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山东省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范厅长办公会后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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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长大桥梁和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规范长大桥隧运营管理行为,全面提升运营服务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长大桥隧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含省级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上具有重要区位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和特长隧道、长隧道。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长大桥隧具体名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确定。
其它重要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作原则】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同时遵循“管理与工程措施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报告制度】长大桥隧安全运营工作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定期报告桥隧的管理养护、技术状况、运营管理等情况。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管理单位职责】长大桥隧安全运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主体、各负其责”的管理制度。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的行业管理和监管和指导督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的具体监管和指导工作,各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辖养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监管和指导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全省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布后,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确定并发布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长大桥隧具体名录,同时落实桥隧具体监管单位、管养单位及其管理职责。
(三)负责组织全省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人员、设备、经费到位情况。
(四)负责组织或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做好桥隧重大安全隐患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管养单位职责】长大桥隧管养单位负责所辖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桥隧安全运营管理配套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二)负责落实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人员、设备、经费到位情况。
(三)负责建立健全针对所管养桥隧特点的技术安全保障体系,委托专业机构参与长大桥隧的技术安全评价、监测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桥隧巡查、检查和日常维护、安全状况监测等工作。
(五)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桥隧的勘测、设计、竣工、维护、运营、安全监测等安全运营管理资料,建立和维护桥隧安全技术档案及运营管理数据库。
(六)定期组织桥隧安全监测仪器设备检查和标定,保证监测仪器设备可靠运行。
(七)负责及时组织实施桥隧维护加固、更新改造和安全隐患治理。
(八)负责制定应对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同情况的针对性较强的应急预案,并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统一救援联系方式,定期组织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九)负责紧急事件发生时,及时收集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十)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桥隧安全运营管理人员技术和安全培训。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设置限载、限速、限高等警示标志和设施。
第七条【接受监督检查】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自觉接受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对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安全设施
第八条【开通条件】长大桥隧通车试运营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规定通过有关部门的检测和验收,相关技术资料已经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和管养单位。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醒目。
(三)明确长大桥隧管养单位职责,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齐全完善。
(四)安全运营管理人员中应设专职的桥梁与隧道养护工程师(以下简称桥隧工程师),桥隧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经验,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务称。
第九条【桥隧安全设施】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更新和维护,并根据道路交通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保证设施齐全、功能完好备;应按照反恐、消防、救援管理等有关规定,在长大桥隧设施上(内)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予以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条【通航安全设施】长大桥梁跨越水域需要通航时,航道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设置完善的桥梁防撞、监控、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并保证功能完好;同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新维护通航安全设施,根据航道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
第十一条【管线依附】依附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管线产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由于架设管线建设或维修造成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赔(补)偿。
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实施管线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长大桥隧实施改建扩建、养护维修时,管线产权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必要时应无条件改移或迁移。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长大桥隧(含桥下空间)铺设高压电线或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二)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三)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四)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安全区划定】长大桥隧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安全保护区。
长大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边缘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长大隧道安全保护区是指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长大桥隧安全保护区具体范围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应根据桥隧的规模、标准、结构、环境等情况,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基础上合理划定。
管养单位应根据划定的安全保护区具体范围及时设置界桩、界标。
第十四条【安全区规定】长大桥隧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桥隧安全的作业或活动。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及桥下空间(路面)。
(四)在桥下从事经营性活动,随意堆放物品或者搭建设施。
(五)进行系缆、泊船活动。
(六)其他危及长大桥隧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消防和安全保卫】长大隧道管养单位应在完善消防设施基础上,建立以“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管养单位消防力量为辅”的消防应急反应机制。
对于特别重要的长大隧道,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调武警部队建立桥隧安全保卫机制。
第四章车辆和船舶通行(暂定)
第十六条【一般规定】车辆或船舶通过长大桥隧时,应采取必要的信息提示等措施,告知其遵守有关安全通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车辆通行】车辆通过长大桥隧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
行驶车辆应携带安全有效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等),且在进入隧道前,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尾灯,严禁在隧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十七条【危险品运输】载运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避免通过长大桥隧;确需通行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运输规定,严格按照指定时间和速度行使,并悬挂明显标志,确保障运行安全。
暴风、雨电、冰雪、雾天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禁止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长大桥隧。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通行长大桥隧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和管理,对特别重要的长大桥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两端设置安全检查站(有收费站的可以结合设置)。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安监、公安、交通、消防、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以及长大桥隧管理单位应当在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作配合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特种车辆通行】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车辆不得擅自驶入长大桥隧。
确需通行时,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办办理有关手续,运输方应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和时速通过。
在办理特种车辆通行手续前,手续办理部门应组织技术和通行方案审核,管养单位按照确定的通行方案,认真做好长大桥隧的检查、监测、加固等相关工作,所需费用由运输方负责承担。
第十九条【船舶通行】长大桥梁管养单位和航道管理机构应建立长效协调工作机制。
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按照航标设置、航道标准和船舶通行规范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船舶监控系统(VTS)覆盖区内,船舶应遵守VTS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本船的船位及动态,接受并服从VTS中心监控和管理。
(二)船舶进入长大桥梁所在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三)应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尽早与相关管理机构及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确保安全通行。
(四)通过长大桥梁所属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五)应根据长大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数。
船队通过长大桥梁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门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六)出现能见度不良、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大桥水域航道或航标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况时,禁止船舶通行。
(七)装载爆炸品的船舶不宜夜间通过长大桥梁所属水域。
第五章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总体要求】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结合桥隧自身特点,制定专项工作制度,对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检测、养护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一条【养护手册】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针对每座长大桥隧自身技术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邀请有关专家编制养护技术手册。
第二十二条【养护系统】长大桥隧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全面记录桥隧检查与维护信息,定期跟踪了解结构技术状况。
第二十三条【桥隧检查】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和技术检查。
检查完成后,应当及时更新养护管理系统数据,并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养护措施,及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施工组织】长大桥隧管养单位组织实施桥隧养护维修时,应当根据养护维修的规模、性质、特点,按照有关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要求的专业养护队伍实施。
长大桥隧建设时或养护维修时,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管养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实施特殊养护。
第二十五条【安全作业】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操作有关规定。
第六章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六条【监测系统】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桥隧安全监测系统,建立健全桥隧安全监测评估制度,对桥隧的工作环境、结构状态、桥隧在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桥隧的整体技术状态和运营条件。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桥隧实际技术状况和结构特点,按照实用、可靠、安全的原则,合理确定安全监测项目和手段。
第二十七条【工作要求】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安全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完善桥隧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制度,并设置