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届高三语文专项练习十《现代文阅读论》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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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号

总分

得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填写好自己的姓名、班级、考号等信息2、请将答案正确填写在答题卡上

第一卷

评卷人

一、现代文阅读

1、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魏晋时期是中国文化发展的转型期,这种转型标志着文学意识觉醒,文学开始走向自觉。

而魏晋风度是魏晋名士表现出来的哲学态度、处世方式和人格精神,是魏晋时期文化哲学最直接与深刻的体现,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并对后世的中国文人及中国的文化哲学产生了深远而巨大的影响。

魏晋时期儒学开始全面没落,多元化的文化逐渐介入人们的生活。

儒家追求的人格是个体绝对服从群体,以群体作为个体价值实现的基础。

老庄哲学与佛教相融合兴起的玄学,极力强调个体存在的自由性和独立性,力图打破儒家的束缚,唤醒士人心中潜伏的个体意识。

加上魏晋时期社会经历了一次次的大动荡,许多名士死于非命,如何晏、陆机、潘岳、刘琨等人先后被杀,残酷的政治迫害和生命的担忧,使得魏晋士人的人生充满了无尽的忧虑恐惧和深重的哀伤。

魏晋社会的大动乱带来了人的思想的大解放,第一次大面积引发了士人的个体存在意识。

阮籍的白眼对俗礼与尽哀哭女,嵇康的行刑前索奏《广陵散》,王子猷的雪夜访戴安道等特立独行、率真任性的行为,是对儒家“发乎情,止乎礼义”的外在约束的颠覆,是个人的独立存在性的反映。

正是这种人格的独立意识,奠定了中国文人的基本人格精神。

魏晋时期也是思想最解放,个性最张扬,最有艺术精神的时代。

魏晋士人现实理想的遗落深刻改变了他们的价值观和生存方式,从而转向生活的诗性追求。

于是,诗和酒成了魏晋士人的艺术化人生的两个核心内容。

诗自不待言,魏晋名士从群体到个人生活都极尽诗意,他们的生活方式本身就是诗;

酒则从阮籍的饮酒全身远祸到陶渊明的从酒中体悟人生的真谛,获得了特殊的社会意味。

魏晋名士群体对诗酒清谈的诗意人生追求是一致的,曹丕与建安七子宴游唱酬的邺下之游,正始名士的竹林之下的优游畅饮,王羲之、谢安等人兰亭流觞的雅意,无不是群体性的诗性追求。

个人诗意化的典型也不乏其例,陶渊明采菊东篱下的闲适固是千古美谈,即使是终身留连仕途的陆机在战败被杀之时也发出“华亭鹤唳,岂可复闻乎”的感叹,魏晋风度在死亡阴影里也显出了诗意的美丽和悲怆。

可贵的是魏晋士人对人生艺术化的追求并不只是士大夫式的吟咏清谈,他们的诗意能落实在平凡的日常生活中。

陶渊明笔下的草屋、桃李、鸡鸣、狗吠等日常事物融注了冲淡的诗意,即使是艰苦的农耕生活,也有“带月荷锄归”的诗意蕴涵其中,他在晚年衣食堪虞的时候,诗、酒也是不可或缺的。

魏晋风度的诗性是既空灵又沉重的,谓它空灵是魏晋士人的潇洒通脱,所谓沉重则是指士人任诞简傲行为的背后是对人生的理性思索。

阮籍大醉六十日、率意独驾看似通脱的行为,其实是人生无路可走下精神极度苦闷的渲泄。

陶渊明的田园诗尽管静穆安闲,但从他三仕三隐的反复中仍可窥见他归隐也有不能忘怀现实的一面,他以隐居田园的诗性方式来表达对宦途的既厌倦又有所留恋遗憾的心态,构成了魏晋风度深刻沉重的一面。

(选自《魏晋风度的文化透视》,有删改)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魏晋时期是社会动荡的年代,也是最有艺术精神的时代,这个时代文化发展的转型,标志着中国文学意识觉醒,文学开始走向自觉。

B.魏晋风度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是当时文化哲学最直接和深刻的体现,对之后的中国文人及中国的文化哲学有深远和巨大的影响。

