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预警管理规定》专项培训教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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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预警管理规定》专项培训教案Word下载.docx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规定对煤矿企业(矿井)和有关单位的防治突出(以下简称防突)工作实施监管、监察。

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和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防突工作体系,突出矿井应当健全防突机构、管理制度及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应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未经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具体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技术体系。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分析、查找突出的原因,并在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突出矿井的防突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等。

只有达到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一般规定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及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二氧化碳)含量、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必须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以及有突出煤层的煤田内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矿井延深和开拓新采区(盘区)的过程中测定的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的。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必须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应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应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突出煤层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均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月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

保证防突科研工作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

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矿井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煤矿企业分管负责人、矿井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四位一体”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三)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

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应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

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必须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必须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其有效影响范围。

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

当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检验时,应根据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最大残余瓦斯含量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方法对预计被保护区域的保护效果进行判断。

若检验结果仍为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为无效。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其中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指标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其他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直接测定值或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

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期间还应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

教学主持人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四位一体”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又称工作面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工作面防突措施是针对经工作面预测尚有突出危险的局部煤层实施的防突措施。

其有效作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当前工作面周围的较小区域。

在实施钻孔法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检验钻孔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防突措施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置,并远离周围的各防突措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各防突措施钻孔保持等距离。

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带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验钻孔。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

避难所的位置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责任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企业有关人员在防突工作中弄虚作假,预测预报或效果检验数据不真实,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在防突工作中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的煤矿突出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或鉴定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估或鉴定结论的,由鉴定机构资质管理部门取消鉴定资质;

由于提供虚假鉴定结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突出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部门组织处理,并作出处罚决定。

突出矿井在现有条件下不能有效防突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煤与瓦斯发生的规律

煤与瓦斯突出是指在压力作用下,破碎的煤与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大量喷出,是另一种类型的瓦斯特殊涌出的现象。

煤与瓦斯突出的一般规律是:

(1)突出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突出多发生在地质构造带内,如断层、褶曲和火成岩侵入区附近。

(2)突出与瓦斯的关系,煤层中的瓦斯压力与含量是突出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说来,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越大,突出的危险性越大。

但突出与煤层的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之间,没有固定的关系。

瓦斯压力低、含量小的煤层可以发生突出;

反之,瓦斯压力高,含量大的煤层也可能不突出,因为突出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3)突出与地压的关系,地压愈大,突出的危险性愈大。

当深度增加时,突出的次数和强度都可能增加;

在集中压力区内突出的危险性增加。

(4)突出与煤层构造的关系,煤层构造主要指煤的破坏类型和煤的强度。

一般情况下煤的破坏类型愈高强度愈小,突出的危险性愈大。

故突出多发生在软煤层或软分层中。

(5)突出与围岩性质的关系,若煤层顶底板为坚硬而致密的岩层且厚度较大时,其集中应力较大,瓦斯不易排放,故突出危险性愈大;

反之则小。

若顶底板中具有容易风化和遇水变软的岩层时,将减少突出危险性。

(6)突出与水文地质的关系,实践表明,煤层比较湿润,矿井涌水量较大,则突出危险性较小;

反之则大,这是由于地下水流动,可带走瓦斯,溶解某些矿物,给瓦斯流动创造了条件。

(7)突出具有延期性突出的延期性变化就是震动放炮后没有诱导突出而相隔一段时间后才发生突出。

其延迟时间从几分钟到几小时。

综合防突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防突检查制度

1、施工队队长、瓦检查员、防突专业人员跟班制度

(1)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的所有参数测定必须由防突机构的专业人员测定和填写;

各类防突措施的实施必须有防突专业人员在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并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2)矿井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采煤工作面瓦斯、观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监督检查采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落实情况;

防突专业人员在采煤工作面所测定突出危险性参数记录由瓦斯检查员或安全员签字后生效。

(3)跟班队长严格执行跟班制度,与工人同进同出,执行现场交接班;

并必须按批准的防突措施组织生产。

(4)严重突出危险工作面应由防突专业技术人员跟班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防突措施在现场的落实到位。

2、检查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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