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线管廊布置设计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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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管廊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管道的数量、管径及其间距:
b)架空敷设的仪表电缆和电气电缆的槽架所需的宽度;
c)预留管道所需的宽度;
d)管廊上布置空冷器时,空冷器构架支柱的尺寸;
e)管廊下布置泵时,泵底盘尺寸及泵所需要操作和检验通道的宽度。
4.2.6管廊的柱距应满足大多数管道的跨距要求,宜为6m~9m。
4.2.7多层管廊的层间距应根据管径大小和管廊结构确定,上下层间距宜为1.2m~2.4m;
对于大型装置上下层间距可为2.5m~3m。
当管廊改变方向或两管廊成直角相交时,管廊应错层布置,错层的高差宜为0.6m~1.2m;
对于大型装置可为1.25m~1.5m。
4.2.8混凝土管廊的梁顶应设通长预埋件,预埋件的型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SH/T35的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8管线综合布置
8.1一般规定
8.1.1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相结合,统
一规划。
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
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节约集约用地有利厂容用地、有利厂容。
8.1.2管线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工艺和材质要求、生产安全、
交通运输、施工检修和厂区条件等因素,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
后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采用地上敷设;
2在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有毒性气体的场所,不应采用管沟敷设;
必须采用管
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
8.1.3管线综合布置,应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节约集约用地。
当条
件允许、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采用共架、共沟布置。
8.1.4管线综合布置时,宜将管线布置在规划的管线通道内,管线通道应与道路、
建筑红线平行布置。
8.1.5管线综合布置,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
当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
时,应力求正交,在困难条件下,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8.1.6山区建厂,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
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
质的危害。
8.1.7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
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等。
8.1.8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远近结合。
近期
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用地的使用。
8.1.9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或支管较多的一侧,也可将管线
分类布置在管线通道内。
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方向布
置:
1电信电缆;
2电力电缆;
3热力管道;
4各种工艺管道及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炔气、煤气等管道、管廊或管架;
5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6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产6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产
7生活污水管道;
8消防水管道;
9雨水排水管道;
10照明及电信杆柱。
8.1.10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
当
管线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表8.2.10~表8.2.12的规定时,可在采取有效措施适
当缩小,但应保证生产安全,并应满足施工及检修要求。
8.1.11矿区管线的布置,应在开采塌落(错动)界限以外,并留有必要的安全
距离;
直接进入采矿场的管线,并应避开正面爆破方向。
8.2地下管线
8.2.1类别相同和埋深相近的地下管线、管沟,应集中平行布置,但不应平行重
叠敷设。
8.2.2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并应
避免管线、管沟在施工和检修开挖时影响对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8.2.3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并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
在确有困难必须铺设时,可将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敷设在路面
下,并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8.2.4地下管线综合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力管应让自流管;
2管径小的应让管径大的;
3易弯曲的应让不宜弯曲的;
4临时性的应让永久性的;
5工程量小的应让工程量大的;
6新建的应让现有的;
7施工、检修方便的或次数少的应让施工检修不方便的或次数多的。
8.2.5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
2可燃气体管道应在除热力管道外的其他管道上面;
3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
4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
5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及碱性、酸性介质的排水管道,应在其他管道下面;
6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面。
8.2.6地下管线(沟)穿越铁路、道路时,管顶或沟盖板顶覆土厚度,应根据其
上面荷载的大小及分布、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
求:
1管顶或沟盖板顶至铁路轨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m;
2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3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2款的要求时,应加防护套管或设管沟。
在保证路基稳
定的条件下,套管或管沟两端应伸出下列界线以外至少1.0m:
1)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
2)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
3)铁路或道路的路边排水沟沟边。
8.2.7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
面,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管线距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边界水平距离不应
小于2m;
2应避免布置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地下水的下游,当
不可避免时,其距离不应小于4m。
8.2.8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信电缆和物料压力管道共沟;
2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
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腐蚀性
介质管道上面;
3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4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
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5凡有可能产生相互有害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8.2.9地下管沟沟外壁距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施工要求,
距树木的距离,应避免树木的根系损坏沟壁。
其最小间距,大乔木不宜小于5m,
小乔木不宜小于3m,灌木不宜小于2m。
8.2.10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8.2.10的规
定,并应满足管线和相邻设施的安全生产、施工和检修的要求。
其中位于湿陷性
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的管线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工程设计的规定。
8.2.11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8.2.11的规定;
其中地下燃气
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
8.2.11的规定。
8.2.12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宜符合表8.2.12的规定;
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表
8.2.12的规定。
8.2.13埋地的输油、输气管线与埋地的通信电缆及其他用途的埋地管道平行铺
设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
SY00007-99的有关规定。
8.3地上管线
8.3.1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构筑物支撑方式。
敷设方式应根据生产安全、介质性质、生产操作、维修管理、交通运输和厂容等
因素,经比较后确定。
8.3.2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
2不应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与通风;
3应有利厂容。
8.3.3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及毒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
建筑物、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构筑物支撑式敷设。
8.3.4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火灾危险性属于
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贮罐区。
其布置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和《110~
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的有关规定。
8.3.5通信架空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42
的有关规定。
8.3.6引入厂区的35KV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应减少在厂区内的长度,
并应沿厂区边缘布置。
8.3.7地上管线与铁路平行敷设时,其突出部分与铁路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有关规定。
8.3.8地上管线与道路平行敷设时,不应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范围内;
照明电
杆、消火栓、跨越道路的地上管线的支架,可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但应满
足交通运输和安全的需要。
8.3.9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8.3.9的规定。
表8.3.9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注:
1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
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
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本表不适用于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支撑方式;
3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介质的管线、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
8.3.10架空管线、管架跨越厂内铁路、厂区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表
8.3.10的规定。
表8.3.10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