C.魏晋士人对人生充满的忧虑和深重的哀伤,源于当时残酷的政治迫害和对生命的担忧,而这样的情绪也第一次大面积引发了士人的个体存在意识。

D.魏晋士人特立独行、率真任性的行为,颠覆了儒家“发乎情,止乎礼义”的外在约束,反映了个人的独立存在性,体现了人格的独立意识。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魏晋时期多元化的文化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其中的玄学强调个体存在的独立性,这不同于儒家追求的个体绝对服从群体的人格。

B.魏晋士人转向追求生活的诗性,是因为他们现实理想的遗落深刻改变了他们的价值观和生存方式,于是诗成了他们艺术化人生的核心内容之一。

C.魏晋士人能将诗意落实在平凡的生活中,而不是士大夫式的吟咏清谈,这是值得肯定的,陶渊明就是将诗意生活化的典型。

D.阮籍大醉六十日、率意独驾的行为,既有潇洒通脱的空灵,又有人生无路可走之下精神极度苦闷的沉重,体现了魏晋风度的诗性特征。

3.根据原文的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魏晋名士生活的诗意随处可见,就连死亡也能显出诗意,典型例子就是陆机在战败被杀之时发出的“华亭鹤唳,岂可复闻乎”的感叹。

B.酒作为魏晋士人的艺术化人生的一个核心内容,有着特殊的社会意味,这是从阮籍的饮酒全身远祸到陶渊明的从酒中体悟人生的真谛中获得的。

C.正始名士的竹林之下的畅饮和王羲之、谢安等人兰亭流觞的雅意,都是魏晋名士群体性的诗性追求,也体现了他们对诗酒清谈的诗意人生追求是一致的。

D.魏晋风度深刻沉重的一面,就只表现在陶渊明归隐田园的行为上,陶渊明以隐居田园的诗性方式表达了对仕途既厌倦又有所留恋遗憾的心态。

2、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气候正义是环境主义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具体发展和体现。

2000年前后,一些非政府组织承袭环境正义运动的精神。

开始对气候变化的影响进行伦理审视,气候正义便应运而生。

气候正义关注的核心主要是在气候容量有限的前提下,如何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为一种社会正义或法律正义。

从空间维度来看,气候正义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公平享有气候容量的问题,也涉及一国内部不同区域之间公平享有气候容量的问题,因而存在气候变化的国际公平和国内公平问题,公平原则应以满足人的基本需求作为首要目标,每个人都有义务将自己的“碳足迹”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比如说,鉴于全球排放空间有限,而发达国家已实现工业化,在分配排放空间时,就应首先满足发展中国家在衣食住行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基本发展需求,同时遇到在满足基本需求之上的奢侈排放。

从时间维度上来看,气候正义涉及当代人与后代之间公平享有气候容量的问题,因而存在代际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这一权利义务关系,从消极方面看,体现为当代人如何约束自己的行为来保护地球气候系统,以将同等质量的气候系统交给后代;

从积极方面看,体现为当代人为自己及后代设定义务,就代际公平而言,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在代际分配问题上应实现代际共享,避免“生态赤字”。

因为,地球这个行星上的自然资源包括气候资源,是人类所有成员,包括上一代、这一代和下一代,共同享有和掌管的。

我们这一代既是受益人,有权使用并受益于地球,又是受托人,为下一代掌管地球。

我们作为地球的受托管理人,对子孙后代负有道德义务。

实际上气候变化公约或协定把长期目标设定为保护气候系统面授人为原因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干扰,其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地球气候系统,这是符合后代利益的。

至少从我们当代人已有的科学认识来看,气候正义的本质是为了保护后代的利益,而非为其设定义务。

总之,气候正义既有空间的维度,也有时间的维度,既涉及国际公平和国内公平,也设计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

因此,气候正义的内涵是:

所有国家、地区和个人都有平等使用、享受气候容量的权利,页应公平地分担稳定气候系统的义务和成本。

(摘编自明德《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立场和策略:

以气候正义为视角》)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A.为了应对气候变化,非政府组织承袭环境正义运动的精神,提出了气候正义。

