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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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制度

一、招聘原则

(一)本单位向应聘人员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视应聘人员。

(二)单位招用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

二、招聘条件

(一)单位不招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

应聘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符合相应职位录用条件要求的学历、工作经验、技能和健康等条件。

单位如招用16周岁至18周岁的人员,将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二)劳动者应聘时,必须如实填写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件、证书等材料。

如劳动者填写虚假内容或者伪造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使单位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属于欺诈行为,单位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招聘流程

(一)单位各部门需要增加人员时,经 

管理人员批准后,统一招聘。

(二)招聘岗位的情况,采用发布媒体广告或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关联单位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招聘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的管理人员甄选资料,核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确定初试人员名单。

(四)初试采取笔试、面试、网络测试等方式进行。

初试合格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复试。

(五)复试采取面试形式,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进行测试。

复试时复核应聘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复试后对拟招聘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组织体检,由管理人员审定。

(六)经审定的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确定报到时间、地点及其他注意事项。

四、入职手续

新招聘人员报到时,应到单位人事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1.如实填写职工情况登记表;

2.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一份留单位存档;

3.提交照片3张,用于办理职工证等证件;

4.签收本规章制度(或者查阅本规章制度,并签名确认);

5.办理单位规定的与其工种相关的手续。

五、订立劳动合同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新招聘人员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由单位的主管人员和职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二)单位根据岗位和应聘人员的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

(三)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

单位要组织职工签收劳动合同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其他未尽事宜,单位与职工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名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五)单位已招用的职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 

15天,由其所属部门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经主管人员审定。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如果职工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单位可根据实际增加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写明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或者劳务派遣用工。

单位可将职工名册交职工本人校对无误并签名确认后存档。

(七)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新招聘人员仍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章 

薪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职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或者由单位根据实际明确职工的工资构成)。

(二)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参考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联系市场薪资水平与人力资源供求情况,定期调整单位工资的整体水平,同时根据职工个人的工作表现、学历和技能变化情况定期调整职工个人的工资,使职工的工资与单位生产经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或者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单位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如职工加班的,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加班工资。

职工领取工资清单时,应在上面签名。

(四)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职工签名等内容。

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

二、付薪时间

单位实行工资按月发放制度,将工资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或委托银行代发);

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

三、计发办法

(一)单位根据职工的岗位性质、职责范围、个人表现等,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加班,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

(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职工工资中按双方约定事项,代扣约定款项。

第四章 

附则

一、单位依法解除合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 

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重大损失”的标准);

4.职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单位。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单位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终止

(一)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将续延职工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职工在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单位按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1.除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3.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

4.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流程及手续

(一)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或者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流程):

1.职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单位职工主管部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3.报单位 

主管理人员审定;

4.依法向职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对于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职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或者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流程):

1.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 

30天将即将期满的职工名单送职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 

3天内对职工的工作表现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及理由;

2.人力资源部将职工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职工所在部门意见及初步意见,报 

主管理人员审定。

3.对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提前 

7天与职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终止劳动合同。

(三)对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以下手续:

(四)职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或者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交接手续):

1.交还所持有的单位财物(含单位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单位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4.如按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职工。

(五)按照《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单位对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等资料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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