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小场所承诺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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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公共娱乐场所:
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e)休闲健身场所:
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f)医疗场所:
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g)教学场所:
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
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h)生产加工企业:
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i)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符合上述要求的“九小场所”需按照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4.8.2具体内容
4.8.2.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8.2.1.1九小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随时进行防火检查。
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c)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d)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e)门窗有无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f)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g)是否擅自改变场所的使用性质、扩大经营规模;
是否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
4.8.2.1.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
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确定整改措施、时限,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4.8.2.1.3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
4.8.2.2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8.2.2.1场所员工应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握火灾易发部位的火灾危险性,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和疏散逃生技能。
4.8.2.2.2现场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组织单位员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进行灭火;
,并拨打“119”电话报警。
4.8.2.2.3设有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当工作人员听到火灾报警信号时,要及时赶到现场查看,发现火灾后立即组织人员施救。
4.8.2.2.4连片设置的场所实行“多户联防”,每5-10个商户组成一个联防小组,按照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相关单位统一行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8.2.3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8.2.3.1应按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指示标志。
4.8.2.3.2营业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4.8.2.3.3发生火灾时,员工应通过喊话、发出灯光信号等方式通知、引导火场人员采取正确方式、沿疏散路线、有序逃生。
4.8.2.3.4疏散引导人员应扶助弱势人员,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4.8.2.3.5火灾无法控制时,参加救援人员要迅速撤离。
4.8.2.4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8.2.4.1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安全职责;
b)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8.2.4.2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使每名员工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
4.8.2.4.3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包含“一懂三会”、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登记卡等内容的提示牌。
4.8.2.4.4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标志》设置消防器材、消防提示性、警示性等标识。
篇二:
9“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1]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
九小场所指小商场、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
1范围
1.1为切实增强人员相对密集的小单位、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小单位、小场所(简称“九小场所”),其他小单位、小场所参照执行。
建筑面积在500㎡以下的独立的地上建筑,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建筑面积在200㎡以下的地上建筑,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100个以下的室内集贸市场(商店、市场);
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酒店等营业性餐饮场所;
客房数在25间或床位数在50张以下的宾馆(旅馆)等住宿场所(含提供餐饮的以上场所);
设臵在单层建筑内或独立的三层以下建筑(不含地下室),面积小于200㎡的歌舞厅、影剧院、录像厅、网吧、游艺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
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或者总建筑面积在500㎡以下,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设臵自动消防设施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休闲健身场所;
乡镇卫生院,(:
九小场所承诺书)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在校人员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总人数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3h)生产加工企业:
存储量在1m以下的瓶装液化气、
氧气经销、储存场所,除本项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或者总面积在500㎡以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设臵自动消防设施的城中村的其它场所;
建筑面积100㎡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2术语与定义
2.1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2.2火灾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3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建设标准
3.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1“九小场所”内部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随时进行防火检查。
c)灭火设施、器材配臵及完好情况;
d)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臵及完好情况;
e)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
f)门窗有无设臵金属栅栏、大型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g)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有无遗留火种;
h)是否擅自改变场所的使用性质、扩大经营规模,是否违反规定设臵员工宿舍;
i)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1.2歌舞厅、影剧院、录像厅等娱乐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时,除3.1.1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在营业时,是否超过额定人数;
b)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是否有人吸烟、使用明火照明、燃放焰火等行为;
c)与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是否贴邻布臵。
3.1.3对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时,除3.1.1的要求外,还应对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XX)进行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不应设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
b)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或地下建筑内;
c)不应设在厂房和仓库内;
d)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e)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当无法分隔时,应设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f)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臵独立的疏散设施;
当无法分设时,应设臵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3.1.4应在重点工种人员上岗前检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其他员工应定期抽查。
3.1.5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
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按程序整改并做好记录,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3.1.6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着手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检查部门。
3.1.7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
3.2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2.1九小场所应当购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为初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3.2.2员工应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握火灾易发部位的火灾危险性,掌握初起火灾处臵程序、扑救方法和疏散逃生技能。
3.2.3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本单位灭火力量和扑救初期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3.2.4发现火灾后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采取以下措施:
a)切断场所电源,利用现场附近的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
b)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人员打“119”电话报警的同时报告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
c)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
3.2.5设有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当工作人员听到火灾报警信号时,要及时赶到现场查看,发现火灾后立即组织人员施救。
3.2.6连片设臵的场所实行“多户联防”,每5-10个商户组成一个联防小组,按照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相关单位统一行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3.3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3.3.1应按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臵指示标志、应
篇三:
弓棚镇关于开展居民住宅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弓棚镇关于开展居民住宅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居民住宅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有效巩固弓棚镇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的成效,着力提升居民住宅和“九小场所”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意识和管理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新春佳节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弓棚镇党委、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居民住宅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整改居民住宅和”九小场所”火灾隐患。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