B.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国际公平和国内公平问题,实际上就是限制排放的问题。

C.气候正义中的义务问题,是指我们对后代负有义务,而且要为后代设定义务。

D.已有的科学认识和对利益分配的认识都会影响我们对气候正义内涵的理解。

2.下列对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文章从两个维度审视气候正义,并较为深入地阐述了后一维度的两个方面。

B.文章以气候容量有限为立论前提,并由此指向了气候方面的社会正义问题。

C.文章在论证中以大量篇幅阐述代际公平,彰显了立足未来的气候正义立场。

D.对于气候正义,文章先交代背景,接着逐层分析,最后梳理出了它的内涵。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A.如果气候容量无限,就不必对气候变化进行伦理审视、讨论气候的正义问题。

B.如果气候变化公约或协定的长期目标能落实,那么后代需求就可以得到保证。

C.只有每个人都控制“碳足迹”从而实现了代际共享,才能避免“生态赤字”。

D.气候容量的公平享有是很复杂的问题,气候正义只是理解该问题的一种视角。

3、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礼是植根于以家族为本位的传统社会土壤上的道德伦理规范体系,而礼治则是依赖这种体系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

孟德斯鸠曾谓中国古代“礼教构成了国家的一般精神”,此乃中华文明注重人伦道德教化自然演进的结果。

引礼入法,意味着礼治的精神和原则贯彻于法律,完成了传统社会礼治秩序构建的重要一环,达至“礼法社会”模式的形成,其形成是以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运动为背景,通过引入法的方式实现。

由于礼本身所具有的义理内涵,更使得这种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匹配的“礼法社会”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

礼本身所具备的道德规范意义不仅使引礼入法成为可能,更使得这个过程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道德与法律共同肩负维系社会秩序的使命,两者相互支持和补充。

任何一种法制文明都必须面对并解决两者关系问题,引礼入法则是传统中国的解决方案:

以道德精神挈领和改造法律,并直接将部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

我国古代民事立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礼,“礼达而分定”。

蔡元培说:

“我国古代有礼、法之别。

法者,令之所谓刑法也;

而今之所谓民法,则颇具于礼。

”国家法制层面,德主刑辅、出礼入刑成为精神原则;

社会生活层面,由于礼兼具了感召和约束双重功能,礼的权威性的提升,为民间社会构建良风美俗、自然和谐的道德秩序提供了可能。

法家只迷信暴力,完全无视道德教化的功能,故其律以严刑峻法著称。

唐律固“一准乎礼”,而“得古夸之平”。

这个“平”,一方面表现为德主刑辅,礼刑互济,使得法律的重刑主义色彩全面消退,立法上宽严适中,心允平缓。

另一方面,与“骨肉可刑,亲戚可灭”的法家立场不同,儒家以家族为本位,重人伦孝道亲情。

唐律中老幼废疾减免刑罚以及亲亲相隐、存留养亲等制度体现出礼的精神,弘孝敦伦,原情循理,无疑具有积极的义理价值成分。

西周礼治在司法领域提倡慎刑恤狱;

主张罪疑从轻、从赦;

提出了“中道”“中罚”等概念。

孔子主张“哀矜折教”,孟子则以“仁政”为诉求,以为“杀一无罪,非仁也”,并重申了“罪人不孥”的古训。

这些具有积极价值的思想和主张,伴随着汉朝以后“经义决狱”的不断深入和推广,不同程度贯彻或体现于司法审判活动之中。

值得强调的是,儒、法两家在追求和维系等级政治乃至纲常伦理秩序方面并无本质的差异。

司马迁说:

“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韩非则首倡“三纲”之说,以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乃“天下之常道”。

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当然值得肯定,但其中包含的法律平等意义十分有限,因为其“法”非良法,其“断”则完全落脚在君主个人的独断。

儒、法之争主要体现在手段和策略不同而已,及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被奉为一尊,两家即和衷共济了。

沿着儒法合流、法律儒家化、外儒内法的历史线索去把握,应该是评价引礼入法这一历史现象的恰当途径。

(摘编自马作武《引礼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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