年和1994年又公布了第二批38个、第三批37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各地也陆续确定了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

二、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意义

《雅典宪章》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一节中指出:

“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

”《马丘比丘宪章》则在“文物和历史遗产的保存与保护”一节中提到:

“城市的个性与特征取决于城市的体形结构和社会特征。

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

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

《威尼斯宪章》指出:

历史古迹包括“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并“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作用”。

《内罗毕建议》提出:

“考虑到历史地区是各地人类日常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们代表着形成其过去的生动见证,提供了与社会多样化相对应的生活背景的多样化,并且基于以上各点,它们获得了自身的价值,又得到了人性的一面”。

“考虑到面对因循守旧和非个性化的危险,这些昔日的生动见证对于人类和对那些从中找到其生活方式缩影及其某一基本特征的民族,是至关重要的”。

同时它又指出:

“历史地区及其环境应被视为不可替代的世界遗产的组成部分。

其所在国政府和公民应把保护该遗产,并使之与我们时代的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作为自己的义务”。

《内罗毕建议》明确指出了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具有社会、历史和实用三方面的普遍价值,以及对城市环境及城市发展的贡献。

《华盛顿宪章》把历史地区的概念扩大到所有城市中,不仅是历史性城镇,指出“一切城市、社区:

,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表现。

这些文化财产无论其等级多低,均构成人类的记忆”。

它提到,应该保护历史城区及其自然与人工环境,包括这些地区的文化。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从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到历史城区及其自然与人工环境的过程。

它包括能够表现城市个性与特征、体现城市丰富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类型,城市空间、界面以及其中的社会生活;

建筑及城市的人工和自然环境。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存城市历史发展的轨迹,以留存城市的记忆;

也不只是继承传统文化,以延续民族发展的脉络,它同时还是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之一。

三、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目标

关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目标在上述文件中也均有涉及。

《马丘比丘宪章》提到:

“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

”在《威尼斯宪章》中明确提出,文物古迹修复的原则是对“各个时代为一古迹建筑物所作的正当贡献必须予以尊重,因为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

同时它又指出,必须对文物古迹所处的一定规模的环境加以保护,

“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

《内罗毕建议》提出,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的广泛内容;

保护的目的在于保存城市历史传统地区及其环境,并使其重新获得活力;

保护历史地段应采用法律、技术、经济和社会等措施,使之适应于现代生活的需要。

“考虑到自古以来,历史地区为文化、宗教及社会活动的多样化和财富提供了最确切的见证,保护历史地区,并使它们与现代生活相结合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的基本因素”。

《华盛顿宪章》认为,“保护应体现历史城镇和城区真实性的特征,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组成部分”。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目的是:

对构成人类记忆的历史信息及其文化意义在城市中的具体表现进行保存,使新的作用和活动与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相适应,确保历史城镇和城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谐关系,并适应城市持续发展的需要。

四、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地段的概念

历史文化保护区: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历史地段:

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

历史文化名城: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第二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一、名城保护规划与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基本概念反映了城市的特定性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应当在名城总体规划中体现出来,并对整个城市形态、布局、土地利用、环境规划设计等各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于名城来说,保护不再是一项纯“防御性”的活动。

随着人们认识的进步,人们已逐渐从消极被动转向积极主动,不但包括文物的保护及其组织,也同样包括建筑与设施的现代化、生活条件的改善、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及表现城市特色等一系列问题,在总体规划中提出保护规划这一于项是十分必要的。

1976年欧洲通过了有关历史城市保护最全面的定义,它涉及到“整体保护”和建筑遗产问题。

这个决议的目的是“保证城市环境中的遗产的不被破坏,主要的建筑和自然地形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同时使被保护的内容符合社会的需要”。

它还指出:

“这样一些措施不仅涉及到保护问题,它们对环境的复兴和恢复也是必需的”,也就是说保护规划是总体规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土地利用规划基本要素之一”。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地说也包含保护城市优秀传统和合理布局的内容:

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中应包括在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

保护地区人口规模控制,占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单位的搬迁,调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规划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保护等。

综上所述,名城总体规划与保护规划的关系为:

(1)名城总体规划从城市发展的整体和宏观层次上为名城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些宏观决策问题往往是名城保护规划所无法涵盖的内容。

主要表现为:

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特别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在城市性质和城市发展战略、城市建设方针中明确地表述这一重要特征;

一些有大面积遗址的名城,总体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及城市总体布局,防止建设性破坏;

对一些特殊要求和全城保护的名城,总体规划应考虑其特殊布局及交通要求。

(2)保护规划属于城市总体规划范畴的专项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比较则更具综合性质。

(3)单独或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审批后,保护规划具有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样的法律效力,在调整或修订总体规划时应当相应调整或继续肯定保护规划的内容。

同时保护规划可反馈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某些重要内容,如:

城市发展方向,人口控制与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用地与空间结构调整,道路交通调整。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

保护框架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中要保护的实体对象和通过保护规划的实施预期达到的目标。

保护框架的意义就在于将城市历史传统空间中那些真正具有稳定性、积极意义的东西组织连接起来,并将历史发展的因素及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结合进来,形成一个以保护传统文化为目的的城市空间框架。

保护框架是对城市特色的分析而得出的,由自然环境要素、人文环境要素、人工环境要素三部分组成。

自然环境要素是指有特征的城市地貌和自然景观;

人工环境要素是指人们的创建活动所产生的城市物质环境,以及各类文物景点所反映的人工环境特征;

人文环境要素是指人们精神生活结晶的环境表现,指对居民社会生活、习俗、生活情趣、文化艺术等方面所反映的人文环境特征。

保护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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